某保險公司、鄧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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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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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4民終103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
負責人:李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該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鄧XX,男,漢族,住廣東省興寧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鄧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19)粵1481民初9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二、一審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委托深圳市中安公估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調查此次事故出具的報告顯示,本案存在故意碰撞行為,建議做拒賠處理,依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一)、第九條(六)、第二十四條(一)的有關約定,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鄧XX辯稱,其沒有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鄧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18800元內賠償原告3350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鄧XX的粵M×××**號富迪載貨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18800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8月25日零時起至2018年8月24日24時止。
2018年5月31日15時28分左右,原告鄧XX駕駛粵M×××**號輕型貨車由興寧市205國道國土資源局門口逆向行駛至興將公路路口左轉彎時,碰撞由曾杰文駕駛的粵M×××**號牌小車,造成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后興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41481520180531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原告鄧XX車輛未靠右通行、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鄧XX與曾杰文達成對涉案車輛粵M×××**號損壞修復費由原告鄧XX承擔的協議。
2018年6月8日,深圳市中安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分公司接受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對涉案事故進行調查,并于2018年9月13日出具調查報告,作出涉案事故存在故意碰撞的嫌疑較大,并建議保險公司做拒賠處理的調查意見。
2018年9月26日,某保險公司作出拒賠通知書,通知原告鄧XX案涉事故經被告調查審核,屬于故意碰撞,不屬于保險責任,不能給予賠付。
2019年1月19日梅州市鼎眾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維修發票,發票顯示粵M×××**號輕型貨車共用去維修費用335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事故車輛粵M×××**號輕型貨車的所有人鄧XX作為被保險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88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合同成立且有效,予以確認。原告鄧XX的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派員到出事現場勘驗,并委托深圳市中安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分公司對事故進行調查,深圳市中安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分公司經調查后建議保險公司做拒賠處理。被告某保險公司據此對原告鄧XX作出拒賠決定。但被告某保險公司自行委托的深圳市中安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分公司作出的調查意見表述為“此次事故系真實碰撞;此次事故存在故意碰撞的嫌疑較大”,在被告未提供其他證據相佐證涉案事故確為故意碰撞的情況下,被告拒賠依據不足。興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41481520180531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原告鄧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鄧XX亦提供了梅州市鼎眾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維修粵M×××**號車輛的發票,據此確認事故造成原告鄧XX的汽車受損金額為3350元,該金額未超過保險限額,對原告鄧XX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18800元內賠償原告3350元依法予以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3350元給原告鄧XX。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5元,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本案二審爭議焦點:被上訴人是否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上訴人主張免除機動車損失險賠償責任能否支持。
上訴人依據深圳市中安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分公司出具的《調查報告》,認為被上訴人此次事故存在故意碰撞的嫌疑,應免除其承擔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責任。經查,上述《調查報告》由調查員黃群一人調查、審核完成。出險后,上訴人派員到達事故現場進行勘查。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故意導致投保車輛損失。因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故意碰撞制造保險事故,其不承擔機動車損失險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莉芬
審判員 陳立民
審判員 曾園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范宇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