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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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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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5民終117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3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住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譚XX,聊城東昌法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區-1街區**辦公樓。
負責人:孟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男,漢族,系該公司職工,住。
上訴人趙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7)魯1502民初79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趙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譚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趙XX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原判,改判或發回重審;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涉案駕駛員系在被保險車輛上捆綁鋼管時,因鋼管滑落將右足擠傷。一審中上訴人提交的接警登記表和相關現場拍攝的視頻可以證明本次事故的發生事實;事故發生后,涉案駕駛員被送至醫院,病例也記載系鋼管擠傷造成粉碎性骨折。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也勘驗了現場并進行了調查核實。以上能夠證明駕駛員系在涉案被保險車輛上受傷的事實。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上訴人提交的接警登記表及接警人員拍攝的視頻均不能證明傷者是在使用我公司承保車輛過程中受傷,上訴人病歷記載的是傷者被鋼管擠傷,并未涉及到我公司承保車輛的內容。對于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到我公司前往現場及醫院核查,這是每家保險公司處理案件的正常流程,任何客戶報案不管后期是否進行賠償均要進行查勘,查勘不代表保險公司同意賠償,本案我公司在查勘中并沒有找到王衛剛的受傷是屬于保險責任的客觀證據事實,因此我公司不同意賠償。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車上人員險保險金42296.6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系魯P×××**號車車主,掛靠在眾和公司,原告為該車向被告投保,被告出具了保險單,該保險單載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眾和公司,被保險機動車牌號為魯P×××**車,險種為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的保險金額200000元,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三十八條載明“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王衛剛系魯P×××**號車輛的駕駛員,原告稱2016年6月4日下午王衛剛在使用該車裝貨過程中腳部受傷。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稱王衛剛在使用車輛過程中受傷,雖提供了接處警登記表,但該登記表只是載明趙XX陳述司機在裝車時受傷,在王衛剛起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趙XX及賀懷昌作為證人出庭,其二人的陳述不一致,其證言本院無法采信,故原告無證據證實王衛剛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受傷,故原告訴求應予駁回。故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趙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64元,由原告承擔。
二審中,經審理查明,在王衛剛訴亞太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上訴人趙XX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其陳述在事故發生后其首先撥打了120,在場人有其和王衛剛、賀懷昌。而該案中賀懷昌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陳述事故發生后其先用自己的手機號給上訴人趙XX打電話,隨即其撥打了120。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同一審審理查明。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的駕駛員在裝貨過程中受傷是否屬于車上人員保險的賠償范圍。
首先,上訴人主張涉案車輛駕駛員系在被保險車輛上捆綁鋼管時被鋼管擠傷,對此,其于一審中雖提交了相關接警登記表等證據,但該證據只能證明其駕駛員在裝車時受傷的事實,不能證明系在涉案被保險車輛上所受的傷。關于本案事故發生后有關在場人員及撥打120的情況,上訴人趙XX和賀衛昌在王衛剛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出庭作證時的相關陳述也相互矛盾。因此,上訴人關于其車輛駕駛員系在被保險車輛上受傷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次,即使涉案駕駛員系在被保險車輛上捆綁鋼管時被鋼管擠傷,因上訴人陳述該駕駛員系在拖掛車上受傷,在發生事故時該受傷人員已不符合“駕駛員”的身份,其依據車上人員險(駕駛員)的險種向被上訴人主張保險賠償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賠償的情形;最后,依照涉案《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內容,因該受傷人員并非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過程中”受傷,被保險車輛對其所受傷害也并無任何的介入因素,上訴人依據該車上人員險(駕駛員)保險向被上訴人主張保險賠償,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趙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64元,由上訴人趙XX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曙昉
審判員 劉 穎
審判員 吳艷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董慧
書記員楊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