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魏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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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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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04民終346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內蒙古包頭市中心開發區(昆區希望小區);
負責人:何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內蒙古祥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X,男,個體工商戶,現住內蒙古自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內蒙古赤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為“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魏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9)內0426民初7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9)內0426民初79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31537元賠償款并承擔案件受理費300元的判決內容;2、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判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31537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300元的賠償義務沒有合法依據。在被上訴人魏X起訴上訴人保險合同責任糾紛一案中,被上訴人魏X的×××號車輛因不明原因火災造成車輛受損,不應由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首先本案無消防部門的《火災責任認定書》,消防部門僅出具了該車著火其到達現場的證明,至于火災原因其也無法做出判斷,因此,一審法院根據出警證明認定我公司應予理賠屬于認定事實不清。其次,本案損失被上訴人車輛無責任,不應向我公司主張,應當由造成該損失的三者車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魏X答辯稱,服從一審判決。
魏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魏X汽車修理費32269.24元,拖車費700.00元,替代交通工具費18000.00元,郵寄費25.00元,上述合計50994.24元;2、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魏X所有的×××雪佛蘭牌轎車自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自燃損失險等六項保險。2017年2月16日,魏X名下的×××雪佛蘭牌轎車與他人名下的×××七座載客輕型汽車并排停放于赤峰市××旗院內。下午16時許,×××七座載客輕型汽車起火將魏X名下的×××雪佛蘭牌轎車駕駛人一側烤燃致損。事故發生后魏X于當日23時許將涉案車輛拖送至赤峰市紅山區橋北的赤峰市利豐泰萊汽車服務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花費修理費30837.00元、拖車費700.00元。后魏X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事宜未果,向該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魏X、保險公司之間的爭議焦點為:1、魏X主張的車輛因他人車輛起火造成魏X車輛損失的事實是否存在;2、如該事實存在,魏X主張的各項損失是否符合雙方約定的賠償范圍。根據法庭調查特別是魏X、保險公司就其各自提交的證據發表的質證意見及該院對本案事實的詢問:
第一,魏X提交的視聽資料中可以顯示涉案車輛系其左側的×××七座載客輕型汽車燃燒后將該車輛駕駛人一側烤燃,即使沒有相關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也能得出上述結論,非本案保險公司答辯所稱的不明原因火災,故保險公司上述事實的相關答辯意見該院不予采納。魏X、保險公司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根據雙方陳述應屬合法有效,魏X名下該投保車輛因火災致損后符合機動車損失保險理賠范圍,保險公司在無法定免責事由時應負有承擔保險責任的法定義務;
第二,保險公司賠償魏X損失的具體項目為:①根據魏X提交及該院對證據的認定,魏X因修理涉案車輛花費的修理費用為30837.00元;②魏X主張的拖車費700.0元,雖保險公司就該費用主張應根據內蒙古發改委、公安廳等五部門于2008年11月17日出臺的內發改費字(2008)第2310號《關于規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小型客車9座及以下車輛拖運一次最高收費600.00元”之規定,應以600.00元的標準予以賠償,但該院認為涉案拖車費非系涉案車輛在公路停放被清障施救而產生的服務費,而是本案魏X為維修而支出的費用,應以拖車公司實際收取的費用進行賠償,不應適用上述規定,故該費用應以700.00元為準。
故魏X就上述項目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魏X主張的其他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魏X汽車修理費30837.00元及拖車費700.00元,共計31537.00元;二、駁回魏X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審理期間雙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魏X提交的視聽資料,可以顯示涉案車輛系其左側的×××七座載客輕型汽車燃燒后將該車輛駕駛人一側烤燃,即使沒有相關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也能得出上述結論,非本案保險公司上訴所稱的不明原因火災。魏X、保險公司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魏X名下該投保車輛因火災致損后符合機動車損失保險理賠范圍,保險公司在無法定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應負有承擔保險責任的法定義務。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6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振 卿
審判員 雷 蕾
審判員 張 國 利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 召日格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