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孫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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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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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7民終165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黑山縣**。
負責人:張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遼寧永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女,漢族,住黑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女,漢族,住黑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甲,男,漢族,住黑山縣。
法定代理人:王X,女,漢族,住黑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乙,男,漢族,住黑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XX,女,漢族,住黑山縣。
被上訴人趙X乙、董XX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二被上訴人兒媳,漢族,住黑山縣。
五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遼寧曌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孫X、王X、趙X甲、趙X乙、董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黑山縣人民法院(2019)遼0726民初10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被上訴人孫X、王X及五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2、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孫X與趙闖共同購買的遼G×××**號車輛在上訴人初投保車損險277760元。2018年12月25日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評估該車輛損失為145680元。上訴人提出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評估數額過高,提出書面重新鑒定申請。經法院委托遼寧遼西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重新評估車輛損失為151380元。上訴人認為該重新評估報告的車輛損失數額超過第一次評估數額,與事實嚴重不符,缺乏客觀、公正的評估原則,存在明顯的偏袒行為;該評估結論不具備科學性、合法性、真實性。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上訴,懇請二審法院應依法糾正錯誤判決,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孫X、王X、趙X甲、趙X乙、董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孫X、王X、趙X甲、趙X乙、董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原告車輛損失145680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158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孫X與趙闖共同購買解放牌遼G×××**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2日,約定機動車損失險277760元,不計免賠。2018年12月25日1時35分,馬良駕駛該車在丹綏線1226公里加100米附近駛入右邊溝內翻車,造成馬良及乘車人趙闖當場死亡,車輛及貨物受損。經興城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馬良負全部責任,趙闖無責任。事故發生時,原告支付施救費15800元。被告人保黑山支公司對該車輛損失鑒定提出重新鑒定,遼寧遼西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遼G×××**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重新評估鑒定,其損失為151380元。原告因被告人保黑山支公司重新鑒定而支付第二次施救費55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另查,原告王X系趙闖妻子,原告趙X甲系趙闖兒子,原告趙X乙、董XX系趙闖父母。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應依據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五原告請求被告人保黑山支公司賠償因交通事故發生的財產損失,被告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關于被告主張施救費過高,不同意賠償問題,因事故發生后施救費是必然發生的費用,并且是第三方收取的,理應在保險賠償范圍內。第二次的施救費,也應由被告賠償。關于被告主張第一次車輛損失評估鑒定費不應由被告承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性質、成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鑒定費用屬于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所以應由被告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五原告遼G×××**重型半掛牽引車輛損失151380元,施救費15800元,第二次施救費5500元,共計172680元;二、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給原告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費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07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審法院委托遼寧遼西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是否可以作為認定被上訴人損失的依據。本案中,因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于被上訴人單方委托作出的評估報告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院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委托遼寧遼西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遼G×××**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重新評估鑒定并作出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全部內容,依法可以作為認定本案車輛損失的依據。上訴人認為該評估報告認定的車輛損失數額超過第一次評估數額,不具備科學性、合法性、真實性,但在審理過程中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評估報告違法或違反法定程序。因此,上訴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0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鐘 鳴
審判員 周 野
審判員 韓曉武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李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