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杜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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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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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民終252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許昌市**。
負責人: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杜XX,男,漢族,住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男,漢族,住河南省鄢陵縣,系河南四方物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推薦。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杜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53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被上擴人杜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中讓上訴人多承擔的停運損失19675元,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該部分賠償;二、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停運損失由上訴人承擔適用法律錯誤。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停運損失權利人要求侵權人承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停運損失權利人只能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本案中上訴人并非侵權人,因此不應承擔本案停運損失。2、商業車損險保險合同約定,停運損失不屬于理賠范圍。根據商業車損險保險條款的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停產、停業、停運等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停運損失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
被上訴人辯稱,交通事故損失包括停運損失,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保險法規定必要的損失應當由上訴人承擔,財產損失包括維修費用等,被上訴人的車輛系搞貨物運輸,由此造成的停運損失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杜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82100元、施救費8600元、車損評估費5090元、車輛停運損失費23600元、停運損失評估費2000元等共計12139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17日05時25分,孫志超駕駛登記所有人為河南四方物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豫K×××**號解放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連霍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765KM+150M處,于行車道內撞擊關社賓駕駛的魯Q×××**/魯QCQ**號東風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后部,造成魯魯Q×××**魯魯QCQ**東風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所載貨物(電機)、道路交通設施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三門峽市公安局高速交警第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志超應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關社賓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事故發生時,孫志超持B2駕駛證,車輛及駕駛人均具備道路貨運資格。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從業資格證均在審驗有效期內。
事故發生后,豫K豫K×××**故車輛經澠池黃花市場騰達快速搶險吊車施救,發票顯示吊車施救費6500元。后經河南國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陜縣分公司將該事故車輛從三門峽施救至許昌市,發票顯示拖車施救費2100元。
2017年9月23號,河南四方物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單方委托許昌眾望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豫K豫K×××**故車輛車損進行評估。該評估機構于2017年10月15日作出許眾望價鑒評字[2017]10151403號評估意見書認為:該車損失總值為98764元。2017年10月25日,許昌萬達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豫K豫K×××**故車輛自2017年9月20日進廠維修至2017年10月21日維修完畢的證明。2017年10月30日,原告單方委托許昌眾望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豫K豫K×××**故車輛停運損失進行評估。該評估機構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許眾望價鑒評字[2017]05071131號評估意見書認為:該車停運損失為33252元。評估費收據顯示產生評估費7090元(5090元+2000元)。
本案處理過程中,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對事故車輛車損及停運損失予以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許昌市誠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予以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出具許誠信(2019)車鑒字第172號評估意見書一份,該意見書認為豫K豫K×××**輛損失為81600元(更換配件費77100元+工時費5000元-殘值500元)。同日出具許誠信(2019)車鑒字第173號評估意見書一份,該意見書認為豫K豫K×××**輛日平均停運損失為787元。本院按照該兩份評估意見書作為本案車輛損失的計算依據。
豫K豫K×××**故車輛的登記所有人為河南四方物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質為貨運,被保險人為原告杜XX,該公司出具豫K豫K×××**輛實際車主為杜XX,同意此次事故由杜XX自行處理的證明。該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許昌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險(限額163080元)及不計免賠率,保單顯示廠牌型號為解放牌畜禽運輸車,保險期間自2016年9月27日0時起至2017年9月26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杜XX作為豫K豫K×××**的實際所有人和被保險人,與被告人保許昌公司簽訂的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告保險公司應依照合同約定向原告賠償事故車輛的保險金,其拒不支付是造成本案糾紛的原因,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被告人保許昌公司辯稱停運損失屬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責任范圍的意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依據相關規定,該財產損失包括維修被損壞的車輛所支出的費用和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鑒于原告的車輛系貨物運輸的性質,其因交通事故造成合理停運損失符合情理,其該項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辯稱的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的車輛損失為81600元事故車輛因交通事故維修產生停運損失屬于客觀事實,結合事故發生時間、維修站出具的證明以及車輛損失情況,綜合本案案情和日常情理,本院酌定原告的合理停運損失為25天,故停運損失為19675元原告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施救費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范圍內予以賠償。鑒于本次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上、且事故車輛系貨車的特點,原告支付的施救費合計8600元符合情理,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損失共計109875元應由被告人保許昌公司在車輛損失險的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的其他請求,理由不力,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在原告方報案后,未完全履行保險人的義務導致本案形成訴訟,其應按照規定負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被告公司辯稱其他的意見,證據不足,理由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杜XX車輛損失保險金等共計109875元;二、駁回原告杜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64元,由原告杜XX負擔12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23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證據。
經審理,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是否應當向被上訴人承擔停運損失的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依據相關規定,該財產損失包括維修被損壞的車輛所支出的費用和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根據被上訴人在一審提供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營運證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從事貨物運輸,因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涉案車輛停運,停運損失是對預期可得利益的保護,當然這種可得利益必須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現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在從事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故,一審對被上訴人停運損失的主張予以支持并判決上訴人承擔停運損失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孟曉克
審判員 孫根義
審判員 李艷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 吳 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