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10民終2748號某保險公司與曾XX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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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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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民終274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0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該公司法務。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曾XX,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湖南為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XX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縣人民法院(2019)湘1026民初7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曾XX支付保險代償款18,024.5元[(55415-2000)X30%+2000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曾XX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湘10民終400號民事調(diào)解書(以下簡稱400號民事調(diào)解書)是黃某某與某保險公司就雙方之間的糾紛達成的一致處理意見,該調(diào)解書未涉及曾XX,黃某某與某保險公司亦未表示放棄對曾XX侵權損害賠償?shù)恼埱?。一審以該調(diào)解書認定黃某某放棄要求曾XX賠償其車輛損失的權利,以及某保險公司放棄要求曾XX承擔責任的請求,屬認定事實錯誤。
曾XX辯稱,1.某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與事實不符。2.400號民事調(diào)解書是各方當事人共同協(xié)調(diào)的結(jié)果,某保險公司已在該調(diào)解書中明確表示放棄上訴權利。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曾XX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代償款18,024.5元[(55,415-2000)X30%+2000元];訴訟費用由曾XX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3月22日23時30分許,案外人范某某駕駛在某保險公司處承保的湘JJ6**號牌小型汽車(以下簡稱JJ628號車),從汝城縣汝城大道由北往南行駛,行駛至汝城大道津江村路段時與曾XX停放在道路右側(cè)的湘LXY8**號牌小型普通客車(以下簡稱LXY830號車)尾部位置發(fā)生碰撞后,再與吳某某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nèi)的湘LWU0**號牌普通客車(以下簡稱LWU098號車)車頭位置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及范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交通警察部門認定:范某某應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曾XX應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吳某某無責任。黃某某為其所有的JJ628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中的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率,保險責任限額133,900元),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限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黃某某將受損車輛送修理維修,黃某某支付車輛維修費55,415元,并支付吳某某的車輛維修費4715元,合計60,130元。因損失未得到賠償,黃某某以原告身份于2017年9月30日以曾XX和某保險公司為被告,以吳某某為第三人向法院起訴,要求曾XX和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60,130元,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作出(2017)湘1026民初1000號民事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支付黃某某車輛維修費60,130元。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jīng)該院組織調(diào)解,某保險公司支付黃某某車輛維修費50,000元,并自愿放棄其他上訴請求,黃某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5月4日支付黃某某車輛損失50,000元。以上事實,有某保險公司陳述,曾XX辯解,民事判決書、民事調(diào)解書,轉(zhuǎn)賬記錄等證據(jù)證,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核實,足以認定。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代位追償權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范圍內(nèi)代位行駛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1景钢?,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已支付被保險人黃某某車輛損失款50,000元,從而獲得代位追償款,其有權行駛代位追償權。而黃某某就其車輛損失已放棄要求曾XX賠償其車輛損失的權利,這在400號民事調(diào)解書中有體現(xiàn),某保險公司也在調(diào)解時放棄其上訴請求即要求曾XX承擔責任的請求。對于某保險公司要求曾XX支付其已賠償?shù)能囕v損失款的請求,不符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應予駁回。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1元減半收取1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另查明:2017年9月,黃某某以范某某、曾XX、某保險公司為被告,以吳某某為第三人,向一審法院提起保險合同糾紛訴訟,請求:判決范某某、曾XX、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60,13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作出(2017)湘1026民初1000號民事判決,認為黃某某支付車輛維修費60,130元,未超過其投保的車損險保險金額,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黃某某履行賠償義務,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黃某某車輛維修費60,130元。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黃某某損失2000元。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400號調(diào)解書,主要內(nèi)容:本案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1.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黃某某車輛維修費50,000元;2.某保險公司自愿放棄其他上訴請求,黃某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3.本案糾紛就此了結(jié),各方無其他爭議;4.一審案件受理費1303元,減半收取651.5元,由黃某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253元,減半收取626.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本調(diào)解協(xié)議經(jīng)各方簽字后生效。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也不損害未到庭參與調(diào)解的曾XX及吳某某的利益,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曾XX應否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代償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黃某某以范某某、曾XX、某保險公司為被告,以吳某某為第三人,向一審法院提起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經(jīng)二審法院調(diào)解,黃某某與某保險公司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約定由某保險公司支付黃某某車輛維修費50,000元,此后,某保險公司向黃某某支付50,000元。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交通警察部門認定曾XX應承擔涉案事故的次要責任,某保險公司對黃某某的實際賠償金額為50,000元,曾XX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16,400元[(50,000元-2000元)X30%+2000元]。某保險公司主張曾XX支付保險代償款理由成立,但其主張支付18,024.5元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審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曾XX辯稱,400號民事調(diào)解書是各方當事人共同協(xié)調(diào)的結(jié)果,某保險公司已在調(diào)解書中明確表示放棄上訴權利。但是,從(2017)湘1026民初1000號民事判決書及400號民事調(diào)解書的內(nèi)容可知,該案是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黃某某與某保險公司僅就他們之間的保險合同糾紛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該調(diào)解協(xié)議并未涉及代位求償權問題,亦未涉及范某某、曾XX對涉案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曾XX僅以400號民事調(diào)解書主張某保險公司放棄代位求償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汝城縣人民法院(2019)湘1026民初716號民事判決;
二、曾X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某保險公司保險代償款16,400元;
三、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51元,減半收取計125元,由曾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51元,由曾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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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戴 陳 峰
審 判 員 李 氣 春
審 判 員 鄧 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肖 露 華
書 記 員 吳瑾附相關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