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扶溝縣凱瑞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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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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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451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875412XXXX。住所地:周口市**號。
負責人:姚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睿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扶溝縣凱瑞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溝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21MAXXXWA2N。
法定代表人:周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扶溝縣公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扶溝縣凱瑞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扶溝凱瑞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扶溝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1民初24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扶溝凱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19)豫1621民初2471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扶溝凱瑞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扶溝凱瑞公司提供的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在事故發生時不在有效期內,且經網上查詢其從業資格證處于無效狀態,依據《機動車綜合商業險條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六目,扶溝凱瑞公司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不予承擔。2.扶溝凱瑞公司提供的車輛施救費票據顯示的車牌與本案無關聯,且施救費為間接損失,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不予承擔。3.某保險公司一審提交的保險單約定,機動車保險每次絕對免賠為2000元,一審判決未扣除。4.案涉車輛系重型半掛牽引車,扶溝凱瑞公司未提供掛車的行車證。5.案件訴訟費、評估費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
扶溝凱瑞公司辯稱,1.扶溝凱瑞公司一審提供的第4組證據均可證實駕駛人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某保險公司辯稱網上查詢駕駛資格處于無效狀態應提供證據證明。2.車牌號是因筆誤造成的,二審將提供新證據證明。3.扶溝凱瑞公司購買的是不計免賠保險險種,不存在絕對免賠2000元,且購買保險時某保險公司并未對絕對免賠額2000元向扶溝凱瑞公司進行提示、解釋和說明,根據保險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屬于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不產生效力,且一審某保險公司并未要求扣除絕對免賠額2000元,視為認可。且類似于絕對免賠額2000元的案件,一審法院及中級法院均未扣除絕對免賠額2000元。4.扶溝凱瑞公司一審中所提供的第4組證據已證明該車輛有行車證。5.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保險法第64條,訴訟費用、評估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綜上,請求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扶溝凱瑞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施救費共計198130元;2.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10日17時,張勇駕駛車牌號為豫P×××××/豫P37**掛號半,沿南召縣道路行駛至南召縣皇后鄉××水嶺村××段(南召Y001建分線2公里500米)時,與李永強駕駛車牌號為豫P×××××/豫P01**掛號車尾部相撞,致使上述兩車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南召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第4113214201900007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張勇負全部責任,李永強無責任。扶溝凱瑞公司支付扶溝縣交通汽貿有限公司勞務吊車費及施救費85000元。2019年8月10日,經扶溝縣人民法院委托,河南廣域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2019年6月10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價格評估,評估事故車輛損失為172330元,扶溝凱瑞公司支付評估鑒定費8500元。庭審中扶溝凱瑞公司提供河南精創汽車修理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發票及維修清單上顯示維修費用為181130元。2019年1月1日,某保險公司為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承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10000元,為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豫P×××××/豫P37**掛號半掛車登記車主為扶溝縣凱瑞運輸有限公司,被保險人為周XX。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案由為保險合同糾紛。扶溝凱瑞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在扶溝凱瑞公司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后,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按照約定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故其辯稱應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無責賠償后,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其合理損失的辯稱不予采信。對本案爭議的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評估損失為172330元問題,因該評估報告是在法院主持下選擇的鑒定機構所出具的,鑒定單位及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質,程序合法,應依法予以認定。對扶溝凱瑞公司提供的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181130元問題,該維修價值與評估價值存在較大差異,故車輛損失應按評估損失即172330元。對扶溝凱瑞公司訴請施救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據此規定,其支付的勞務吊車費及施救費8500元,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對扶溝凱瑞公司訴請的鑒定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據此規定,其支付的評估鑒定費8500元,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綜上所述,扶溝凱瑞公司主張的財產損失172330元、施救費8500元、評估鑒定費8500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審判決:1.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承保的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扶溝縣凱瑞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172330元、勞務施救費8500元、評估鑒定費8500元,共計189330元(匯入戶名為周XX,開戶行為中國工商銀行扶溝縣支行,賬戶為62×××75內)。2.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132元,由原告扶溝縣凱瑞運輸有限公司承擔9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2037元。
二審中,扶溝凱瑞公司提交扶溝交通汽貿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一審中所出具的車牌號為豫P×××××的票據因筆誤開成了豫P×××××。某保險公司經質證認為:該證明無出具人聯系方式,且屬于打印件并非書寫件,加蓋的是該公司的發票專用章并非公司行政專用章,該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扶溝凱瑞公司提交的證明可以與一審該公司提交的證據相互印證,證明扶溝交通汽貿有限公司開具的票號為29418609的河南增值稅普通發票吊車費拖車費8500元是豫P×××××出具,該票據打印錯誤為豫P×××××。二審庭后,扶溝凱瑞公司向本院出具書面意見,自愿放棄某保險公司的本案賠償款2000元。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訴辯情況,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1.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對扶溝凱瑞公司的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承擔保險理賠責任;2.是否應扣除絕對免賠金2000元;3.案涉車輛施救費、評估費、訴訟費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第一,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事故車輛駕駛人員不具備相應的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對其上訴主張的經網上查詢該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無效狀態,也未提供有關查詢結果和查詢機構的資質證明,因此某保險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本案事故車輛損失的保險理賠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案涉車輛的施救機構扶溝交通汽貿有限公司出具了施救費發票,二審期間補充提交了該發票存在打印錯誤的證明,結合案涉車輛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認定豫P×××××因本案事故產生的施救費損失為8500元。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扶溝凱瑞公司施救費損失8500元適當。
第三,雙方爭議的絕對免賠額2000元在案涉保險單中的承保險種欄目內有明確顯示,二審期間扶溝凱瑞公司自愿放棄該2000元的主張,某保險公司未提出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因此扶溝凱瑞公司放棄的該2000元可在執行時予以扣除,即扶溝凱瑞公司可以申請執行本案一審判決認定的保險理賠款限額為187330元。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扶溝凱瑞公司可以申請執行本案一審判決認定的保險理賠款限額為187330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408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897元,由扶溝縣凱瑞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9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沈華秋
審 判 員 智衛東
審 判 員 曹春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永波
書 記 員 張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