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新疆泰運運輸集團阿勒泰地區瑞獅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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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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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3民終264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主要負責人:張XX,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男,該分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新疆泰運運輸集團阿勒泰地區瑞獅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法定代表人:劉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新疆瑞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新疆泰運運輸集團阿勒泰地區瑞獅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獅運輸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富蘊縣人民法院(2019)新4322民初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被上訴人王XX、被上訴人瑞獅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由王XX、瑞獅運輸公司承擔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即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于法不符。一、2016年8月27日,發生三方特大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接到富蘊縣交警隊墊付通知后,先行墊付了20萬元費用,一審法院應依職權將事實查清,并予沖減。一審判決書對該款項只字未提,屬于基本事實未查清,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查明并扣減。二、某保險公司與瑞獅運輸公司有特別約定,每起事故有500元或10%的絕對免賠率,二者以高為準。一審法院無視該約定未予扣除10%的絕對免賠率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特別約定不符,于法不符。
王XX辯稱,20萬元本人沒有收到,免賠率不應扣除10%,本人受到巨大傷害,保險公司應當理賠,關于免賠約定本人也不知道。
瑞獅運輸公司辯稱,一、某保險公司陳述的20萬元墊付款應予以沖減的問題。沖減的前提是瑞獅運輸公司已收到該墊付款,但從某保險公司舉證看,并未顯示其已將墊付款交給瑞獅運輸公司,該20萬元款項不應抵扣;二、某保險公司陳述每一起事故有500元或者10%的絕對免賠率,但其向瑞獅運輸公司出示的保險合同系格式條款,在瑞獅運輸公司購買保險時,某保險公司并未就該條款給當事人明確提示說明,根據保險法第17條規定,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對瑞獅運輸公司沒有約束力,且根據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作出的(2018)新40民申237號裁定書已就該保險條款認定為無效,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三、在該事故中瑞獅運輸公司并沒有任何責任,且保險合同條款中并未就受害人產生的鑒定費、訴訟費等相關費用由瑞獅運輸公司承擔進行約定,所以該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瑞獅運輸公司賠償王XX各項經濟損失830.02元;2、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3、瑞獅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6年8月27日,買耀林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國道216由北向南行至268公里加500處超越前方停駛的姚景澈駕駛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過程中,與前方相對方向由南向北行駛至此的周新山駕駛的瑞獅運輸公司所有的×××號大型普通客車(車內乘坐王XX、張秀麗、楊漢華、姜玲、馬阿西也等47名乘客)發生事故,王XX等乘客因事故受傷。車輛×××號大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每座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50萬元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王XX因事故受傷后,在富蘊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天,產生醫療費2,798.18元。瑞獅運輸公司已支付全部醫療費。一審法院認為:客運合同成立后,承運人即依法負有將乘客安全送至約定地點的義務,并對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王XX乘坐瑞獅運輸公司的客車,即與瑞獅運輸公司形成了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在運輸旅客過程中,因交通事故致王XX受傷,瑞獅運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號大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應支付賠償款。王XX因該事故主張的損失:1、誤工費372.22元;2、護理費217.8元;3、伙食補助費240元。以上損失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賠償王XX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共計830.02元。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系公路運輸合同,某保險公司不是合同相對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信。瑞獅運輸公司辯稱,其給王XX墊付的醫療費應當計算在賠償數額中,并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因王XX未主張瑞獅運輸公司墊付的醫療費,且瑞獅運輸公司已在另案中提起追償權訴訟,故瑞獅運輸公司墊付的醫療費在本案中不作處理。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王XX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合計830.02元。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新疆泰運運輸集團阿勒泰地區瑞獅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王XX、瑞獅運輸公司未提供新證據。
某保險公司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1、富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醫療費墊付通知書》一份;1-2、瑞獅運輸公司出具的《墊付申請書》一份;1-3、《集中支付明細》一份。證明目的:某保險公司向本次事故所有傷者墊付費用20萬元。收款人為處理本次事故交警瑪爾蘭.火山。
證據2、富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回復函》。證明目的:2016.8.27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通過富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向事故當事人墊付現金20萬元賠款款,因經手人馬爾蘭過世、交警大隊搬遷,導致賠款具體分配情況無法查清。
證據3、保險單抄件一份。證明目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約定,事故發生后每起事故有500元或者10%絕對免賠率,應予以扣除。
王XX質證意見:三份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本人當時在住院,住院費用全部由瑞獅運輸公司墊付。絕對免賠率的約定與旅客無關。
瑞獅運輸公司質證意見:證據1-1、三性無法確認,證明目的不認可。1-2、瑞獅運輸公司墊付申請書的真實性認可,但是某保險公司并未將20萬元墊付款轉賬至瑞獅運輸公司賬戶中。1-3、支付明細真實性無法確認,該明細上顯示收款人名稱為瑪爾蘭,收款人不是瑞獅運輸公司員工或負責人,對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2、回復函中無法反映交警大隊是否將20萬元賠償款墊付給本案各受害人,對回復函內容不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3、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該保險單中顯示保險人在購買該保險時繳納的保險金額是全額繳納,對特別約定在購買保險時某保險公司并未明確說明或者提示,也未將字體進行明顯標識,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
本院認證意見:證據1、證據2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無法證明該20萬元支付給本案的受害人,對與本案關聯性、證明效力不予確認。證據3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在瑞獅運輸公司投保時已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對證明效力不予確認。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某保險公司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是否先行墊付20萬元費用,該費用王XX是否使用,應否予以扣減;某保險公司向王XX賠付的保險賠償金中是否應扣除500元或核定損失金額的10%。
本院認為,王XX乘坐瑞獅運輸公司的客車,即與瑞獅運輸公司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在運輸旅客過程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致王XX受傷,瑞獅運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號大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王XX的損失。一、關于先行墊付20萬元應否扣減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二審提供的證據僅證實其因本次事故曾向富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辦案人員賬戶轉賬20萬元,因本次事故中×××號大型普通客車上有40余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某保險公司不能證明20萬墊付款支付給了本案受害人王XX,故其要求在本案中扣減保險賠償款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二、關于應否扣除500元或核定損失金額10%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在瑞獅運輸公司投保時已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瑞獅運輸公司不產生效力,其要求在本案保險賠償金中扣除500元或核定損失金額10%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審判長 郝 建 軍
審判員 黃 清 明
審判員 孟 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 加爾仙朱馬胡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