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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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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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終579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402、403室。
負責人:葛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北李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灤南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1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被上訴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本案鑒定雖然通過法院組織進行,但殘值過低,與實際價值不符;施救費不合理;訴訟費上訴人不予負擔。
被上訴人王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車輛損失約20萬元(車輛損失以法院公估數額為準);2.本案訴訟費、公估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訴訟過程中,王XX申請對涉案車輛×××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損失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室依法委托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鑒定,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認定涉案車輛損失核定為:該車輛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81112元,車輛修復金額為299115元,已超出其市場價值的80%,故應推定該車為全損,即車輛市場價值為281112元,結合市場價格核定車輛殘值金額為15500元;公估結論為:對×××號車輛損失經過合理核損、縝密計算,最終確定車輛市場價值為人民幣281112元,車輛殘值金額為155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公估報告沒有對車輛折舊進行計算。一審法院認為,對于王XX的車輛損失系我院司法技術輔助室依法委托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的鑒定,經審查,鑒定機構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人員具有從事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鑒定機構的鑒定未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鑒定程序合法有效,鑒定結論客觀公正,一審法院予以采信。某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是沒有提交足以反駁鑒定結論的相反證據,因此對某保險公司該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2.某保險公司主張公估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王XX支出的公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對某保險公司該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3.某保險公司主張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故對被告主張不負擔訴訟費,一審法院不予支持;4.王XX提交施救費發票,證明支出施救費18000元,某保險公司主張施救費過高。一審法院認為,按照日常生活經驗,王XX應當選擇距事故地較近的修理廠修理車輛,而王XX卻將肇事車輛由事故發生地托運至灤南縣馬城鎮修理,屬于擴大了損失,但是根據鑒定結論,肇事車輛已無修理的必要,如果將肇事車輛托運至附近內蒙古自治區修理廠,勢必會產生巨額停車費用,因此王XX采取將肇事車輛托運至灤南縣馬城鎮的措施較合理。施救車輛必然產生費用,考慮事故現場、施救距離、市場行情等綜合情況,對于王XX的施救費,一審法院酌情支持16000元。另查明,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察素齊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在該“證明”調查得到事實部分內容為:2018年11月24日05時40分左右,李順軍駕駛×××號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沿G6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548KM+700M處時,車輛著火,造成車輛受損,無人員受傷的交通事件。再查明,王XX系×××號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再查明,根據王XX的申請,我院司法技術輔助室依法委托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了鑒定。經鑒定,涉案車輛市場價值為人民幣281112元,車輛殘值為人民幣15500元,王XX車輛損失金額合計為人民幣265612元。王XX另支出公估費23089元。一審法院認為,王XX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依法依約在保險范圍內對王XX損失予以理賠。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認定事故車輛殘值為人民幣15500元。某保險公司主張公告報告殘值偏低。結合市場行情、本案案情及當事人雙方的主張,一審法院酌定王XX的車損在扣減殘值后金額為260612元。某保險公司主張王XX應當提交涉案車輛著火發生的原因、著火點用于證明車輛著火不存在人為因素。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本案中,王XX為證明事故的發生、原因及因該事故支出的合理費用,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滅火救援出動命令單、內蒙古自治區××區政執法監察總隊直屬支隊三大隊出具的內蒙古自治區××區內蒙古自治區××區政賠(補)償通知書、內蒙古自治區××區政賠(補)償項目清單、內蒙古自治區××區產賠(補)償費專用收據。王XX對訴稱的主要事實均提供證據予以佐證,證明的事實相互之間并不矛盾,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據鏈條證明的事實與王XX陳述的事實相吻合,且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能夠證明并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肇事車輛的損失程度。綜上,王XX完成了力所能及的初步證明義務,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如果某保險公司主張王XX涉案車輛著火存在人為因素,其應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所述,本案中認定王XX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車損260612元、公估費23089元,施救費16000元,合計人民幣299701元。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XX保險理賠款299701元。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67元,原告王XX負擔21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853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有效的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事故為車輛在G6高速公路著火導致車輛受損事故,上訴人對本案事故性質和適用險種未提出上訴意見,結合交警事故證明及災火救援出動命令單,本案事故應予認定。本案爭議焦點是車輛損失認定問題。一審時,根據被上訴人王XX申請,法院委托對本案事故車輛進行鑒定,本案鑒定報告記載當事人雙方共同對本案車輛外觀和拆解進行定損查勘,對損失保存了完整的視頻資料,記載了損失的具體部件。上訴人認為鑒定損失數額過高,但上訴人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其主張,上訴人也未提交其定損的證據,故一審法院依據鑒定結論確認相關損失并無不當;本案車輛系推定全損,上訴人賠償車損險承保限額后車輛殘值應歸上訴人所有,本案上訴人一審時并未主張收回殘值并按車損險承保限額支付損失,一審法院判決扣減了殘值,如上訴人主張收回殘值按車損險承保限額給付賠償金可另行主張,一審法院依據現有證據認定的車輛損失符合實際;一審法院判決依據本案實際情況及票據酌定的施救費合理;訴訟費上訴人應依法負擔。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如有證據證實被上訴人存在不當得利可依法追償。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9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陽利
審判員 趙君優
審判員 孫申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