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市城郊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開發區信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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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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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24民初13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寧市人民法院 2019-08-07
原告:劉X甲,男,漢族,個體運輸戶,住東寧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男,漢族,住東寧市,東寧市城區辦事處團結社區居民委員會推薦。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女,漢族,無職業,住東寧市,東寧市城區辦事處團結社區居民委員會推薦。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牡丹江市。
負責人:陳XX,男,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黑龍江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牡丹江市城郊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開發區信XX,住牡丹江市。
負責人:閆XX,男,該單位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男,漢族,該單位職員,住牡丹江市。
原告劉X甲與被告、第三人牡丹江市城郊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開發區信XX(以下簡稱“信用社”)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發現,信用社為涉案事故車輛的第一受益人,本院依法告知了信用社享有的相關訴訟權利。2019年3月25日,信用社申請參加本案訴訟并提交了民事起訴狀。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19年4月2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8日、6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孫X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孫X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第三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到庭參加訴訟;第三次庭審,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第三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330867元、車輛施救費9200元、停運損失30000元,合計370067元。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司法鑒定費1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20日23時,原告劉X甲駕駛黑CA0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鶴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鶴大高速公路554公里處,與前方由案外人于全君駕駛的黑AR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寧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案外人于全君無責任,原告劉X甲負全部責任。黑CA0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劉X甲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保險金額366000元;2.對事故認定結論無異議,但維修費用與保險賠償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停運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3.鑒定費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第三人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截至2019年3月25日劉X甲尚欠本息合計167579元)。訴訟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為: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148557.3元(截止2019年6月13日),2019年6月13日以后的利息由信用社與劉X甲協商解決,同意超出劉X甲所欠貸款的保險金,由某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劉X甲。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5日,信用社與劉X甲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劉X甲向信用社申請抵押貸款278000元用于購買半掛牽引車并將該車輛抵押。2018年3月17日,某保險公司與劉X甲簽訂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合同特別約定信用社為保險金第一受益人。2018年9月20日,劉X甲駕駛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劉X甲與某保險公司因保險金發生糾紛,信用社為該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的第一受益人,故提起訴訟。
原告劉X甲辯稱,信用社對爭議保險金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不同意將保險金給付信用社。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保險金的權利主體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通過當事人的起訴和答辯,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劉X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請求支付全額保險金、停運損失、車輛施救等是否應當予以支持;二、該保險金應如何確定;三、信用社對保險金是否享有獨立的請求權;四、如果某保險公司確定并支付足額保險金,信用社是否可以就此保險金全額回收貸款。
當事人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下列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1.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各1份(與原件核對無異);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1份;3.機動車商業保險單復印件;4.增值稅普通發票3張;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據復印件各1份;6.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原件1份。本院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1.手機詳單查詢6張,該份證據可以證實原告劉X甲在事發后立即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本院予以采信;2.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建站協議書、車輛維修報價單8張,原告按照東寧市寶金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預算的報價主張車輛維修費,因該公司不具有價格評估資質,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采信;3.綏陽燊達物流貨物運輸協議書復印件37張。此組證據能夠證實原告劉X甲在事故前與綏陽燊達物流有限公司之間的結算事宜,本院予采以信;4.黑龍江仁杰房地產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服務費收據原件各1份,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該鑒定價格明顯過高,但沒有舉示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5.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代詢價單)雖未加蓋公章,但可以確定該清單來自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3月5日,第三人信用社與原告劉X甲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告劉X甲向第三人信用社申請貸款278000元購買半掛牽引車并將該車輛抵押給第三人。2018年3月17日,原告劉X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366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抄件特別約定“1.第一受益人:牡丹江市城郊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開發區信XX為保險金第一受益人;2.出險理賠10000元以上需第一受益人書面同意方可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2018年9月20日23時,原告劉X甲駕駛黑CA0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鶴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鶴大高速公路554公里處,與前方由案外人于全君駕駛的黑AR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劉X甲立即撥打110報警,撥打95518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報險。經寧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案外人于全君無責任,原告劉X甲負全部責任。原告劉X甲自行將事故車輛拖運回東寧,支付施救費等共計9200元。2018年12月24日,被告保險公司做出101824元的定損表,2019年5月20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50000元保險金。經黑龍江仁杰房地產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事故車輛修復費用296811元。原告支付鑒定費10000元。目前事故車輛一直存放于東寧市寶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院內未維修。
另查明,截至2019年6月13日,原告劉X甲尚欠第三人信用社貸款本息合計148557.13元。第三人信用社同意2019年6月13日以后的利息由其與原告劉X甲另行協商解決,超出劉X甲欠款部分的保險金,同意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原告劉X甲。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劉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訂立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該合同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七條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劉X甲駕駛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毀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事故車輛的修復費用296811元和施救費9200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還應當承擔本案鑒定費10000元。上述賠償款共計316011元。
關于第三人信用社對涉案的保險金是否享有請求權的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的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現涉案抵押物毀損,第三人信用社作為抵押權人在原告劉X甲尚欠貸款本息范圍內即148557.13元對事故車輛的保險金享有優先受償權,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保險金167453.87元,由原告劉X甲受償,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事故車輛停運期間的損失是否應當予支持的問題。按照原、被告訂立的保險合同第六十四條約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約定義務的,除支付賠償款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報險,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作出定損意見后未及時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明顯存在違約行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對其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舉示的事故發生前其與綏陽燊達物流有限公司之間的結算協議,不能完整證明事故車輛在事故發生前每月的平均收入,因此無法確定事故車輛在事故發生后的停運損失,故對原告主張事故車輛停運一個月損失30000元,本院無法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劉X甲車輛損失148253.87元、施救費9200元、鑒定費10000元,共計167453.87元(已給付50000元,尚需給付117453.8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第三人牡丹江市城郊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開發區信XX148557.1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劉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8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778元,由原告劉X甲負擔290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單巨良
審 判 員 張福利
人民陪審員 馮偉麗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方姝朋
書 記 員 董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