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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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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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終581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
代表人:馮天才,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漢族公司員工,住公司宿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農民,住樂亭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天津行通(唐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2019)冀0225民初10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上訴人劉XX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鑒定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法院未審核本案評估的合法性;訴訟費、鑒定費不在賠償范圍內;上訴人提交了定損單。
被上訴人劉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41308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20日20時10分,趙慶剛駕駛×××號小型越野客車沿老沿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沿海路海田村東時,由于操作不當,與路邊的石墩子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趙慶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河北江鼎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號車的損失進行了評估,確定出險日標的車價值為商業險保險單記載的406080元,殘值為30000元。鑒定評估結論為:標的車輛×××號車在鑒定評估基準日予以推定報廢處理,標的物的損失評估金額為人民幣376080元。2019年4月4日,×××號車因報廢在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了注銷登記。2019年4月22日,某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申請重新鑒定。×××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被保險人為劉XX,保險金額為406080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號車的登記車主為張曉輝,實際車主為李海水,張曉輝與李海水均同意劉XX享有保險利益。一審法院認為,×××號車登記車主張曉輝,實際車主李海水均同意劉XX享有保險利益,劉XX作為被保險人為本案適格原告。事故車輛已報廢并辦理了注銷登記,劉XX按照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主張車損,且未超出保險金額,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劉XX主張的拆解費,未向一審法院提交證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未向本院提交證據,一審法院亦不予支持。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與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劉XX車輛損失376080元;二、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750元(已減半),原告劉XX負擔33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414元。(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至本院。)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保險合同有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本案事故事實有異議,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無依據否定公安交警的事故認定書。本案爭議焦點是損失數額認定問題。本案被上訴人主張損失的車輛系2009年注冊的凱雷德6.2L越野車,2016年過戶到張曉輝名下,2018年3月20日由被上訴人劉XX為被保險人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其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保了406080元車損險;本案事故為單方撞石碓事故,被上訴人劉XX提交了河北江鼎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號車的損失進行了評估,確定出險日標的車價值為商業險保險單記載的406080元,殘值為30000元。鑒定評估結論為:標的車輛×××號車在鑒定評估基準日予以推定報廢處理,標的物的損失評估金額為人民幣376080元。2019年4月4日,×××號車因報廢在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了注銷登記。2019年4月22日,某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申請重新鑒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庭審后提交了其定損確認書記載更換零部件69項計94180元,工時費5400元,外詢價殘值為210000元。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認可車輛報廢的被上訴人提交的單方鑒定結論。本案當事人雙方均舉證證實本案車損情況,當事人雙方對本案車損認定存在較大分歧,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時申請了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庭審筆錄記載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表示三日內提交證據,且一審卷中有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其定損確認書和照片復印件,故一審法院判決以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證據不予支持重新鑒定欠妥當。一審法院卷中記載的被上訴人提交的機動車注銷證明書系在訴訟中被上訴人的單方行為,被上訴人在明知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其提交的鑒定結論存有異議的情況下,在一審庭審前自行注銷車輛手續,造成車輛報廢導致不能重新定損復核車輛的事實,被上訴人的行為侵犯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利益,其后果被上訴人應自行承擔。本案保險合同約定了車輛的保險價值為406080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記載外詢價殘值為210000元,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支付406080元后,受損保險標的即本案車輛殘值的全部權利應歸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本案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其提交的鑒定結論存有異議的情況下,在訴訟中仍依據鑒定結論自行向交警部門申請注銷車輛,造成車輛不能復核,故被上訴人的損失應支持196080元(406080元-210000元);訴訟費系本案必要合理支出,根據本按實際情況當事人雙方各負擔一半;本案鑒定報告未予采納,鑒定費用由被上訴人自行負擔。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上訴人如有證據證實被上訴人存在騙保行為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2019)冀0225民初108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2019)冀0225民初108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劉XX車輛損失196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750元(已減半),劉XX負擔187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875元。(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至一審法院。)二審案件受理費6941元。劉XX負擔3470.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470.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陽利
審判員 趙君優
審判員 孫申惠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