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XX、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粵01民終1247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05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XX,住廣州市花都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花都區(qū)。
負責人:賀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謝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114民初45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謝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謝XX向某保險公司賠償15000元,不需向其支付利息。事實和理由:1.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足夠的證據(jù)(如圖片、視頻、維修殘件)證明此案件的損失是因謝XX造成的;2.某保險公司明知謝XX在案涉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有重大利害關系,確在案涉車輛定損、維修等方案私下協(xié)商,并未通知謝XX參與查驗,嚴重損害謝XX的知情權和財產(chǎn)權;3.某保險公司、李秋徠和修理廠三方簽訂的車輛維修協(xié)議及商定的維修金額,均未通知謝XX到場了解、查驗,侵害謝XX的權益,故該協(xié)議無效;4.謝XX與李秋徠就案涉事故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書,清楚表明,謝XX已賠償李秋徠的一切損失,該協(xié)議有效,雙方應遵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jù)不清,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謝XX的全部上訴請求;某保險公司已提供事發(fā)時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維修清單和維修費發(fā)票,證明了案涉車輛的實際損失;且某保險公司已支付維修金額,已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謝XX在上訴狀中所提到的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沒有原件予以核對;因此,請法院駁回謝XX的上訴請求。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謝XX賠償某保險公司18900元【(29000元-2000元)×70%】及逾期給付利息(從立案之起按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謝XX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某保險公司起訴涉案交通事故及責任認定事實,謝XX予以認可,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謝XX、李秋徠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損害賠償調解結果確認,“經(jīng)各方協(xié)商,謝XX在交強險范圍內負責李秋徠的車輛維修費,李秋徠在交強險范圍內負責謝XX的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等。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各方按主次責任承擔由謝XX承擔70%,李秋徠承擔30%。待各方損害賠償付清后,了結此案,今后互不追究任何責任。”
李秋徠為其所有的粵R×××××號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56520元(含不計免賠)等,保險期限從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
謝XX委托廣州市安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粵R×××××號車輛在案涉事故中受損維修費用價格進行評估。廣州市安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出具《關于車牌號碼為粵R×××××號小型普通客車修復費用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粵R×××××號車輛修復費用為25992元。上述價格評估作業(yè)時間為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27日。某保險公司認為,評估報告在粵R×××××號車于2016年7月26日修復完成后出具,謝XX單方委托評估,某保險公司、李秋徠均未參加評估。
某保險公司對粵R×××××號車輛定損并出具《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確定粵R×××××號車輛損失為29000元。2016年7月26日,某保險公司與車輛維修方廣州市眾合力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李秋徠簽訂了《粵R×××××定損協(xié)議書》,三方就粵R×××××號車輛的損失協(xié)商按29000元一次性包干定損處理。
后粵R×××××號車輛經(jīng)維修并支出維修費29000元。2016年8月4日,某保險公司向李秋徠支付了保險賠償金2000元;2016年8月5日,某保險公司向李秋徠支付了保險賠償金27000元。
訴訟中,謝XX提供了《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的復印件,協(xié)議書的雙方當事人為謝XX、李秋徠,主要內容為:案涉交通事故謝XX已經(jīng)賠償李秋徠在本次事故的一切損失,此案從今日起已結清。某保險公司對該協(xié)議的真實性及合法性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蹦潮kU公司向李秋徠賠償保險車輛因涉案事故所造成的車輛損失29000元后,依法有權向謝XX追償。本案事故責任經(jīng)交警部門處理,有關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依法予以采納,謝XX對涉案事故承擔70%的責任。
關于粵R×××××號車輛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受損失。某保險公司對粵R×××××號車輛進行定損并出具了定損報告。謝XX委托廣州市安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粵R×××××號車輛修復費用進行了評估,并提供了評估報告。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粵R×××××號車輛進行定損并經(jīng)李秋徠確認定損結果,該定損報告一審法院予以采納。謝XX提交的評估報告,由于評估時李秋徠、某保險公司均未參與,對其提交的評估報告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撔袨闊o效。某保險公司向李秋徠作出賠償后,李秋徠放棄對謝XX請求賠償?shù)臋嗬男袨闊o效。依據(jù)因此某保險公司依法取得就賠償金(29000-2000)*70%=18900元向謝XX追償?shù)臋嗬S捎谥xXX未及時履行賠償義務,造成某保險公司的損失,故某保險公司主張自起訴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合理合法,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謝XX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某保險公司189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89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自2018年4月19日起計至清償日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72.5元,由謝X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對于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某保險公司沒有異議;謝XX表示除對案涉車輛維修金額存有異議外,其他均予認可。
本院認為,本案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結合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案涉車輛維修費用是否應由謝XX負擔,以及某保險公司主張的維修金額是否合理。
關于案涉車輛維修費用是否應由謝XX負擔的問題。本案事故責任經(jīng)交警部門處理,各方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責任承擔并無異議,謝XX應對案涉事故致粵R×××××車輛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某保險公司就案涉事故致粵R×××××車輛損失向李秋徠賠償29000元,一審法院依此認定某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有權向謝XX追償,合理合法。謝XX上訴稱其已向李秋徠賠償事故損失并達成協(xié)議,無需再行承擔賠償責任,就此,二審庭詢中謝XX明確協(xié)議中所載“賠償本次的一切損失”指的是案涉事故造成的拖車費、李秋徠人身損害所引起的醫(yī)療費和訴訟費用,合共一千多元,與本案粵R×××××車輛維修費用無關,謝XX以此拒絕承擔案涉粵R×××××車輛維修費用的賠償責任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的維修金額是否合理的問題。某保險公司提交了定損報告、維修廠報價表、與維修公司以及李秋徠三方確認的定損協(xié)議書、維修費用發(fā)票、理賠記錄等證據(jù),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維修費用真實產(chǎn)生且已向李秋徠作出相應賠償,一審法院據(jù)此予以確認并支持,并無不當。謝XX于事故發(fā)生逾兩個月后,單方委托廣州市安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修復費用進行評估,某保險公司、李秋徠均未參加,且評估時案涉車輛幾近修復完畢,評估報告顯示評估依據(jù)中的勘驗資料僅有一份修復費用價格評估明細表,并無附件所列標的物相片,對此,謝XX表示取得報告時已無該相片附件,明確無法補充。綜合雙方關于粵R×××××車輛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受損失的舉證,謝XX提交證據(jù)的證明力不足以推翻某保險公司的證據(jù)和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謝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3元,由上訴人謝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穆 健
審判員 莊曉峰
審判員 李志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嚴詩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