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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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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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81民初210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安達市人民法院 2019-08-08
原告:李X,男,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黑龍江龍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巴南區。
主要負責人:周X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黑龍江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車輛黑E×××××維修費用48,000.00元、鑒定費用1,900.00元,合計49,900.0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李X為車輛黑E×××××雷克薩斯牌小型越野客車的所有權人。2019年2月6日李X駕駛黑E×××××雷克薩斯牌小型越野車與郝洪國駕駛的黑E×××××輕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黑E×××××雷克薩斯牌小型越野車車損進行鑒定,金額為43,570.00元,鑒定費用1,900.00元,后李X修車花費48,000.00元。因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02,640.00元?,F李X與某保險公司就理賠事宜發生糾紛,李X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事故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車損險限額1,002,640.00元,事故車輛在事故發生時處于未年檢狀態,根據本案訴爭保險合同第八條之約定,其公司有權拒絕理賠。訴訟費、鑒定費非保險責任,其公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了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李X提交證據: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意見書、修車發票、修車明細、鑒定費票據各一份,證實事故發生后李X車輛損失金額為43,570.00元,李X維修車輛花費48,000.00元,鑒定費用為1,900.00元。某保險公司對鑒定意見書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合法性均有異議:1、該份鑒定的鑒定機構并無司法鑒定人資質且系訴前單方委托,非雙方選定或法院委托,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予以使用;2、鑒定數額明顯過高,其公司對鑒定的修復金額不予認可;3、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有權拒賠李X的一切損失,該鑒定與某保險公司無關聯;對鑒定費發票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因該鑒定意見無法作為證據使用,該發票不應作為保險法意義上的合理費用,既非保險責任也不是本案理賠的范圍;對修車發票真實性與關聯性均有異議,該修理費發票與李X出示的鑒定意見中的金額相互矛盾,無法證實李X車輛修理的實際金額;對維修明細有異議,維修清單所列項目無法核實是否系本次事故造成的,且該車輛損失既未經某保險公司定損,也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在鑒定時或維修時到場確認車輛拆解狀況,該車輛在本次事故中所受損失不明,李X應負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認為,因該評估意見系在未通知某保險公司的情況下所作,且某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故本院對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不予認定;關于修車發票、修車明細,某保險公司雖對二份證據有異議,但某保險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申請對事故車輛修復費用是否合理進行鑒定,亦未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二份證據內容真實、形式合法,本院對二份證據予以確認。
某保險公司提交證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14版)一份,證實根據保險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一項之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車輛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發生事故產生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李X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份證據系保險行業協會自行規定的行業規范條款,此條款為通用條款,李X在投保時并未看到此條款,且某保險公司也未進行釋明解釋,保險合同未列明此條款,此條款為格式條款對李X不產生約束力。因李X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份證據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6日10時20分許,在安達市安蘭公路15KM+500M處,李X駕駛黑E×××××號雷克薩斯牌小型越野客車由西向東行駛,在超越同方向郝洪國無證駕駛的黑E×××××號飛碟牌輕型普通貨車時相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安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郝洪國負次要責任。安達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黑E×××××號雷克薩斯牌小型越野客車的修復費用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評估對象在評估時點2019年2月22日修復費用合計43,570.00元,李X支出鑒定費1,900.00元,但評估時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后李X在大慶市鵬偉汽車修理廠修理車輛,維修費用48,000.00元。車輛維修后,李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李X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另查明,李X系黑E×××××號雷克薩斯牌小型越野客車的所有權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002,64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黑E×××××號雷克薩斯牌小型越野客車在發生事故時車輛未按規定時間年檢。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應否賠償李X維修費48,000.00元及鑒定費1,900.00元。本案中李X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某保險公司應當對李X的車輛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李X提交的維修明細、發票能夠證實李X實際修車花費48,000.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李X修理費用過高,但未提供相反的證據證實李X對車輛維修內容有不合理之處,而且某保險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對該車輛維修是否合理進行鑒定,故某保險公司應按李X實際維修車輛的金額進行賠償,李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修理費48,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主張李X所有的車輛在事故發生時未進行年檢,根據保險條款應拒絕賠償,但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公司已對投保人對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李X不發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以事故車輛未按規定年檢作為免責事由拒絕賠償,本院不予支持。因事故車輛評估意見系在未通知某保險公司的情況下所作的評估,某保險公司對評估意見不予認可,故對李X主張的鑒定費1,9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原告李X車輛維修費48,000.00元;
二、駁回原告李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4.00元,由原告李X負擔24.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申麗影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 楊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