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XX與某保險公司,惠景濤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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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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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1民終910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沙XX,男,1回族,西安海欣制藥有限公司員工,住西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陜西力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陜西力德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區。
負責人:原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陜西靜遠新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陜西靜遠新言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審
被告:惠XX,男,1漢族,西安市藍田縣村民,住西安市碑林區。
上訴人沙XX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及原審被告惠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9)陜0102民初23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沙XX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證據不足。
原審法院認定惠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修車損失為59136元,但某保險公司在主張代位求償權時對該維修費用的維修范圍未進行舉證。
原審法院認定惠某某主張的15000元屬于涉案車輛的折舊費及保險費上浮損失。
事實是2018年7月17日事故發生后,沙XX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惠某某支付賠償款15000元,當時雙方口頭形成的賠償款就是15000元,案結事了。
基礎法律關系已經消滅,便不存在代位求償權。
二、即使原審判決認定的保險代位求償權事實成立,其認定的保險金額也錯誤。
原審判決沙XX向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59136元錯誤,沙XX已支付的15000元應當抵扣。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原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案涉車輛的定損報告、維修清單、維修發票及銀行轉款憑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某保險公司向惠XX的車輛支付維修費59136元后,依法取得對沙XX的代位求償權。
惠XX稱,尊重原審判決。
某保險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沙XX向某保險公司賠償57136元及利息(該利息自2018年8月7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沙XX付清之日止);2、惠某某在15000元范圍內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惠XX因本次交通事故需支付的修車費用為59136元。
某保險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依據保險合同向惠XX于2017年8月7日支付保險金59136元。
沙XX因本次交通事故在某保險公司理賠前向惠XX支付15000元,該款項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惠XX名下涉案車輛的折舊損失及保險費上浮損失,并非車輛維修損失。
惠XX在收到某保險公司的理賠款保險金59136元前于2018年8月6日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一份,將向沙XX請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某保險公司。
原審法院認為,惠XX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其修車損失59136元,某保險公司依據其與惠XX簽訂的保險合同,因涉案保險事故支付修車理賠款后,惠XX將向沙XX享有的請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即取得向沙XX代位求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修車費用損失的權利。
現某保險公司要求沙XX賠償59136元,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要求惠XX在15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之訴訟請求,因惠XX從沙XX處收到的15000元并非修車損失,某保險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該款項不享有任何權利,其該項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要求惠XX支付利息一節,因該項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至于沙XX辯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惠XX車輛損失的范圍無法確定,及其與惠XX達成的15000元口賠償協議后,惠XX已放棄請求賠償的權利”一節,因其未就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且其所述與惠XX因修車需要支付的費用單據及通話錄音內容相悖,故對其抗辯不予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沙X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59136元;二、駁回某保險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853元減半收取427元,由沙XX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17日,沙XX駕駛車牌號為陜AXXX**的小型客車在長樂西路與惠XX駕駛的車牌號為陜AXXX**的小型客車尾部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雙方車輛受損。
經交警部門認定,沙XX負事故全部責任。
惠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
惠XX車輛發生車輛維修費59136元。
2018年8月7日,某保險公司因該事故向惠XX賠付保險金57136元。
另查,2018年7月7日,沙XX因交通事故向惠XX賠付15000元。
2018年8月21日,沙XX通過其投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又向惠XX支付賠款2000元。
沙XX因交通事故向惠XX支付車輛賠款共計17000元。
本案爭議焦點,沙XX是否應當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以及賠償款的金額。
本院認為,因沙XX對其與惠XX發生的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在賠償惠XX車輛損失保險金57136元后,在其賠償金額范圍內享有向沙XX追償的權利。
沙XX上訴稱事故發生后其與惠XX達成口頭協議,沙XX一次性賠付惠XX修車費15000元后,雙方互不追究責任,故應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對此惠XX否認。
而沙XX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
但是因涉案交通事故沙XX已經支付惠XX車輛賠款共計17000元,對此,應當在某保險公司賠償57136元的金額內予以扣減。
沙XX應當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40136元,沙XX的上訴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錯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9)陜0102民初233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9)陜0102民初233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沙XX向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40136元;三、駁回某保險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705元(某保險公司預交427元、沙XX預交127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11元,沙XX負擔119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周向紅
審判員張熠
審判員 唐居文
二Ο一九年月日
書記員李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