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鄧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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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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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民終1246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
負責人:金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廣東洛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鄧XX,女,漢族,住河南省唐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XX,廣東省英德市大站鎮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鄧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2019)粵0117民初5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9)粵0117民初560號民事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無需向鄧XX支付保險賠償金289345元;2.鄧XX承擔本案全部上訴費用。事實和理由:一、鄧XX在一審庭審后提交的維修發票沒有經過某保險公司質證,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維修發票金額與評估報告的評估金額完全一致,明顯不合常理,且鄧XX也沒有提供維修清單予以佐證其車輛維修項目。一審法院直接將該證據作為定案依據,程序明顯違法。二、發生案涉事故時,案涉車輛有超載行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無需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三、即便法院最后認定某保險公司需要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損失金額也應予以調整。根據第三方網站詢價對照,鄧XX提交的評估報告價格畸高,不符合市場價格,就此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重新鑒定評估,一審法院未予準許,有違公允。請求二審法院采納某保險公司上訴意見,依法予以改判。
鄧XX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不存在違法行為,發票已在一審法院限定的期限內提交原件,一審法院也進行了審核;案涉交通事故不存在超載行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也沒有記載發生超載行為導致事故。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鄧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某保險公司向鄧XX支付承擔鄂F×××××重型半掛牽引車、鄂F×××××重型罐式半掛車車輛損失268345元,吊車費8000元,評估費13000元,共289345元;二、案件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鄧XX為鄂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所有人,該車品牌型號為東風牌DFXXX51AX4AV。2017年11月14日,鄧XX為上述案涉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等,某保險公司予以承保并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單》,該保險單記載被保險人為鄧XX,承保險種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保險金額330000元等;保險期限自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4日止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九條規定: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償的基礎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賠:(三)違反安全裝載規定、但不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載明制單日期為2018年4月16日的廣東鴻豐水泥有限公司提貨單顯示:收貨單位為廣東達辰貿易發展有限公司,車號為鄂F×××××,品種規格為散裝水泥,毛重為48.97噸,末檢時間為2018年4月16日,司機簽字處有王敬占簽名。
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從化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一份,認定:2018年4月17日0時30分,王敬占駕駛鄂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S118線太平鎮十字路口049KM約50M由西往東行駛時,與陸贊洪駕駛的粵R×××××號重型自卸車發生追尾,造成鄂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前部與粵R×××××號重型自卸車后部相撞同時兩車受損的后果。王敬占負全部責任。
2018年6月1日,鄧XX委托廣東證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就鄂F×××××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于2018年4月17日在上述交通事故中車輛及受損物的損失價值進行評估。2018年6月10日,廣東證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報告書》,內容為:一、價格評估標的鄂F×××××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受損維修費用;三、價格評估基準日為2018年4月17日;八、價格評估結論為鄂F×××××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受損維修費用總價為268345元。該報告書附件第6項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登記證書顯示:機構名稱為廣東證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機構類別為綜合涉訴訟類,資質范圍為根據《評估法》規定,該機構具有從事在車輛及車損等標的價格評估及各類損失、有償服務價格評估的資質,發證單位為中國價格協會,發證日期為2017年5月3日,證書有效期至2019年5月2日止。
2018年7月6日,廣東證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向鄧XX出具廣東增值稅發票,顯示: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鑒證咨詢服務評估費,價稅合計為13000元,備注為鄂F×××××。
鄧XX提交的時間顯示為2018年10月25日的收據,載明:今收到鄂F×××××重型半掛牽引車、鄂F×××××重型罐式半掛車車輛維修費用110000元,還欠158345元,待收清該車輛維修費后開具正式發票。該收據落款收款單位處蓋有英德市星南汽車修理店公章。
開票日期為2019年1月8日的廣東增值稅普通發票,顯示:購買方名稱為鄂F×××××,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拖車費,價稅合計為8000元。
開票日期為2019年3月12日的廣東增值稅普通發票,顯示:購買方名稱為某保險公司,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鄂F×××××汽車維修費,價稅合計為268345元,銷售方名稱為國家稅務局英德市稅務局(代開機關),備注顯示代開企業名稱為英德市大站鎮星南汽車維修店。
一審法院認為,鄧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等,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雙方之間的商業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保險車輛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發生的碰撞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向鄧XX賠付保險金。某保險公司認為發生案涉交通事故時保險車輛存在超載現象應不負賠償責任,但其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在交通事故發生當時車輛已經超載,且《事故認定書》亦無認定車輛超載的事實,故對于某保險公司的該項抗辯,一審法院不予采納。關于保險車輛的損失,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鄧XX主張的車輛維修費用268345元的問題。保險車輛于2018年4月17日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稱對保險車輛進行過評估定損,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故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未及時對保險車輛定損,系怠于履行定損義務。鄧XX為確定車輛損失在事故發生后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是確認車輛損失所采取的合理措施。結合評估報告書及英德市大站鎮星南汽車維修店出具的維修費用發票,對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論即鄂F×××××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受損維修費用總價為268345元,予以采信。對某保險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采納。此外,某保險公司認為案涉車輛存在超載行為故應適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的有關規定對保險賠償金額作10%的扣減,但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案涉車輛存在超載,上文對此已作論述,故某保險公司應向鄧XX支付保險車輛維修費用268345元。
鄧XX主張的評估費13000元的問題。該筆費用系鄧XX為查明和確定車輛受損維修費用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關于鄧XX主張的拖車費8000元的問題。某保險公司認為該筆費用過高,且認為鄧XX提交的拖車費發票無法證明其載明的費用發生與案涉事故存在關聯,一審法院認為,拖車費用系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結合保險車輛的車型等因素分析,本院認為拖車費8000元合理,某保險公司應予承擔。
故,某保險公司應向鄧XX支付保險賠償款為:268345元+13000元+8000元=289345元。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應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保險賠償金289345元給鄧XX。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為28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對某保險公司提出并未質證的如下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證據交換和質證:1.由英德市大站鎮星南汽車修理店出具的《保險肇事車輛維修估價單》,該估價單顯示修理估價總計263245元;2.由英德市大站鎮星南汽車修理店出具、開票日期為2019年3月12日的廣東增值稅普通發票,該發票顯示案涉鄂F×××××車輛維修費為260529.13元、稅額7815.87元,價稅合計268345元。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質證意見如下:1.估價單所列金額請法庭核算,但某保險公司在第三方配件網站上詢價發現估價單上所列金額畸高;2.對于發票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于上載金額有異議,發票顯示金額與鄧XX一審提交的價格評估報告上的金額完全一致,不合常理,存有鄧XX為了應訴而制作的嫌疑。
本院認為,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已對雙方合同關系成立及合同效力進行審查,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結合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1.鄂F×××××車輛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受損失數額;2.鄂F×××××車輛在案涉事故中是否存在超載行為,某保險公司是否因此免責。就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關于鄂F×××××車輛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受損失數額的爭議。鄧XX提交有資質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書、維修方出具的估價單以及發票,證明鄂F×××××車輛因案涉交通事故實際所受損失為268345元,某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但對其一審庭審中所稱對保險車輛進行過評估定損,至二審期間仍未提交證據證明,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未及時對保險車輛定損,系怠于履行定損義務并無不當。現某保險公司僅憑其關于第三方配件網站的詢價,尚不足以推翻鄧XX的證據證明力。一審法院結合案件情況情況,確認鄧XX證據并予采納合理。鄧XX按照一審法院庭審限定期限內提交的案涉發票,并一并提交估價單,一審法院未組織證據交換和質證,二審為此組織雙方當事人庭詢質證,經審,并未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予維持;一審法院程序上存有瑕疵,應注意改正。
第二,關于鄂F×××××車輛在案涉事故中是否存在超載行為,某保險公司是否因此免責的爭議。對案涉交通事故的事實和成因,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從化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系因鄂F×××××車輛追尾而致,對此,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復議。本院認為,案涉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鄂F×××××車輛在交通事故發生當時存在超載事實,故某保險公司相關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6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穆 健
審判員 莊曉峰
審判員 李志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嚴詩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