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業欣貿易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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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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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終642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05
上訴人(原審原告):新余業欣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新余市仙來區管委會)。
法定代表人:胡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江西弘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
負責人:廖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X,湖南尋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新余業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余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2017)湘0111民初95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新余公司上訴請求:1.判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上訴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車輛操作過程中并不存在過錯。車主非專業人員,上訴人己經做到了謹慎駕駛義務,上訴人發現異常情況后,立即在確保人身安全情況下將車慢慢停下來并挪到應急車道。二、發動機需不需要更換,也不是上訴人所能決定的。上訴人并非汽車維修專業人員,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上訴人的車輛按照正常程序被拖進了該車型江西省唯一的4S店,維修專業人員在勘查后,認為水箱及車輛發動機均損壞,而且將發現受損項目報保險公司和客戶確認維修項目,保險公司只認可水箱屬于承保范圍,但并未對發動機更換提出反對意見,只是認為發動機損失不屬于承保范圍。如果當時保險公司提出發動機不需要更換,哪怕是對發動機是否必須更換提出需要進行鑒定的意見,現在也不會發生這么大的損失,因此保險公司對于損失的擴大是負全部責任的,4S店對于事故車輛維修情況的《說明》己經充分證實了保險公司應該負全部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保險公司已經對定損車輛進行賠償,但當事人對損傷的事故中沒有提及到發動機受損。二、一審法院委托湖南天杰對發動機進行損傷鑒定,鑒定為事故車發動機沒有達到需要更換的程度,只需要更換部分零部件。三、引起氣缸墊片損壞的原因是因為駕駛員操作不當所引起,不屬于商業險的賠償范圍。
新余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支付新余公司車輛損失206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新余公司的贛K×××××小型越野客車的出廠日期為2016年12月12日,取得機動車行駛證的時間為2017年4月18日。新余公司對贛K×××××小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投保的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玻璃單獨破碎險(進口)、指定修理廠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不計免賠率,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143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3月18日0時至2018年3月17日24時止。新余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上簽章,確認:“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其中載明有以下內容:“第八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并檢驗合格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2017年10月16日12時30分左右,胡平駕駛新余公司的贛K×××××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G60滬昆高速江西方向393K+500M,與地面飛起石子碰撞,造成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撥打了某保險公司的電話,經高速救援后事故車輛被拖到南昌4S店江西長久世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經某保險公司確認同意后,專業技術人員拆解檢查,發現小水箱及車輛發動機損壞,維修人員把檢查發現受損項目報某保險公司和新余公司確認維修項目,某保險公司只認可水箱損壞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僅對水箱進行了定損理賠,某保險公司向4S店支付水箱修理費5231.6元。2017年11月17日,新余公司自行向4S店支付因更換汽車發動機的維修費206000元。
本案訴訟中,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對贛K×××××車輛發動機受損原因以及是否因操作不當導致發動機受損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湖南省天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司法鑒定。2019年3月15日,湖南省天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天杰[2019]技鑒字第29號《鑒定意見報告書》,報告書包括以下內容:“五、分析說明……3.根據勘驗的結果和路虎維修手冊,原本在江西長久世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沖氣缸床’這種小故障只需進行‘汽車小修’作業即可,更換右側汽缸墊(床)即可,輔助材料是機油、冷卻液;在所有發動機零部件均合格的前提下,更換發動機是沒有依據的。”“六、鑒定意見1、被鑒定發動機的受損原因是發動機冷卻液溫度過高引起‘沖氣缸床’;2、被鑒定發動機的受損屬于操作不當。”某保險公司因申請鑒定,支出發動機物流費465元、鑒定費8000元。對于鑒定意見報告書,新余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鑒定意見報告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其內容有異議:1、沖氣缸床的近因是水溫/發動機冷卻液溫度升高導致,但又是什么導致水溫/發動機冷卻液溫度升高呢是由于發動機冷卻液泄漏,而發動機冷卻液泄漏是由于水箱碰撞受損,水箱碰撞受損是由于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鑒定結論是孤立的看問題,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這個發動機受損的過程是一個連續過程。2、鑒定報告中所說的120秒,時間精確到秒,實驗與現實操作相差甚遠,實驗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就如車輛耗油,工信部門所標明的耗油都是在實驗環境條件下所得,而實際耗油遠高于工信部門。新余公司不是一般公路行駛,車輛也多,并不是你想停下來就可以停下來的。3、車主非專業人員,無法及時判斷,并不存在過錯,新余公司已經做到了謹慎駕駛義務,新余公司在發現異常情況后即在確保安全情況下將車慢慢停下來并挪到應急車道,鑒定報告中所說的3.1.11并不適用本案,3.1.11條款是在“起動發動機”時檢查查看,這個是常識,一般的車主都能做到,但本案中車主是在高速行駛過程中,不可能眼睛總盯著儀表盤,還要注意前后、左右車輛,而且新余公司在注意到有異常后就采取了措施。根本原因并不是全部原因,處理不當有可能造成損失擴大,但不是全部原因。4、保險保的就是意外,車主不是故意,如果車主停下來后還強行開車、導致發動機損壞就是故意的。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鑒定報告無異議,沒有其他辦法反映事故發生時的真實情況,事后的鑒定報告最接近事故發生時的真實情況。根據鑒定報告,發動機受損并不是新余公司提到的拉缸,僅是沖氣缸床的故障。鑒定報告第五項分析說明第三條,分析了沖氣缸床僅需要更換汽缸墊,配合機油冷卻液即可維修完好,不需要更換發動機,某保險公司認為更換發動機沒有事實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新余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湖南省天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杰[2019]技鑒字第29號《鑒定意見報告書》,鑒定主體適格、鑒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依據“被鑒定發動機的受損屬于操作不當”的鑒定意見,贛K×××××小汽車發動機受損屬于《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事故發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保險人免除保險責任的情形。據此,新余公司訴請某保險公司賠付更換發動機的損失,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同時,依據《鑒定意見報告書》“五、分析說明……3.根據勘驗的結果和路虎維修手冊,原本在江西長久世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沖氣缸床’這種小故障只需進行‘汽車小修’作業即可,更換右側汽缸墊(床)即可,輔助材料是機油、冷卻液;在所有發動機零部件均合格的前提下,更換發動機是沒有依據的”的內容,新余公司更換發動機的損失,并非修復車輛必然發生的損失,新余公司訴請某保險公司賠付更換發動機的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據此,某保險公司因申請鑒定支出的物流費、鑒定費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新余業欣貿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4390元,由新余業欣貿易有限公司負擔;某保險公司因鑒定支出的鑒定費8000元、物流費46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應否在保險范圍內支付新余公司車輛損失206000元。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新余公司主張的訴爭車輛損失206000元系涉案車輛更換發動機的損失,該損失金額系4S店江西長久世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拆檢維修后確定,新余公司也提交了維修費用清單和情況說明予以證明,且將涉案車輛拖至該店維修是經過保險公司認可的,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應更換發動機,雖提供了鑒定意見,但不足以反駁,故對新余公司的該項損失予以確認。其次,某保險公司主張駕駛員存在保險條款“第八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及“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并檢驗合格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規定的免責情形,主張免予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查明事實,事故發生后,駕駛員并沒有駕駛車輛或遺棄車輛離開現場,而是撥打了某保險公司的電話,通過高速救援將車輛拖至汽車4S店進行維修,并不存在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情形,同時,涉案車輛事實上也不存在“未經必要修理并檢驗合格繼續使用”的情形,因此,某保險公司主張免賠的理由與客觀事實不符。再次,保險事故發生后,司機應當采取的保護措施,應當以他能力所及為限。作為一名普通駕駛員,在缺乏專業檢查設備,且正在比較危險的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是難以對車輛因碰撞致水箱損壞而導致發動機損壞的結果在短時間內作出正確判斷并進行正確操作的,因此,某保險公司以此為由主張免賠亦缺乏正當理由,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支付新余公司車輛損失206000元。
綜上所述,新余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2017)湘0111民初9520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新余業欣貿易有限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20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3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鑒定費8000元、物流費465元,亦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3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釗作俊
審判員 楊 霞
審判員 劉忠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王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