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2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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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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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9民終1067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
負責人:曹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1王X1,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漢族,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孫某,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漢族,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2王X2,男,漢族,漢族,住山西省繁峙縣,住山西省繁峙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XX,山西臺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2王X2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忻府區人民法院(2018)晉0902民初23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1王X1、孫某孫某,被上訴人王X2王X2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改判上訴人少承擔車輛損失等5萬元;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在開庭前單方委托鑒定,鑒定結論車損為131400元。一審開庭前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鑒定結論為車損117280元。根據上訴人的估計,第二次的鑒定金額仍高于該車的實際損失,且事故發生已快一年,被上訴人的車輛應該已修復,上訴人請被上訴人提供車輛修復的發票和更換配件的明細與合格證,用以證實車輛的實際修復情況和修復費用。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王X2王X2辯稱,一審判決的車損是依據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結論,程序合法,結果公正,上訴人所稱的車損偏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2王X2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2王X2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車輛損失費、評估費、施救費、門診費共計143680元。2、訴訟費由平朔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7年6月10日,王X2王X2與某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對王X2王X2所有的××××××號貨車承保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特約險,責任限額為36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責任限額為3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6月11日0時起至2018年6月10日24時止。王X2王X2依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保險費用。2018年7月10日15時10分,楊先峰駕駛王X2王X2所有的××××××、××××××紅色大運牌重型半掛貨車,沿靈河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243KM+850m處時,與前方正常行駛的劉永旺駕駛的××××××、××××××藍色福田牌重型半掛貨車發生碰撞,造成楊先峰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五支隊一大隊認定,楊先峰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永旺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王X2王X2為楊先峰支付了門診費1279.32元。2018年7月16日忻州市銀兆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受損車輛××××××號車的損失進行評估,經鑒定評估該受損車輛的損失為131400元。訴訟期間某保險公司以忻州市銀兆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金額偏高為由,申請對王X2王X2××××××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忻州市證據中心委托北京君恒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車輛的損失價值為117280元。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車在事故發生后經相關機構作出鑒定損失結論為117280元,本院予以確認。對××××××車在事故中造成的損失117280元、司機楊先峰醫療費1279.32元應由平朔公司予以賠付。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王X2王X2車輛損失費117280元、醫療費1279.32元,共計118559.32元。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王X2王X2提交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批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批單,證明該車輛保險合同終止時間順延至2018年10月9日24時止。經質證,某保險公司對該新證據無異議。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根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王X2王X2車輛損失117280元是否正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于王X2王X2所有的××××××、××××××紅色大運牌重型半掛貨車的損失情況,在本案一審期間,一審法院根據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啟動了重新鑒定程序,依法委托北京君恒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案涉××××××貨車的損失價值進行了重新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某保險公司雖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不予認可,但其未提交證據證實該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鑒定資質、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等導致意見書告不應被采信的情形,一審法院采信北京君恒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的意見書認定車輛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關于少賠償車損50000元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訴訟費用的承擔,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的規定,訴訟費屬于人民法院依法裁決事項,故上訴人該項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建榮
審判員 劉海霞
審判員 馮慧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張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