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孫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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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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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444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
主要負責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米XX,天津盈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X,男,漢族,住天津市武清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孫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7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在一審判決基礎上改判上訴人減少賠償30,000元或將本案發回重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認為車輛損失評估結論書評估價格過高,與該公司現場查勘定損差距較大,要求收回殘件。被上訴人主張的施救費金額超出天津市收費標準,超出部分非必然發生的費用,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
孫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孫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其機動車損失險項下賠償孫XX車損142,725元、施救費28,000元、評估費5,561元,合計176,286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孫XX系冀J×××××、冀J×××××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該車登記在滄縣通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2017年11月6日,孫XX委托滄縣瑞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上述車輛于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商業保險的保險期間為2017年11月17日0時至2018年11月16日24時;冀J×××××車輛損失險的承保金額為199,320元,并附加了不計免賠。2018年11月2日15時30分許,孫XX司機趙建愷駕駛以上保險車輛沿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國道110線由東向西行駛至臨磴線路口時,與康田忠駕駛的車牌號為冀J×××××冀RT**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碰撞,造成兩車受損。本次事故經巴彥淖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臨河大隊認定,趙建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康田忠無責任。孫XX為此事故支出施救費28,000元。經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恒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冀J×××××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鑒定,評估結果為評估對象扣減殘值金額后的損失費用為108,576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孫XX主張的各項損失是否合理。孫XX委托滄縣瑞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險期內,涉案車輛因事故受損,某保險公司應依約在保險限額內支付保險車輛損失。孫XX系涉案車輛實際車主,滄縣瑞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同意保險利益由孫XX享有。孫XX主張的施救費屬合理支出,應以支持。孫XX主張的鑒定評估費系其單方委托發生,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關于孫XX損失應該扣除無責車輛損失100元的答辯意見合理,應當采信。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孫XX支付車輛損失費108,476元(扣除無責車輛損失100元)、施救費28,000元,共計136,476元。二、駁回孫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26元,減半收取計1,913元,由孫XX負擔43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481元。
二審中,被上訴人孫XX提交了涉訴車輛維修票據及清單。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基本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涉訴車輛損失及施救費認定問題。
根據上訴人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恒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訴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并出具了扣除殘值后的評估報告,該公司系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機構,其評估結論應為客觀有效,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并無不妥。當事人另提交了相應車輛維修費發票證明其車輛的實際損失,亦可佐證該評估報告的客觀性,故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涉訴車輛損失數額予以確認。施救費是被上訴人因此次事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被上訴人亦提交了相應票據以證實支出上述費用,故上訴人應予以賠付。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炳正
審 判 員 張 璇
審 判 員 史軍鋒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常嘉奕
書 記 員 沈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