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關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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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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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617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
負責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申XX,天津盈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關XX,男,漢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天津瀚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關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35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損及施救費的金額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減少一萬元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關于車損數額,評估價格過高,與上訴人現場查勘定損差距巨大,被上訴人未提供上訴人抬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返還殘值,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錯誤。施救費數額過高且并非必然發生,不應在保險理賠范圍內,一審法院認定錯誤。
關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依保險合同給付原告保險理賠金54005元(其中車輛損失49705元,施救費43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42850元(其中車輛損失38550元,施救費43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關XX為冀J×××**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保險,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關于冀J×××**號機動車的損失數額。關XX主張事故造成冀J×××**號機動車損失數額為38550元,并提交了天津津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及天津增值稅普通發票,報告中載明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為3855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評估車損金額過高,并認為修理費發票應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未提交相關證據。關于施救費。關XX主張支付施救費4300元,并提交了天津市薊州區鄧鵬飛汽車修理廠出具的施救費發票予以證明。關XX支付4300元的施救費是對主、掛二車的施救,但掛車未投保商業險,雙方亦無證據證明掛車的價值。
一審法院認為,關XX提交的評估報告是一審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車輛損失作出的評估,能夠反映出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亦有修理費發票佐證,某保險公司的主張于法無據,故一審法院對評估報告和修理費發票予以采信,認定冀J×××**號機動車損失數額為38550元。關XX支付4300元的施救費是對主、掛二車的施救,二車應分攤施救費,但掛車未投保商業險,雙方亦無證據證明掛車的價值,綜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事故情況,考慮到事故車輛的損失程度,一審法院酌定主車即冀J×××**號機動車施救費為2150元。綜上,此次事故造成關XX車輛損失38550元,施救費損失2150元,合計407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關XX保險金。關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42850元,其中40700元,理據充分,予以支持;其余2150元,理據不足,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償關XX保險金40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二、駁回關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75元(已減半),由關XX負擔14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35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XX為冀J×××**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保險,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某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合同約定對事故車輛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事故車輛業經一審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定損且已實際維修完畢,上訴人雖主張評估定損價格過高但無足以反駁的證據,本院不予支持。按照保險法相關規定,上訴人主張取得被保險標的的殘值,應以其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為前提。現上訴人尚未支付保險金即逕行主張殘值,不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可在向被上訴人支付保險金后,雙方協商解決或依法另行主張。上訴人并未實際支付維修費用,故其主張被上訴人提交上訴人抬頭的增值稅發票理據不足,不予支持。施救費屬于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保險人承擔。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事故情況、事故車輛的損失程度及車輛投保的實際情況酌定的施救費金額適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鴻云
審判員 張 璇
審判員 史軍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趙珍
書記員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