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鳳鳴創新科技有限公司與英XX和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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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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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7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京山縣人民法院 2015-04-10
原告湖北鳳鳴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縣(白骨洞村一組)。
法定代表人李子明,經理。
委托代理譚華鋒,湖北京山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英XX和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荊門市。
負責人馬玉泉,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林釗,湖北萬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湖北鳳鳴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鳳鳴科技公司)訴被告英XX和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符麗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于2014年8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譚華鋒、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吳林釗到庭參加訴訟。開庭后,原告申請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司法鑒定,被告對原告的車輛進行定損后,原告撤回了鑒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鳳鳴科技公司訴稱,2013年3月18日,原、被告簽訂了保險合同,原告為其所有的牌照為鄂H×××××汽車辦理了機動車損失險和機動車車上人員險,保險期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止。2013年9月2日15時許,原告的工作人員崔鵬駕駛該車沿243省道由南向北行使至陳八字村路段時,因車輛失控與路邊樹木相撞,導致車輛毀損,駕駛員崔鵬和乘坐人秦光文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沒有核定損失,修理廠認為車輛已報廢,已無修理必要。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拒絕賠償。為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76500元;2、要求被告賠償車上人員損失20712.18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原告主張的車損金額過高,應以保險公司定損的金額為準;二、車上人員損失應由事發時的駕駛員和乘客主張,原告主張損失主體不適格;三、訴訟費應該由原告自行承擔。
原告鳳鳴科技公司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一、原告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注銷證明及證明各一份。證明原告是適格主體;
二、保單一份。證明原告所有的牌照為H5C041汽車在被告處購買了車輛保險,險種為車輛損失險和車上人員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額為76500元,保險期間為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
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證明原告投保的車輛于2013年9月2日15時發生交通事故,為單方事故,造成駕駛員和乘客受傷。
四、行駛證、駕駛證一份,證明事故車輛經過審檢,且是合格駕駛人駕駛;
五、病歷資料二份、醫療費單據三張。證明車上人員受傷治療及醫療費損失。
六、領條兩張。證明崔鵬從原告處領取交通事故賠償款13132.48元,秦光文從原告處領取交通事故賠償款7579.7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辯稱意見,提交了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一組,證明原告車輛損失為43136.15元。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的證據一、二、三、四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對原告證據五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崔鵬和秦光文應該另行主張。本院認為,原告的證據五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原告的證據六,被告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未見付款憑證,收條上簽字無法核實是否是本人所簽,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兩份收條原件,被告提出異議,但沒有提交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予以了認可,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13年3月18日,京山鳳鳴機械廠(現更名為湖北鳳鳴創新科技有限公司)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鄂H×××××奇瑞牌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和機動車車上人員險,且購買了不計免賠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76500元,車上人員險每座限額為2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3月20日零時起至2014年3月19日二十四時止。
2013年9月2日15時,崔鵬駕駛鄂H×××××奇瑞牌轎車,沿243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陳八字村路段時小車失控與路邊樹木相撞,導致車輛損毀,駕駛員和乘坐人秦光文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京山縣人民醫院診斷,崔鵬全身多處軟組織挫裂傷,住院9天,共花費醫療費6751.58元,醫囑院外休息四周,加強營養。秦光文經診斷為胸部閉合性損傷,軟組織挫傷,住院7天,共花費醫療費4302.20元。2013年10月21日,原告分別向崔鵬、秦光文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13132.48元、7579.70元。因被告未及時核定原告車輛損失,且對車上人員損失未積極賠付,原告遂訴至本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進行了核定,確認原告車輛損失為43136.15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崔鵬是原告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其駕駛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屬于被告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事故發生后,經被告保險公司定損,確認原告的車輛損失為43136.15元,原告予以了認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的訴請,本院在43136.15元范圍內予以部分支持,對于其訴請超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車上人員損失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車上人員險屬于責任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規定,被保險人在向第三者進行賠償后,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本案中,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對車上人員崔鵬、秦光文的損失進行了賠償,原告有權直接向保險人被告請求賠償保險金。故對被告辯稱原告主張車上人員損失主體不適格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應當在車上人員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車上人員損失進行賠付。此次事故造成的車上人員損失如下:1、崔鵬損失:⑴醫療費6751.58元;⑵誤工費3256元。崔鵬住院治療9天,醫囑休息四周,其誤工時間為37天,崔鵬系原告公司職工,但原告沒有提交其相關工資的證明,因其所在公司屬于機械制造行業,本院依照2013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制造業”人均工資標準88元/天,確定其誤工損失為3256元;⑶護理費582.30元。崔鵬住院治療9天,據此本院確定其護理天數為9天;原告未能證實其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故本院確定以2013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人均工資標準64.7元/天,確定其護理費為582.30元;⑷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按照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本院確定為20元/天;⑸營養費1000元。崔鵬出院醫囑記載“加強營養”,本院根據其傷情及本地區的實際生活水平,結合住院治療期限,酌定其營養費為1000元。崔鵬損失合計為11769.88元。2、秦光文損失:⑴醫療費4302.20元;⑵誤工費616元(7天×88元/天);⑶護理費452.90元(7天×64.7元/天);⑷住院伙食補助費140元(7天×20元/天)。秦光文損失合計5511.10元。
綜上,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原告投保的保險期間內,被告應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43136.15元,在機動車車上人員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車上人員損失17280.98元。原告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XX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湖北鳳鳴創新科技有限公司車輛損失43136.15元;
二、被告英XX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湖北鳳鳴創新科技有限公司車上人員損失17280.98元;
三、駁回原告湖北鳳鳴創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債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5元(已減半),由原告負擔465元,由被告負擔6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符 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