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保險公司、柳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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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民終73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4
上訴人(原審原告):丙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000737572XXXX。
負責人:李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廣東華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柳XX,男,漢族,住甘肅省靜寧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平涼市昌暉運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甘肅省平涼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800681528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禹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石家莊騰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藁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82595428XXXX。
法定代表人:尚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該公司行政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平涼市崆峒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800784009XXXX。
負責人:薛XX,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772787XXXX。
負責人:聶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湖南漢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柳XX、平涼市昌暉運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昌暉運業公司)、石家莊騰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興汽運公司)、、乙保險公司(平安財險石家莊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2018)湘0621民初20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被上訴人昌暉運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禹XX、騰興汽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平安財險石家莊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柳XX、甲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甲保險公司在車上貨物責任險范圍內、平安財險石家莊支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上訴人保險賠償款36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被上訴人實際支付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10月30日為49051.23元);二、不足賠付部分,由柳XX、昌暉運業公司、騰興汽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三、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有新證據證明涉案車輛起火乃是當日追尾碰撞交通事故導致。2014年4月12日發生起火的車輛甘L×××××(甘L×××××)貨車屬于昌暉運業公司名下。因車貨被燒毀,上訴人及被保險人僅取得了一份由岳陽縣消防大隊2014年4月12日出具的滅火證明。2018年12月19日一審開庭時,上訴人才收到被上訴人的抗辯證據,其中甲保險公司提交的車損定損協議書,提及車輛追尾,事故造成兩車受損,后在撤離現場行駛中,甘L×××××拖掛的甘L×××××突然起火自燃,經岳陽縣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甘L×××××是電路短路引起火災,造成全車受損。上訴人多次與被保險人核實,但被保險人答復其并非起火車輛的車主,并不清楚消防部門后續對火災原因的認定情況。然而,基于甲保險公司定損理賠的嚴肅性,上訴人足以推斷,岳陽縣公安消防大隊曾就涉案事故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是車輛電路短路。根據汽車火災鑒定的權威專家分析,汽車碰撞后造成起火的原因可分為:碰撞后造成線路(或電氣設備)短路、碰撞后造成燃料泄露、碰撞后造成其他可燃物泄露等引起火災。據此,上訴人有理由相信,涉案追尾事故與之后的車輛起火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2、一審法院曲解了保險代位求償權第三者的含義。保險人有權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請求賠償的權利。上訴人承保物流責任險,被保險人貨物裝載于昌暉運業公司車輛,因騰興汽運公司的車輛追尾,導致起火、貨物燒毀,被保險人當然有權要求昌暉運業公司、騰興汽運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退一萬步講,即使假設一審法院在作出判決時證據尚不足以認定火災事故乃因碰撞事故導致,但昌暉運業公司作為運輸涉案貨物的承運人,貨物在其掌管下起火受損,該公司也應對貨物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上訴人已經提交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生效文書,且提供了所有26票貨物的運單、價值證明、賠付憑證當庭驗證,足以認定貨物損失價值。綜上,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更科學、全面地查明事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柳XX未作辯稱。
昌暉運業公司辯稱,1、答辯人公司的甘L×××××和平涼市公路運輸有限公司的甘L×××××實際車主高廣東于2014年4月11日和廣州達萬城物流有限公司簽訂運輸協議給其拉運貨物一車由廣州至蘭州,協議中的托運方為廣州達萬城物流有限公司,高廣東和廣州城市之星運輸有限公司未簽訂任何協議,廣州達萬城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發貨清單中也沒有反映出哪些貨物是廣州城市之星運輸有限公司的,根據上訴人提供的廣州達萬城物流有限公司和廣州城市之星運輸有限公司簽訂的《中轉運輸合作協議》,上訴人應向協議中的廣州達萬城物流有限公司索賠。2、因答辯人、高廣東、廣州達萬城物流有限公司已就本案貨物的賠償事宜于2014年9月3日達成和解,答辯人和高廣東也根據協議內容給廣州達萬城物流有限公司賠付完畢,因此廣州城市之星運輸公司的貨物損失應由廣州達萬城物流有限公司賠償。3、上訴人提供的承保明細表中第14條中雖然有外聘車輛保留所有的追償權利,甘L×××××車未和廣州城市之星運輸有限公司簽訂運輸協議不屬于外聘車輛范圍。
騰興汽運公司辯稱,一審判決正確,掛車屬于重型車,主車與掛車之間的連接不是很緊密,即使發生碰撞,也不至于造成起火,與主車的燃料是沒有關系的,答辯人認為發生火災的起因與碰撞沒有關系。
甲保險公司書面辯稱,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昌暉運業公司在答辯人處投保涉案車輛車上貨物責任險的保額是100000元,答辯人已于2014年9月2日向被保險人履行了車上貨物責任險100000元的賠償責任,答辯人不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平安財險石家莊支公司辯稱,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案的客觀事實是冀A×××××(冀A×××××)貨車與甘L×××××(甘L×××××)貨車追尾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2014年4月12日早5時45分,具體位置是京港澳高速湖南段岳陽縣內1374KM+500M(南往北)。交通事故發生后,甘L×××××(甘L×××××)貨車依交警的安排在前往救助站過程中于高珠高速1391公里附近(北往南)發生起火事故,當時發生起火事故的時間是上午8時26分。追尾交通事故至貨車起火事故間隔時間超過2個半小時、地點相距近20公里,且有交警的現場查勘和指揮。故本案交通事故不是直接導致甘L×××××(甘L×××××)貨車發生起火事故的原因。上訴人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甘L×××××(甘L×××××)貨車發生起火事故與本案交通事故追尾存在因果關系。退一步講,即使如上訴人所說甘L×××××(甘L×××××)貨車起火原因是車輛電路短路,根據誰主張誰舉證,應由上訴人舉證證明車輛電路短路系本案交通事故所致,也就是說上訴人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本案交通事故是車輛電路短路的唯一原因。因上訴人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甲保險公司在車上貨物責任險范圍內,平安財險石家莊支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其保險賠款損失36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賠償義務人實際支付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10月30日為49051.23元);二、不足賠付部分,由柳XX、昌暉運業公司及騰興汽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4月12日早上約6時,王聰聰駕駛騰興汽運公司名下的冀A×××××(冀A×××××)貨車行駛至京港澳高速湖南段岳陽縣內1374km+500m(南往北)追尾柳XX駕駛昌暉運業公司名下的甘L×××××(甘L×××××,在平涼市公路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貨車,造成王聰聰及同車人員李志新死亡,兩車及貨物受損。交警認定王聰聰負主責,柳XX負次責。事故發生后,當天8時26分,甘L×××××(甘L×××××)依交警的安排在前往救助站過程中于京珠高速1391公里附近(北往南)發生起火事故,車輛及貨物完全損毀。丙保險公司為案外人廣州城市之星運輸有限公司的物流責任險保險人,保險期間為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2014年4月,廣州城市之星運輸有限公司承運的貨物載于柳XX駕駛昌暉運業公司名下的甘L×××××(甘L×××××,在平涼市公路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貨車。廣州城市之星運輸有限公司于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出保險索賠,后在法院組織下達成調解,丙保險公司已根據保險合同向廣州城市之星運輸有限公司賠付360000元。至今,沒有查明甘L×××××(甘L×××××)貨車起火的原因。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丙保險公司提起的保險人代位權求償權糾紛。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同時被保險人自然承擔依法讓渡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騰興汽運公司名下的車輛引發交通事故,是否是造成保險物品滅失的“第三人”。甘L×××××(甘L×××××)貨車發生交通事故時間是2014年4月12日早6時,而車輛甘L×××××(甘L×××××)起火時間是當天8時26分;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是京港澳高速湖南段岳陽縣內1374km+500m(南往北),于京港澳高速湖南段岳陽縣內1391公里附近(北往南)發生起火事故,此過程是依交警的安排前往救助站。時間間隔有兩個半小時,地點相距近二十公里,且有交警的現場查勘和指揮。由此可見,交通事故不是直接致甘L×××××(甘L×××××)貨車起火。同時,且至今沒有查明車輛甘L×××××(甘L×××××)起火的原因,即丙保險公司沒有舉證證明保險標的的起火原因是騰興汽運公司名下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即使交通事故致部分貨物毀損,也沒有舉證證明毀損貨物的多少。丙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436元,由丙保險公司負擔7436元。
本院二審期間,丙保險公司提交如下新證據:湖南天罡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事故車輛追尾碰撞的情況;火災事故責任書,擬證明車輛起火的具體原因是電線短路引起的火災;廣東洋盛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資質文件、鑒定費發票,擬證明甘L×××××號牽引甘L×××××車在行駛中著火燃燒與冀A×××××號車牽引冀A×××××號掛車追尾碰撞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以及支付鑒定費18000元;車輛修理照片,擬證明甘L×××××車及貨物的火災損毀情況、冀A×××××號牽引車的碰撞受損情況。昌暉運業公司提交光盤一張、高廣東出院證明書、收條,擬證明甘L×××××車給甲保險公司提供的事故理賠資料均由高廣東提供,高廣東現已身患重病,不能到庭參與相關調查,且事故理賠款已由昌暉運業公司轉交給高廣東。另經本院出具調查令委托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平安財險石家莊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前往岳陽縣公安消防大隊調查甘L×××××車火災事故的相關資料,岳陽縣公安消防大隊向本院出具回復函,確認2014年4月12日甘L×××××車火車事故,該大隊未出具過《火災事故責任書》(岳公消火認字[2014]第013號)文書。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上述新證據進行交換與質證。現本院認證如下:丙保險公司提交的湖南天罡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輛修理照片可以證明事故車輛的基本情況,本院予以采信;火災事故責任書經由岳陽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回復函已證實為假,本院不予采信;廣東洋盛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資質文件、鑒定費發票,因該司法鑒定意見書所依據的鑒定材料及分析說明材料為虛假的火災事故責任書,故其所作出的鑒定意見書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昌暉運業公司提交的光盤一張,因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本院不予采信;高廣東出院證明書、收條,與本案無關聯,本院不予認定。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審法院未予支持丙保險公司的訴請是否得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規定:“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依據保險代位制度行使原屬被保險人的競合請求權時,法院應當予以釋明,要求保險人予以選擇,法院并就保險人選擇確定的請求權予以審理。但本案中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判令甲保險公司在車上貨物責任險范圍內、平安財險石家莊支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保險賠償款36萬元及利息,不足部分由柳XX、昌暉運業公司、騰興汽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為前起交通事故導甘L×××××6甘L×××××掛)貨車在前往救助站過程中發生火災事故,導致其所承保的車載貨物毀損,其依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賠償后,取得了保險代位求償權。因此,丙保險公司是基于對上述人員的侵權行為而向一審法院主張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其在一審審理中并未主張若侵權之訴得不到支持時,應依違約之訴向昌暉運業公司等第三者主張權利。故丙保險公司已選擇依侵權之訴向第三者主張權利,并不存在其所說的存在請求權競合、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的情形。
因此,丙保險公司依第三者的侵權行為給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造成損害而主張代位求償權,必須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前提,其應就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但丙保險公司并不能舉證證明其保險標的物裝載車甘L×××××6甘L×××××掛)在行駛過程中著火燃燒的具體原因,且冀A×××××3冀A×××××掛)追尾碰撞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以及相應的原因力大小。因此,丙保險公司作甘L×××××6甘L×××××掛)貨車上貨物的物流責任險的代位求償權人,無法基于因第三人侵權進而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未予支持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36.5元,由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閭開海
代理審判員 宋紅燕
代理審判員 蘇 潔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劉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