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潘XX、湖南邵陽湘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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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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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民終1378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劉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X甲,湖南復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X乙,湖南天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潘XX,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湖南省新邵縣天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邵陽市北塔區民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南邵陽湘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該公司職工。
原審被告: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X,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潘XX、湖南邵陽湘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邵陽湘運公司)、原審被告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驤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陽市北塔區人民法院(2019)湘0511民初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一、湘E9****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對旅客在客運車輛外遭受的人身傷亡不負賠償責任。潘XX是在車外受傷,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邵陽湘運公司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三、一審程序錯誤,遺漏了當事人,應當追加湖南利聯石化有限公司白馬服務區為被告。
潘XX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審理程序合法,處理適當,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湘運公司答辯稱,湘運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
原審被告龍驤公司沒有述稱。
潘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湘運公司、龍驤公司共同賠償潘XX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費共計189415.6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潘XX于2016年11月20日自長沙回邵陽,購票乘坐龍驤公司車次為N1242次自長沙南至邵陽東的湘E9****客車,中途該次客車在湖南利聯石化有限公司漣源白馬服務區停車、加油、休息,潘XX在上廁所的過程中,摔倒在地,潘XX通過乘客1397397****電話向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漣源大隊報警,高速交警察看了現場,并通知了家屬。潘XX受傷后,在漣源市人民醫院拍片檢查,并在正大邵陽骨傷科醫院住院治療15天,共用去住院治療費36506.6元,門診治療及各項檢查費用379.7元,潘XX的傷經邵陽市白云司法鑒定所鑒定為:1、被鑒定人潘XX因外傷致左股骨粗隆骨折(內有PFNA髓內釘一套固定),目前已構成九級傷殘;2、自2017年5月22日起計算,后續醫療費預計10000元(含復查、取內固定物、關節功能康復、藥物治療等費用);3、傷后休息270日,一人護理150日,營養150日。湘E9****客車車屬單位為湖南邵陽湘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掛靠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湘E9****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責任限額為5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1月10日零時起至2017年1月9日二十四時止。事故發生時,潘XX離開其戶籍所在地新邵縣雀塘鎮雀塘社區到新邵縣城大坪錦秀華城1棟1305室連續居住的時間超過一年。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爭議的焦點是潘XX在服務區休息上廁所受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某保險公司、邵陽湘運公司、龍驤公司是否應予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運人有證據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事發當天,潘XX從長沙南站乘坐邵陽湘運公司湘E9****號客車回邵陽東站,即潘XX與邵陽湘運公司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系,是不爭的事實。潘XX在白馬服務區休息方便,亦也是承運人的安排和準許,是客運合同的履行范圍,邵陽湘運公司作為承運人,其沒有證據證明潘XX在服務區上廁所時故意摔倒及潘XX有重大過失的證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邵陽湘運公司對潘XX在服務區的損傷所造成的合理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承運車輛湘E9****在某保險公司投有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50萬元,自潘XX受傷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故邵陽湘運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湘E9****與湖南龍驤公司不是掛靠關系,而是合作關系,故龍驤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潘XX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為:醫療36886元,后續治療費(含復查、取內固定物、關節功能康復、藥物治療等)10000元,殘疾賠償金74685元(33948元x11年),住院伙食費1600元,護理費19678元,營養費75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208元,交通費酌情考慮2000元,以上損失共計159557元。潘XX在服務區上廁所時不慎摔倒受傷,潘XX對自己的損傷,亦有一定過錯,應酌情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賠償潘XX醫療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經濟損失143601元;二、駁回潘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44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分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本案系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潘XX在服務區摔傷應當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一、旅客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本案中潘XX購買從長沙到邵陽的車票,乘坐邵陽湘運公司的湘E9****客車從長沙返回邵陽,與邵陽湘運公司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作為承運人的邵陽湘運公司依法負有將潘XX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在此運輸途中,潘XX在邵陽湘運公司的安排和準許下,在白馬服務區方便時摔傷,潘XX暫離車輛的這一特定狀況,是沒有脫離邵陽湘運公司履行客運運輸過程的范圍。同時邵陽湘運公司亦沒有證據證明潘XX在服務區上廁所時摔倒,是潘XX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致。故潘XX遭受的損失,邵陽湘運公司依法應當予以賠償。二、本案潘XX是以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本案的旅客運輸合同的相對人是潘XX與邵陽湘運公司,潘XX與邵陽湘運公司才能依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互享權利和互負義務,雖然邵陽湘運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有商業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但那是邵陽湘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另外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某保險公司在本案旅客運輸合同中不應當直接對作為旅客的潘XX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邵陽市北塔區人民法院(2019)湘0511民初94號民事判決;
二、由湖南邵陽湘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賠償潘XX醫療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經濟損失143601元;
三、駁回潘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04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44元,共計4088元,由被上訴人湖南邵陽湘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彭莎娜
審 判 員 朱一泓
審 判 員 劉新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陳莉娟
代理書記員 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