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矩云科技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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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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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2民終17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08
上訴人(原審原告):陜西矩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銅川市新區。
法定代表人:楊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陜西紅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銅川市新區。
負責人:史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該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陜西矩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矩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2019)陜0204民初1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矩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王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矩云公司上訴請求:撤銷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2019)陜0204民初19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從保險單的形式看,上面一欄“固定資產”和“特別約定”一欄的內容明顯矛盾。根據格式條款的規定,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2、原審判決違背保險合同的合同目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對被保險人出現保險事故后進行賠償的約定,以此達到降低投保人經營風險的目的。投保人依法繳納了保險金,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就有獲得賠償的權利。3、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提供了比較充分的證據,被上訴人沒有本案相關證據。
某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標的是固定資產,本案中丟失的手機屬于流動資產。上訴人主張的賠償項目和金額,不在保險合同范圍內,應駁回上訴人的請求。
矩云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被告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55000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2月1日矩云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基本保險,約定標的類型為固定資產,標的類別為房屋建筑(含裝修及裝置),保險金額壹佰貳拾萬元,本保單僅承保盜竊責任;承保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銅川市新區正陽路營業廳等六商戶,第一受益人為矩云公司等條款。矩云公司支付保險費1200元。2018年2月9日2時許,保險合同約定的商戶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銅川市新區正陽路營業廳發生盜竊,被他人破門而入,竊取蘋果手機7部、OPPO手機6部,損失共計53894元,卷閘門損失1106元,損失合計55000元。某保險公司對該保險事故進行了現場勘查并呈報上級公司審核,上級公司以該次事故不屬于保險范圍而拒絕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矩云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自愿協商一致簽訂財產保險基本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標的是固定資產,標的類別為房屋建筑(含裝修及裝置),僅承保盜竊責任,未約定流動資產為保險標的,某保險公司抗辯矩云公司請求賠償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范圍,不予賠償的理由成立。矩云公司主張賠償沒有事實依據,不能成立。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4駁回陜西矩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75元減半收取588元,由陜西矩云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過程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當事人應當在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上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保險標的。本案中,載明保險標的的有“保險單”、“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以及“財產保險基本險投保單”等資料。涉案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標的為“固定資產、房屋建筑(含裝修及裝置)”,涉案投保單上載明的保險標的項目中包含三項內容: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及其他資產,投保人矩云公司僅在固定資產一欄填寫了相關內容,并未在流動資產欄目內填寫任何內容,流動資產中包括庫存商品項目。從投保單的內容看,上訴人未對庫存商品進行投保。而上訴人被盜的手機應為庫存商品類別,不屬于投保單中的固定資產項目。保險標的是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自主決定的,并非由保險人預先擬定的條款。這與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不同,不適用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保險合同是典型的商事合同,締約雙方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義務享有權利。商事合同注重的是外觀主義原則,即締約雙方在合同中的明確表示。本案中,上訴人主張其對涉案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不承擔責任亦無需投保,上訴人僅對流動資產也就是銷售的手機等商品享有保險利益。據此雖然保險合同中注明的保險標的是固定資產,也應認定上訴人實際投保的保險標的是流動資產項目。上訴人的上述主張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應當以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書面形式載明的內容確定雙方權利義務,而不是以投保人主張的內心意思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故投保人不得主張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權利,上訴人要求保險人對其流動資產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審理中,保險公司認可損壞的防盜門屬于固定資產且因盜竊行為直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約定扣除絕對免賠額500元后予以賠償,一審法院認定防盜門的損失為1106元,保險公司應當賠償606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2019)陜0204民初198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陜西矩云科技有限公司606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588元,陜西矩云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8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175元,由陜西矩云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7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賀曉華
審判員劉坤琪
審判員張鮮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張詩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