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訾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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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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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08民終70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
負責人:任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男,蒙古族,住內蒙古自治區******號。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訾X,女,漢族,無固定職業,住內蒙古自治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訾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2018)內0802民初62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訾靜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綜合意外傷害保險金5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死者吳翠娥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生肖卡(行業標準A款)保險,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一年,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12日零時至2019年7月11日24時止;綜合意外身故保險金額5萬元,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載明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2018年10月1日,死者吳翠娥騎電動車摔倒,經呼叫救護車,救護車到達現場后,發現患者面部損傷(出血量不詳),經巴彥淖爾市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最后診斷為呼吸、心臟驟停。經體格檢查,死者吳翠娥右側面部一處皮膚擦傷,右額部一處凹陷伴青紫。另查明,訾X系死者吳翠娥的女兒且是死者吳翠娥的唯一繼承人。
一審法院認為:死者吳翠娥在被告處投保生肖卡(行業標準A款)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該保險合同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載明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吳翠娥因摔倒經搶救無效死亡,屬于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5萬元。某保險公司辯稱吳翠娥可能是因身患疾病死亡而非意外死亡,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且吳翠娥死亡后身體面部有擦傷和凹陷,可以推定系意外傷害死亡,所以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訾X綜合意外身故保險金5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計5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訾X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被保險人吳翠娥系因呼吸、心臟驟停導致猝死,而非保險合同約定的因外力導致意外死亡,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
喬文清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中查明,某保險公司給被保險人提供的生肖卡(行業標準A款)說明書中“四、適用條款”保險責任項下第五條之“身故保險責任”規定,保險責任范圍為“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的”。責任免除項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了“被保險人猝死”等七項免責條款。
《巴彥淖爾市醫院搶救病例》記載:“患者(注:吳翠娥,下同)于10分鐘前被‘110’發現臥于路口,呼叫‘120’,我院救護車到達現場后,發現患者面部損傷(出血量不詳),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遲鈍,大動脈搏動消失,心音消失,途中給予心肺復蘇,并急送我院?!薄栋蛷┠谞柺嗅t院病情證明》記載:“患者于2018年10月01日20:07于我院急危重癥救治中心診治。初步診斷:呼吸、心跳停止。經積極搶救后,患者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大動脈搏動消失,心音消失,心電圖呈直線,于20:40宣布臨床死亡?!?br>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吳翠娥的死亡原因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根據案涉保險合同約定,意外傷害是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本案中,被保險人吳翠娥的死亡系意外;其二,經一審、二審查明事實,吳翠娥非猝死或因病死亡,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吳翠娥因其他內在原因導致死亡;其三,可以排除吳翠娥的死亡原因在其他免責事項中;其四某保險公司亦不能舉證證明吳翠娥的死亡原因不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據此,可以認定吳翠娥的死亡原因在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內。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任明強
審判員 單久芬
審判員 鄔忠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 劉全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