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雷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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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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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民終322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金華市婺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02704529XXXX。
負責人: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系公司法務部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雷X,女,漢族,住金華市婺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X,浙江金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雷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2018)浙0702民初93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上訴人不應承擔該案車損評估費及第三者車損的損失。1、車損評估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責任范圍,不應由我司承擔。2、本案中三者車損,被上訴人稱通過95518詢價確定,但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未提供實質性的證據證明該車實際產生的維修金額,且被上訴人當庭提交的證據浙G×××××車輛定損單,該定損單為非正式定損單并未加蓋我司公章,且雷X舉證之時己過舉證期限,故我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存有異議。另通過向我司定損人員核實,浙G×××××車尚在維修階段,因該車輛所需配件尚在補發,該車未進行實質性修復,無法確定最后產生的真實維修金額。我司認為被上訴人主張的65127元已超出該車實際所需的修復價值,根據保險的補償性原則,為防范不當得利的發生,我司認為該項損失應由我司定損確定金額予以賠付。
被上訴人雷X辯稱:一、車損評估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的評估費應該由上訴人承擔。二、關于三者車損的金額問題,一審中不僅被上訴人提供了定損單,上訴人也提供了定損單,雙方提供的定損單都是由上訴人出具的,金額都是一致。說明上訴人也是認可損失金額的。雙方對損失金額是確定一致的,浙G×××××這輛車是由上訴人定損的。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雷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立即賠付雷X因交通事故所受經濟損失323457元(其中車損賠款251730元、第三者車損65127元、車損評估費5000元、施救費1600元);二、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雷X系浙G×××××小型轎車車主。2018年4月9日,雷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包括保險金額為26.35萬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間為: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9日。2018年4月29日10時50分,雷X配偶邵波駕駛雷X車輛行駛至,在變更車道過程中,浙G×××××號車后部與黃利駕駛的雷傳輝所有的浙G×××××車前部發生相撞、浙G×××××號車前部與浙B×××××車后部發生相撞。經交警調查,邵波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雷X車輛經施救,產生施救費1600元。嗣后,雷X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確定浙G×××××號車輛損失金額為251730元,雷X為此花費評估費5000元。雷X因索賠不成訴至該院。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就浙G×××××號車輛損失向該院申請鑒定,該院審查后,依法委托金華市大明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雷X的車損價格進行鑒定,該公司的鑒定結論為:車輛的損失價值為246000元。另查明,2018年7月14日,雷X、邵波(甲方)與黃利、雷傳輝(乙方)雙方協議約定,甲方賠償乙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浙G×××××車輛損失金額以當日人保財險95××8電話告知的定損金額為準,該金額為65127元。當日,邵波通過工商銀行將65127元支付給黃利。
一審法院認為,雷X與某保險公司所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約賠償保險金。經該院委托金華市大明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雷X的車損進行鑒定,該車輛損失價值為246000元,該費用并未超過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某保險公司應按約賠償。對雙方爭議的焦點,該院認定如下:一、關于雷X主張246000元是否以提供車輛修理費發票為前提:本案中,雙方對車輛損失為246000元沒有異議,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人賠償的是被保險標的實際遭受的損失,只要保險事故給被保險人造成客觀損失,不管維修與否,保險人就負有按照損失大小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故某保險公司認為雷X應提供車輛修理費發票才能理賠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信;二、關于雷X支出的評估費5000元是否屬于保險范圍:某保險公司抗辯認為,評估費系雷X自行委托評估產生的損失故不予賠償。該院認為,評估費系雷X為查明事故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屬于保險范圍;三、浙G×××××的車輛損失是否為65127元:某保險公司抗辯雷X與案外人黃利達成的賠償協議中65127元未經其正式定損(未扣除殘值)故不予認可,該院結合損失金額、雷X與第三人的調解協議和雙方當庭陳述,認定雙方得出的損失金額65127元系由某保險公司定損后告知,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金額需再扣除殘值且已告知雷X,故雷X將賠償案外人黃利65127元后向某保險公司主張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雷X車輛修理費2000元,款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二、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付雷X車輛修理費、施救費、評估費共計321457元,款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76元(已減半收取,雷X預交),鑒定費4000元(某保險公司預交),共計707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在于上訴人是否應承擔涉案車損評估費及第三者車損的損失。上訴人主張車損評估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責任范圍,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而浙G×××××車輛損失數額,上訴人雖主張未經其最終定損,損失數額不明確,但從雙方在一審中各自所提交的定損單來看,65127元數額明確一致;上訴人主張該數額僅是走理賠流程而隨意輸入,該陳述不符合常理;結合被上訴人與案外人所簽訂的調解協議,被上訴人主張該數額是通過人保客服熱線95518詢價確定更具有說服力,應予采信。被上訴人已向案外人賠償了浙G×××××車輛損失,其有權依據涉案財產保險合同向上訴人主張理賠。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5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宋文茹
審 判 員 黃良飛
審 判 員 盛 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書記員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