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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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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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284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陽市殷都區***號院騰飛招商大廈*層。
負責人: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隨X,河南蘭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河南修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28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隨X,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27民初281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損失263336.66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多承擔的救護車、停尸管理等費用23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共計52300元。2.本案上訴費由王XX承擔。事實與理由:1.本案中,王XX主張的救護費、停尸管理費并沒有提供正規發票,證據形式不合法,一審法院將此2300元費用判決由該公司承擔有誤。王XX未提供受害人的死亡注銷證明、死亡醫學證明,未盡到應有的舉證責任。2.一審法院判定的精神撫慰金80000元明顯過高,與案件事實明顯不符。請二審法院依法酌情改判為30000元。3.受害人王明法的家屬曾向法院主張的賠償費用為294136.5元,明顯低于王XX一審中主張的數額330000元。王XX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經取保候審,王XX為取得受害人家屬的刑事諒解,額外支付的賠償費用不應由該公司承擔。
王XX辯稱,1.關于救護車、停尸管理費等費用,王XX一審向法庭遞交太康縣人民醫院收據,該收據加蓋有醫院印章,具有法律效力,關于救護車、停尸管理費等費用,××人開具相關發票,收據與發票效力等同。2、關于精神撫慰金,王明法生前身體××本次事故造成其急性重型顱腦損傷,心包積液,左側股骨頸骨折,搶救無效死亡,王明法的離世給其家人造成精神創傷,一審法院認定精神撫慰金數額8萬元符合客觀事實,認定無誤。3、關于賠償金額,王明法家屬起訴的賠償金額計算錯誤,并不代表我方向王明法過多賠償,且王明法家屬最后撤回了起訴,其案件并未經過法院審理,未作出生效判決,王XX向王明法家屬賠償金額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王XX向某保險公司主張金額有明確法律依據,也未超出保險限額,不管王XX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王XX對王明法家屬賠償金額均基于對王明法造成了人身損害進行的賠償,且王XX對其家屬積極做出賠償是社會和法律提倡的。因王XX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相關賠償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因王明法交通事故死亡賠付的賠償款33萬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1日,王XX駕駛豫P×××××號面包車行駛至太康縣朱口鎮王大廟行政村路口時與行人王明法相撞,結果造成王明法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太康縣××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第411627120190000051號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明法無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王明法在太康縣人民醫院搶救花費醫療費3707.80元、救護車、停尸管理等費用2300元。王明法,男,漢族,與妻李翠芝育有二子一女,均已成年,其妻與子女均健在。王明法父母均已去世。事故發生后,在太康縣××交通警察大隊的主持下,王XX與王明法家屬自愿達成調解協議:“1、當事人王XX賠償王明法家屬現金叁拾叁萬元整(330000元),作為王明法搶救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家屬撫慰金等費用;2、當事人王XX車損自理。”該協議王XX已履行。王XX系豫P×××××號面包車的車輛所有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保險期間分別為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8日和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王XX所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在王XX、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了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王XX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在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主持下王XX與王明法家屬達成調解意見,一次性賠償了受害方的各項損失共計33萬元。某保險公司應依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對王XX支出的符合法律規定費用予以理賠。王明法家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依法核定為:1、搶救費、停尸管理等費用6007.8元(醫療費3707.80元、救護車、停尸管理等費用2300元);2、死亡賠償金:193630.36元(13830.74元/年×14年);3、喪葬費27998.5元(55997元/年÷12個月×6個月);4、精神撫慰金80000元;5、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費用:8000元。王XX請求超出上述核定的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以上共計315636.66元由某保險公司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王XX各項費用共計315636.66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980元,王XX承擔145元。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王XX主張的救護車費、停尸管理等費用2300元、精神撫慰金80000元是否應予支持。
關于王XX主張的救護車、停尸管理等費用問題。王XX駕車與行人王明法相撞造成事故,太康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明法受傷經太康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太康縣人民醫院出院證顯示王明法死亡。王XX提交的搶救王明法支出的救護車及相關費用,加蓋有太康縣人民醫院相關單位印章,屬于實際支付的必要費用,能夠與事故認定書及在太康縣人民醫院相關搶救病歷相印證,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反駁該證據的真實性,一審予以支持并無不當。
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王明法在本案事故中無責任,且事故造成其經搶救無效死亡,一審根據本案情況支持80000元并非明顯過高,某保險公司認為應支持30000元并無相應依據,且王XX已實際支付賠償數額,一審判決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0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新章
審 判 員 沈華秋
審 判 員 曹春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秋潔
書 記 員 張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