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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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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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1民終90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102698089XXXX。
主要負責人:王X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婁X,山東辰靜(日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山東辰靜(日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甲,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五蓮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丙,山東競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2018)魯1121民初28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某保險公司不賠償王X甲保險金242400元;2.上訴費用由王X甲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王X甲在事故發生后離開現場,其行為屬于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事故發生后未第一時間向保險人報案,致使保險事故發生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無法查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且根據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王X甲在事故發生后離開現場,某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王X甲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結果正確,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上訴主張及上訴理由無任何依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一審中經筆跡鑒定已經查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及投保聲明書中的投保人簽字均非王X甲本人簽字,且王X甲也從未見過某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王X甲毫不知情。一審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認定涉案保險合同簽訂時,某保險公司未履行明確說明和特別提示義務,認定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產生效力,從而認定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提出的抗辯主張無依據,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是正確的。二、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提出的上訴理由無依據。第一,事故發生后,王X甲及時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交警部門及時出警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并出具了事故認定書,對事故的發生過程、責任承擔等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認定。對本次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也是法院審理后作出生效民事判決予以確認的,因此本次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均已經查明并確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與本案無任何關聯性,更無適用性。第二,一審已經查明王X甲在事故中受傷,到諸城醫院治療,傷情好轉后,王X甲于事故發生后的第二天就到某保險公司處進行了保險報案,并且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不足48小時內即找王X甲簽署《放棄索賠聲明書》,也充分說明了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及時知道了涉案保險事故的發生情況,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對報案時間的陳述也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因此王X甲在事故發生后的報案時間是及時的,某保險公司也及時知道了涉案保險事故的發生情況。第三,一審中已經查明王X甲在本次事故中受傷,并受到驚嚇,王X甲在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且在受害人家屬及王X甲的父親到場的情況下,王X甲被其同學開車送到諸城醫院治療,王X甲的手機遺落事故現場,被他人撿到送給了王X甲妻子,手機因沒電而關機,該事實在(2018)魯1121刑初47號刑事判決中也同樣作出了認定。因此王忠華離開事故現場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王X甲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甲保險金242400元;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13日,王X甲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魯L×××××號牌車輛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覆蓋以上險別的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14日零時起至2018年11月13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76067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元。2018年1月17日19時57分許,王X甲駕駛魯L×××××號牌車輛由西向東行駛至五蓮縣許孟鎮仁里三村路段處時,未減速靠右行駛,與對向行駛的朱某無證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朱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經交警五蓮大隊認定,被保險車輛駕駛員王X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王X甲在第一時間及時撥打了110報警電話、三次撥打120急救電話,搶救受傷人員。王X甲因發生事故受到驚嚇、行為異常,在其父親王善富、受害人親屬李寶亮到達現場后,被其同學祁先偉、李凱送至諸城市人民醫院治療。王X甲的手機遺落事故現場,后被其同學尹相鵬送給王X甲妻子朱婷婷。次日上午,王X甲到保險公司拉取保險單,下午王X甲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到五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2018年1月19日上午,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李文華、厲見田到五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辦案區,讓王X甲在打印好的《放棄索賠聲明》上簽字并多處捺印。《放棄索賠聲明》主要內容為:聲明人所有的魯L×××××車輛在中國人壽財險日照市中心支公司投保,該車于2018年1月17日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本車左前部受損。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次事故造成的所有損失,聲明人自愿放棄向中國人壽財險日照市中心支公司索賠商業險的權利。事故處理過程中,王X甲先行向受害人親屬李寶亮、李萍萍、李志輝墊付了240000元。2018年3月13日,一審法院判決本案王X甲賠償受害人親屬李寶亮、李萍萍、李志輝430899.70元(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扣除已墊付的240000元,余款190899.7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2018年3月21日,王X甲向一審法院申請撤銷《放棄索賠聲明》。2018年4月17日,一審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王X甲向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放棄索賠聲明》。某保險公司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魯L×××××號牌被保險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11月。案涉保險事故致魯L×××××號牌車輛損失2400元。王X甲作為肇事車主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損失240000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二十二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約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四十五條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救治和保護措施,防止和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經日照浩德司法鑒定所鑒定,《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和《投保人聲明》中的“王X甲”簽名均不是王X甲本人書寫。
一審法院認為,王X甲和某保險公司對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系無異議,且該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險合同生效后,保險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關于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約定,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某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其對該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不發生效力。從詢問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捉獲經過、諸城市人民醫院診療記錄、CT檢查報告單及五蓮縣許孟鎮仁里一村出具的證明可以看出,發生事故后,王X甲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救治傷者,采取了必要措施。王X甲系因事故受到驚嚇被同學帶離現場去醫院檢查,并非故意逃避交警檢查而離開事故現場。故,某保險公司關于發生保險事故后因駕駛人離開事故現場而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抗辯主張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關于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約定,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某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其對該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不發生效力。案涉被保險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11月,車輛投保時間為2017年11月13日,即某保險公司明知被保險車輛未按規定檢驗而依然承保。故,某保險公司關于王X甲因投保車輛未按規定檢驗而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抗辯主張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李文華、厲見田于2018年1月9日上午到五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辦案區,讓王X甲簽《放棄索賠聲明》,此時離保險事故發生(2018年1月17日19時57分許)不足48小時,可見,在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之內,某保險公司已經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某保險公司關于王X甲未及時通知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王X甲出具的《放棄索賠證明》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王X甲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王X甲已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親屬賠償的24000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在第三者責任險項下予以賠償。王X甲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240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王X甲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
242400元,符合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應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X甲保險金2424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936元,減半收取2468元,鑒定費4000元,合計646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事故發生后王X甲離開現場,某保險公司能否拒賠。首先,從保險合同條款約定角度分析。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約定,系免責條款,是否生效應當審查某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現已查明《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和《投保人聲明》中的“王X甲”簽名均不是王X甲本人書寫,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采取了其他方法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等向王X甲做出提示和說明,故該免責條款不生效。其次,從現實可能性角度分析。現無證據證實事故發生后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保險人在第一時間對王X甲本人狀態進行了勘查,某保險公司主張王X甲未及時報險導致事故原因、性質不明,即是主張王X甲在及時報險方面具有過錯。一審已查明,事故發生后,王X甲已撥打110報警,但因發生事故受到驚嚇、行為異常,在其父親王善富、受害人親屬李寶亮到達現場后,被其同學祁先偉、李凱送至諸城市人民醫院治療,王X甲的手機遺落事故現場。此時要求行為異常之人及時履行報險義務并理智清醒的留在事故現場等待勘查,或者要求采取借用他人手機報案、報險等方式通知保險人并理智清醒的告知新地點以及時接受勘查,不符合常理,且某保險公司亦未能舉證或者提出合理意見證實王X甲當時并未有行為異常之情形、能夠作為常人接受勘查,因此不能認定王X甲未及時報險并等待勘查具有過錯。再次,從法律規定角度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事故發生后未第一時間向保險人報案,致使保險事故發生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無法查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該條同時規定未及時通知的情形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通知”,因此可以看出法律規定的目的在于規制利用拖延報案逃避現場勘查的行為,該拖延報案行為背后往往隱藏的是違法駕駛情形,該條打擊的即是被隱藏的違法駕駛行為。在事故發生后,也會出現因客觀原因而未能及時報案、報險,或者因客觀原因導致即使及時報案、報險也無法及時接受勘查的情況,此時未及時報案、報險并等待勘查的過錯或者主要過錯不在報案、報險義務人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則不能將客觀不能導致的不利后果加之于在報案、報險事項上無過失、或者僅有輕微過失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本案中,上文已分析,王X甲未能及時接受勘查的原因系受驚嚇,無法苛求其理智清醒的報案、報險并等待勘查,王X甲并不具備該二十一條要求的“重大過失”情形。而綜合全案各項證據情況,王X甲利用就醫、遺落手機等手段逃避現場勘查、隱瞞違法駕駛狀態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王X甲具備該二十一條要求的“故意”不及時通知情形,則本案應認定為王X甲系因客觀原因導致的未能履行完畢及時通知義務,此時要求王X甲承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導致的無法得到保險理賠的不利后果,顯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立法目的。因此,某保險公司以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抗辯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93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滕聿江
審 判 員 馬德健
審 判 員 田仕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吳俊霞
書 記 員 費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