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熊XX、樺南縣順達客貨運輸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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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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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22民初144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樺南縣人民法院 2019-07-05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800945866XXXX。
營業場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
法定代表人:李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黑龍江新時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熊XX,男,漢族,現住黑龍江省樺南縣。
被告:樺南縣順達客貨運輸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82274184XXXX。營業場所:樺南縣。
法定代表人:劉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XX,樺南縣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系樺南縣順達客貨運輸有限公司安全部副經理。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熊XX、樺南縣順達客貨運輸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董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樺南縣順達客貨運輸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葛XX、肖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熊XX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各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賠償款62283.4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4月15日,被告熊XX駕駛被告順達公司所有的黑D×××××號宇通牌大型客車(該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在學府路一中家屬樓門前與沿樺南縣學府路由西向東行駛的孫殿貴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孫殿貴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樺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熊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孫殿貴住院治療,醫療終結后,向樺南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肇事司機及原告保險公司賠償損失。樺南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822民初19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孫殿貴的各種損失61783.4元,案件受理費500元給受害人。判決后,原告保險公司依據該判決向孫殿貴支付了賠償款。由于被告熊XX是無駕駛資格駕駛肇事車輛,因此原告依法有權就支付的賠償款向被告追償。被告順達公司作為被保險車輛所有人,應當與被告熊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懇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樺南縣順達客貨運輸有限公司辯稱,一、關于原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中的訴訟理由,違反法律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答辯人手里只收到保險人即原告交付的保險單一份,而無其它任何手續,更沒有特別約定的所謂附頁。二、被答辯人保險公司未盡法律規定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提示義務及說明義務。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在投保人聲明一欄沒有投保人簽字和蓋章,足以說明保險人在投保人投保時,疏忽了尤其對免責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保險公司投保的車輛,在交通肇事時駕駛證為增駕A1的駕駛證,此次事故發生后樺南交通警察大隊經調查后作出認定,駕駛人熊XX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但交警部門并未確定駕駛人熊XX存在駕駛證與駕駛車型不符的違法行為,況且駕駛人熊XX駕駛的車輛是跑的鄉村道路,交警隊及運輸管理部門并未對駕駛人熊XX駕駛的車輛加以限制?!盁o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一免責條款,是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應盡到說明義務。保險金的構成也是保險人應當盡到的說明和提示義務。確認保險人是否對投保人盡了說明義務的標準就是有投保人親自書寫的證明保險人已對其作了說明和提示義務的文字說明。不是答辯人(投保人)本人書寫的不足以證明被答辯人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因此該格式條款對投保人和答辯人,即答辯人不具有約束力,被答辯人保險公司主張其已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持,法庭應不予支持被答辯人保險公司的訴訟觀點。四、答辯人除收到一張保險單外,在沒有收到保險公司的任何保險手續,也從未在其他手續上簽字蓋章,均是保險公司自己填寫的,因此,保險公司依法根本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應自己依法承擔未盡告知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責任。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法庭應依法駁回。五、答辯人樺南縣順達客貨運輸有限公司現有新的證據,即樺南縣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519號民事判決書和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黑08民終963號民事判決書,這兩份判決書現均已發生法律效力,并已執行完畢,這兩份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與本起交通事故案件完全一致,樺南縣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51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之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向佳木斯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佳木斯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的上訴,維持樺南縣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519號民事判決。答辯人現將該兩份生效的判決書提交法庭,作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生效判例,請法庭根據本判例判決駁回被答辯人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另外,本案中的公交車輛駕駛員、公交車輛的經營者每天產生的收入沒有上交公司,所以這個案件順達公司不能參與賠償;熊XX在我公司沒有檔案,沒有參加公司培訓,是九通公交車隊自行雇傭的,其所引發的交通事故與順達公司無關。
訴訟中,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供如下證據:1、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車輛信息表一份,證明原、被告的信息情況。2、樺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一份,證明原告承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告為次要責任。樺南縣人民法院(2017)黑0822民初1932號民事判決書一份,支付憑證兩份,證明原告依據生效判決已經向傷者賠付,并且承擔訴訟費的事實。經庭審質證,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堅持其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真實性、關聯性,且與原告的到庭陳述基本一致,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定。
被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如下證據:樺南縣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519號民事判決書一份,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黑08民終963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這兩份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與本案完全一致,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營運線路承包合同書、安全行車責任書各一份,證明肇事車輛是九通公交車隊自行購置的,按照規定,應當九通公交車隊自行負責。經庭審質證,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這些證據所載內容與本案無關。
本院經審查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具有真實性,但其所要證明的問題,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其所主張的焦點問題是其企業內部運營的關系,與本案的原告無關。
本院認為,交強險的首要功能在于對受害人的保護,因而具有安定社會的功能,而侵權人風險分散的功能則居于次要地位。因此,這些違法情形下保險公司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交強險制度的目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侵權人追償,并不會造成放縱違法行為人的后果。更有利于實現制裁違法行為的目的。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再對侵權人追償更有利于實現交強險保護受害人權益、填補受害人損失的功能。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原告某保險公司,被告樺南縣順達客貨運輸有限公司承保的所有的肇事車輛,在熊XX駕駛時與孫殿貴駕駛的車輛發生相撞,造成孫殿貴受傷的交通事故,樺南縣人民法院判定原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孫殿貴的損失61783.4元,并承擔訴訟費500元,原告保險公司按照判決履行了賠償義務。因被告所有的車輛駕駛人不具備駕駛肇事車輛的準駕資格,因此,原告取得對被告的代位求償權。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給付賠償款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被告辯解其駕駛員熊XX在交通肇事時駕駛證為增駕A1的駕駛證,但無證據證實,故其辯解主張不予采納。樺南縣順達客貨運輸有限公司與九通公交車隊之間是承包和管理關系,其所雇傭的人員對他人造成傷害,應當由樺南縣順達客貨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責任,其承擔責任后,可以向九通公交車隊追償。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樺南縣順達客貨運輸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61783.4元,訴訟費500元,共計62283.4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79元,由被告樺南縣順達客貨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佳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 夏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