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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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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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9民終47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03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
負責人:呂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陜西持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陜西寧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陜西寧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2018)陜0902民初46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2018)陜0902民初4605號民事判決;2.改判駁回王X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車輛涉水行駛造成發動機受損損失的訴訟請求;3.上訴費由王X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2017年6月25日,王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新車73154(現為陜GXXX**)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中,購買有車輛損失險,但未購買附加險,即涉水險。2018年3月24日,王XX在漢濱區建民辦付家河武警教導隊對面涉水行駛過程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足額支付了王XX的車輛損失保險金,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標的車發動機艙受損原因是本案的唯一爭議焦點,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缺乏事實依據和合同依據。此外,王XX在車輛涉水行駛導致車輛進水受損后,還多次強行二次啟動車輛。即使王XX購買有涉水險,該行為也是保險合同規定的免責事由之一。二、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十條規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王XX答辯稱,一、一審中,王XX提供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等證據,已經完全按照法律規定對自己主張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履行了證明義務。某保險公司主張本次事故是因王XX涉水行駛所致車輛受損,不負賠償責任,但一審時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車輛受損是因涉水行駛并強行二次啟動車輛所導致,一審法院對保險公司該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綜上,某保險公司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為由要求撤銷原判決依法不能得到支持。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范疇,也不是王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不能作為該公司合法的免賠依據。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由某保險公司支付王XX保險賠償金49621.08元;2.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6月25日,王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新車73154(現為陜GXXX**)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中,又分別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等其他險種,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為4748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6月26日0時起至2018年6月25日24時止。2018年3月24日,王XX投保的車輛在付家河武警教導隊對面發生單方事故,車損嚴重。后王XX將受損車輛交由安康市龐大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并產生維修費用。其中,駕駛艙受損費用為30378.92元、發動機受損部分為49621.08元,后某保險公司支付駕駛艙受損費用,未支付發動機受損部分的維修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王XX就新車73154(現為陜GXXX**)小轎車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單,兩份保險單具有保險合同性質,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保險單即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拘束力,雙方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王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該車輛在駕駛過程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符合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情形,故對于王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當庭辯稱該車發動機因涉水導致損失,王XX未購買涉水險而拒賠的辯解意見,與本案查明事實不符,也不符合拒賠的情形,故不予采信。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由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王XX保險賠償金49621.08元;案件受理費1040元,減半收取5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本案系因雙方當事人在財產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案由應為《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將本案案由確定為“合同糾紛”,與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不符,本院予以糾正。本案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支付投保車輛發動機維修損失49621.08元。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王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無其他效力瑕疵,一審認定合同有效正確。經查,王XX投保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中,分別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其中,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為4748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6月26日0時起至2018年6月25日24時止。2018年3月24日,王XX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投保車輛因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的結果。該起事故發生于上述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事故發生后,王XX將車輛交由第三方機構維修,駕駛艙受損維修費用為30378.92元、發動機受損部分維修費用為49621.08元,故王XX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發動機受損部分維修費用,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依法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被保險車輛系因涉水等原因導致發動機部分損失不在保險理賠范圍,系主張免賠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審理期間,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實該公司已向投保人王XX送達了保險條款,也不能證實本次事故確系因車輛涉水和王XX不當操作導致發動機部分損失而應當免責,故其上訴提出的主張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4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 波
審判員 張 燕
審判員 劉慧琴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 馬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