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周口市鑫匯大件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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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271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姚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睿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口市鑫匯大件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原國際商貿(mào)城),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698706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河南豫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口市鑫匯大件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周口鑫匯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24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周口鑫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242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周口鑫匯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周口鑫匯公司雇傭的司機王報駕駛案涉車輛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將路邊電纜、電桿掛斷的事故,王報負事故全部責任。周口鑫匯公司賠償三者損失39000元。2.案涉事故車輛為營運車輛,周口鑫匯公司未提供駕駛員王報的從業(yè)資格證,依據(jù)案涉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周口鑫匯公司辯稱,1.針對上訴狀中提出的未提供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周口鑫匯公司認為有無取得從業(yè)資格證與本案事故發(fā)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guān)系,也不顯著增加承保車輛運行的風險,某保險公司所稱的免責條款,不能成為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免責事由。2.某保險公司在原審中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投保人在投保時向其說明了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應當予以維持。
周口鑫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周口鑫匯公司已付的三者損失390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4日6時許,王報駕駛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西安市港務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向東路十字時,因操作不當,只是車輛將路邊的電纜、電桿掛斷,造成事故。該起事故經(jīng)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灞橋大隊認定,王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明,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系周口鑫匯公司所有,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萬元)和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25日0時至2018年9月24日24時。上述事故發(fā)生后,周口鑫匯公司賠償三者損失共計39000元。一審法院認為,周口鑫匯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該合同合法有效。因周口鑫匯公司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模kU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故在賠償三者損失后,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進行賠付。庭審中,周口鑫匯公司提交的兩份賠款收據(jù)均加蓋有事故處理交警的印章,故對該兩份收據(jù)予以認定。周口鑫匯公司提交的駕駛員王報的駕駛證即可證明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其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對于某保險公司辯稱的駕駛出租車或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應當免除保險責任,因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在投保時其已就該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作出明確說明,故對其辯稱理由不予采信。綜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周口鑫匯公司三者損失39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賠償原告周口市鑫匯大件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三者損失39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jù)當事人訴辯情況,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對于周口鑫匯公司車輛因案涉事故產(chǎn)生的三者損失39000元應否承擔賠付責任。
第一,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的免除保險責任問題,一審期間周口鑫匯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cè)送鯃蟮鸟{駛證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事故原因是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可以證明事故發(fā)生時駕駛?cè)司哂泻戏ǖ鸟{駛資格。某保險公司稱事故車輛系營運車輛、周口鑫匯公司未提供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但一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均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向周口鑫匯公司就案涉免責條款作出了明確提示和說明,故某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條款對周口鑫匯公司不發(fā)生效力。
第二,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期間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模kU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結(jié)合一審期間周口鑫匯公司向法庭提交加蓋有事故處理交警印章的兩份賠償收據(jù),可以證明周口鑫匯公司已經(jīng)賠償了三者損失,根據(jù)雙方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應當賠付周口鑫匯公司三者損失39000元,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7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新章
審 判 員 沈華秋
審 判 員 曹春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永波
書 記 員 馬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