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甲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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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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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7民終132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山西省晉中市介休市三賢大道東側緯三路南側信合苑小區。
負責人: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甲,男,漢族,山西省介休市平遙縣××鎮××村村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X,介休市城關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甲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太谷縣人民法院(2018)晉0726民初16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判令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1.原審判決上訴人多承擔了21196元。本案中,被上訴人的車損雖然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委托的,但是上訴人認為該鑒定金額明顯過高。且無法提供修理費發票以及修理明細,無法證實修車的實際花費。因此對于該車損失應當以上訴人的定損金額為準,也就是42650元。按照比例責任劃分后多判了21196元(72930-42650)×70%=21196元。2.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訴訟費、鑒定費錯誤。上訴人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上訴人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于法無據。
被上訴人王X甲辯稱,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準確無誤,請求維持原判。
一審原告王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的車損限額內賠償王X甲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車輛受損費用49651元;2.案件受理費及鑒定費3360元、施救費38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12日04時50分,在二廣線高速公路太谷東服務區入口匝道,王X甲駕駛晉K×××××號車由南向北行駛時,因未及時觀察路面,導致車輛與前方停駛的秦浩駕駛的津C×××××、魯Y×××××號車發生碰撞,造成晉K×××××號車前部受損,王X甲受傷以及該車所載貨物受損,津C×××××、魯Y×××××號車后部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山西省公安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管理處六支隊九大隊責任認定,王X甲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秦浩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2018年10月15日山西新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鑒定意見,晉K×××××號車損金額為72930元,鑒定費4800元。晉K×××××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限額為23968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施救費為5500元。晉K×××××號車登記在介休市三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名下。實際經營車主為王X甲。
一審法院認為,王X甲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賠償王X甲合理損失。經一審法院審核,車輛損失費72930元。施救費5500元。鑒定費4800元。以上共計83230元,此款由對方車輛的交強險限額內財產項賠付2000元,余款按照責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70%,即(83230元-2000元)×70%=56861元。某保險公司雖對鑒定報告及施救費金額提出異議,但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主張,對某保險公司辯解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王X甲交通事故損失56861元。
二審中,被上訴人王X甲提交介休市城南昌盛汽車專修部出具的收款收據,擬證明車輛維修實際支付情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對收據不認可,不是正規票據。庭后,被上訴人王X甲依據本院要求提供了車輛修理費增值稅普通發票九支。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對發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和本案的關聯性請法院予以審核。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車損如何認定;二、訴訟費與鑒定費如何承擔。針對上述焦點,本院評判如下:
關于車損的認定,太谷縣保險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托山西新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晉K×××××號車輛的損失價值進行了鑒定,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人員具有相關資質,鑒定結論較為客觀。某保險公司認為鑒定意見不能公允的反映被保險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實際損失,并在一審時提供車輛損失情況說明書一份,請求以其定損金額確認事故車輛的損失。經核實,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車輛損失情況說明書中,既無查勘定損人的簽字,亦無保險公司的蓋章,也無被保險人、修理廠、第三方的簽章,本院難以采信該份證據。結合鑒定意見以及王X甲提供的修理明細、修理發票,本院確認晉K×××××號車輛的損失費為72930元。
關于鑒定費和訴訟費,鑒定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開支,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認定該項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并無不當。關于訴訟費,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應由敗訴方承擔。一審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亦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段 鋒
審判員 許 俊
審判員 申子西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 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