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佟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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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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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民終771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北京市亦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佟X,男,漢族,住北京市豐臺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佟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369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36950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佟X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17日,被保險人佟X駕駛保險車輛碰撞護欄,發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故涉案交通事故屬于應當報警的情形,但佟X沒有報警、未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查、未能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某保險公司根據行車記錄儀的內容產生合理懷疑并開展調查,但由于佟X未報警,致使交通事故相關事實無法查清,特別是事發時佟X是否存在酒駕無法確定。因此,佟X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全額賠償,顯失公平。
佟X辯稱:首先,在發生本案交通事故前佟X未喝酒,不存在酒駕行為。其次,發生事故后佟X及時報警并向某保險公司報案,但交警和某保險公司均表示不出現場。另外,佟X駕車碰撞護欄,相關部門未要求佟X賠償護欄。最后,某保險公司調查時,威脅佟X如果不簽署同意免賠70%的自愿放棄索賠申請書,則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綜上,佟X同意一審判決,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佟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佟X機動車損失賠償金6991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4998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被保險人為佟X,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0元。2018年5月17日凌晨4時19分,佟X駕駛涉案車輛行駛至北京市豐臺區方莊附近,在右轉彎時撞上了護欄,導致涉案車輛受損。2018年5月17日凌晨5時48分,佟X向某保險公司報案。
2018年6月8日,某保險公司委托北京克羅格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克羅格公司)調查事發時佟X是否為酒后狀態,克羅格公司通過調查涉案車輛行車記錄儀、查勘事故現場、向佟X了解相關情況后,得出結論為“無實質證據證明駕駛員酒后行為”。
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了定損,金額為69915元。2018年8月18日,北京波士誠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了維修,佟X支付了費用69915元。
一審法院認為,佟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并造成涉案車輛受損,某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進行理賠。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佟X存在酒后駕車的可能性,但某保險公司并未及時到場進行調查,客觀上無法還原事發現場;事后委托第三方做出的核查報告書亦載明“無實質證據證明駕駛員酒后行為”,在其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佟X酒后駕車的情況下,對于該項辯稱意見法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佟X支付保險金69915元。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于2018年5月17日凌晨4時許,事故地點為北京市磁器口附近,事故發生后佟X未停車繼續駕車,后停在北京市豐臺區方莊附近。停車后佟X于4時50分撥打122報警電話,通話時長2分47秒,于5時38分開始多次撥打某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某保險公司記錄的報案時間為5時48分。交警未出警亦未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某保險公司未在有效時間內對佟X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包括是否酒后駕車進行核實。
后佟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某保險公司因懷疑佟X存在酒后駕車行為,委托克羅格公司核實本案事故發生經過。該公司出具的核查報告書載明:核查人員通過查勘事故現場、調取行車記錄儀以及對佟X進行詢問,認為拒賠此案;與佟X長時間協商后,佟X在《被保險人自愿放棄索賠、注銷案件申請書》上簽字認可整案免賠70%、賠付30%處理。該申請書載明:佟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因個人原因自愿按照賠付30%處理,整案免賠70%。佟X在落款申請人處簽名并簽署時間2018年6月9日。
2018年7月5日,某保險公司向佟X出具《案件賠付情況告知函》,告知佟X整案拒賠,理由為:由于標的車碰撞公共設施后未現場報交警,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報警”之規定,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第一章第十條第四款“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整案拒賠。
另查,某保險公司認可只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認定駕駛員是否存在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否成立。
首先,佟X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某保險公司進行了報案,某保險公司認可接到了佟X的報案但未派人及時進行查勘,故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佟X未報警以及因佟X的行為導致本案交通事故原因無法查清,本院均不予采納。雖然佟X未在發生交通事故現場第一時間進行報案,但根據克羅格公司出具的核查報告書,某保險公司系對佟X是否酒后駕車存疑,因此,本案因某保險公司未及時對佟X進行調查核實,才導致無法認定是否因佟X酒后駕車發生事故。
其次,某保險公司認可只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認定駕駛員是否存在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故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本案交通事故系因佟X酒后駕車。
最后,雖然佟X簽署了《被保險人自愿放棄索賠、注銷案件申請書》,但某保險公司未按照申請書中整案賠付30%的內容賠償保險金,而是向佟X發出了整案拒賠的《案件賠付情況告知函》。由此可以認定,某保險公司拒絕了佟X提出的整案賠付30%的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失效。佟X簽署的《被保險人自愿放棄索賠、注銷案件申請書》未成立生效,佟X有權依據《案件賠付情況告知函》起訴某保險公司要求全額賠償。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4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 菁
審 判 員 孫兆暉
審 判 員 趙婧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穆小麗
書 記 員 梁藝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