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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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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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6民終77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8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住濟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河南俊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源市。
代表人:胡瑞崢,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河南慧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濟源市克井鎮第一初級XX,住所地:濟源市。
法定代表人:李XX,該中學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該中學辦公室主任。
上訴人張XX因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濟源市克井鎮第一初級XX(以下簡稱克井一中)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張XX于2015年11月5日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濟民一初字第5037號民事判決。張XX、某保險公司均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豫96民終52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后濟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并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7)豫9001民初2043號民事判決,張XX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太平洋財產濟源支公司支付其保險金425138.12元。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其關于400000元傷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錯誤。首先,濟源市人民法院(2015)濟民一初字第1086號民事判決判令苗圈紅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748157元(包含殘疾賠償金463437元和護理費284720元),另外,濟源市人民法院(2013)濟民一初字第1414號民事判決判令苗圈紅賠償其醫療費99943.83元,該二份判決生效后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但苗圈紅僅支付了部分醫療費87200元,其據此對苗圈紅尚有760900.83元債權沒有實現。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無論從保險法的規定還是合同條款的約定,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只能或只應該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實際取得的賠償金額,而不是扣減賠償債權數額。保險公司賠償張XX保險金后,張XX完全可以配合保險公司在執行程序中對直接責任方苗圈紅追償。綜上,一審法院在張XX尚有債權未實現的情況下,將尚未實現債權作為其已獲得的賠償金額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予以扣減,明顯違反了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系適用法律錯誤。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在克井一中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其公司不應承擔理賠責任。(一)涉案保險合同系責任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克井一中對第三者(教職工)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產品,保險人承擔理賠責任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對教職工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這是責任險合同的應有之意;(二)張XX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張XX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克井一中作為用人單位已為張XX繳納工傷保險費用,濟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對張XX作出了豫(濟)工傷認字【2013】329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張XX也得到了工傷保險基金賠付,克井一中不應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其公司也不應承擔理賠責任。二、在法院判決已經確定直接責任人對張XX進行賠償的情況下,其公司不應再承擔理賠責任。(一)涉案保險合同是責任險合同,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范疇,財產保險合同適用的目的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事故所遭受的保險標的損失,實現保險保障的功能,財產保險合同嚴格適用損失填補原則和保險代位權制度,并對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借助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予以限定,禁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制度獲取不當利益;(二)濟源市人民法院已經對張XX的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判決,該判決判令直接責任人對張XX承擔賠償責任,其公司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請求駁回張XX的上訴請求。
克井一中述稱,本案應由二審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決。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克井一中按保險合同要求支付其賠償金400000元、法律費用20000元、交通費800元、營養費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6438.12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2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1200元,以上共計430138.12元。一審訴訟中,張XX變更其訴訟請求中的法律費用為15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張XX系克井一中在編教師,在學校工作期間,克井一中為學校教職員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教職員工校方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其中保險單載明賠償標準為:傷殘40萬/人、法律費用2萬/人、護理費用每天20元,最高賠償1200元、交通費用最高800元、伙食補助費20元/天,最高1200元、營養費最高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最高3萬元。2013年5月7日20時左右至22時左右,張XX在學校加班,工作結束后,張XX到單位外附近就餐,大約23時,張XX就餐返回單位住宿,途中因交通事故致使頭部受傷。同年5月29日,經濟源市交警部門認定,張XX不承擔事故責任。2013年11月26日,濟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XX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認定為工傷。張XX受傷后,先后在濟源市人民醫院、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濟源市中醫院等進行治療,診斷為:1、右額顳頂枕部硬膜下血腫并雙側腦疝;2、右額顳頂枕頂枕葉及左側額顳葉腦挫裂傷;3、蛛網膜下腔出血;4、右顳骨骨折并顱底骨折;5、頭皮血腫并頭皮挫傷;6、雙肺挫傷并肺部感染;7、軟組織損傷;8、腦積水。后張XX就其2013年8月8日之前所產生的醫療費以及傷殘賠償金、護理費向本院提起訴訟,張XX傷情經洛陽鑫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傷殘等級為一級,顱骨缺損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屬完全護理依賴程度,濟源市人民法院(2013)濟民一初字第1414號民事判決書、(2015)濟民一初字第106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了交通事故責任人苗圈紅賠償張XX2013年5月8日至同年8月8日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以及出院后五年的護理費。另外,克井一中為張XX入有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賠償張XX醫療費485716.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585元。張XX住院治療期間由其妻子楊愛蓮(城市戶口)以及女兒張愷樂(農村戶口)護理。張XX母親楊烈花,有6個子女,其中一個兒子張向東為精神殘疾,無扶養能力。張XX目前仍在康復治療中。本次訴訟,張XX支出律師費1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校方已為張XX入有工傷保險,張XX也已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交通事故責任人也對張XX的損失進行了部分賠償,保險公司應否再承擔理賠責任。根據“職員工校方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的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教職員工因下列原因導致人身傷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將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其中第一種情形為“在工作期間以及加班期間因從事被保險人的工作而遭受××”,張XX受傷的情況則符合該種情形,且該種情形一般情況下均可以認定為工傷,而學校作為用人單位為其教職員工購買工傷保險是法定的義務,如果因入有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應予賠付就免除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就失去了學校為其教職員工投保《教職員工校方責任保險》的意義,且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條款也未明確約定,受害人已得到工傷保險賠付或直接責任人的部分賠償后,保險公司不再承擔賠付責任。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其盡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該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故其拒賠的理由不能成立,張XX要求某保險公司保單履行賠付義務,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本案中,張XX主張理賠項目包括傷殘400000元、法律費用15000元、交通費800元、營養費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6438.12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2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1200元,根據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而該條的規定也與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內容基本一致,即根據保險法及教職員工校方責任保險條款的規定,保險公司理賠后,有向直接責任人行使代位請求權的權利。由于濟源市人民法院(2015)濟民一初字第1068號民事判決書已對張XX的傷殘賠償金作出判決,判決了直接責任人苗圈紅賠償張XX賠償殘疾賠償金的損失,保險公司已無法再就該部分損失向責任人行使代位請求權,故張XX向保險公司主張傷殘400000元,理由不足,該院不予支持。張XX主張的其余損失項目,均未超出理賠限額,也未曾向直接責任人主張并得到賠償,且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保險公司雖對法律費用15000元提出異議,但根據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該費用系與保險事故直接相關的律師費,包含在法律費用范疇內,該院對保險公司的抗辯,不予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應支付張XX的理賠款包括法律費用15000元、交通費800元、營養費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6438.12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2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200元,共計25138.12元,克井一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張XX25138.12元;二、駁回張XX要求克井一中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如未按照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752元(系緩交),張XX負擔7299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53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張XX補充提交了2019年5月8日濟源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張XX對于直接責任人的債權尚有849250.83元沒有執行到位,該部分足以保證某保險公司在承擔保險金后實現自己對責任人的追償權利,一審判決殘疾賠償金400000元不應從保險金中予以扣除。某保險公司質證后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據恰恰證明了對張XX發生的交通事故法院已經確定了明確的賠償責任主體,即應當由苗圈紅賠償張XX的相關損失。克井一中質證后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張XX提供的證據,加蓋有濟源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印章,某保險公司與克井一中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可以證明交通事故責任人苗圈紅至今僅賠償張XX55700元。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張XX請求的400000元傷殘賠償金應否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張XX系克井一中的教師,其在加班后就餐返校途中因交通事故致使頭部受傷。根據克井一中為該校教師投保的《教職員工校(園)方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一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教職員工在工作期間以及加班期間因從事被保險人的工作而遭受××,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將根據本合同約定在保險單紫愛明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張XX受傷的情況符合該項約定情形。某保險公司認為張XX所受傷害已被認定為工傷且已得到工傷保險基金賠付,克井一中不應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其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張XX僅獲得了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的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并未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此,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上述保險條款賠償張XX所主張的傷殘賠償金。由于生效民事判決已判令直接責任人苗圈紅賠償張XX包含殘疾賠償金在內的各項損失,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和涉案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約定,認為某保險公司已無法再就該部分損失向責任人行使代為請求權,并據此駁回了張XX的訴訟請求,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和涉案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約定中的保險標的均為被保險人的財產,而非涉案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駁回張XX的訴訟請求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因此,某保險公司應按約定支付張XX425138.12元賠償款。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204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濟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204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張XX425138.12元”。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7752元(系緩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齊曙光
審判員 石 林
審判員 張莎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 楊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