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邱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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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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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終3983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6O1-606、616室。
負責人:方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歐XX,上海市建緯(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邱XX,男,漢族,住湖南省瀏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湖南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萍鄉市弘捷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
法定代表人:林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湖南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邱XX、萍鄉市宏捷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捷利物流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2018)湘0181民初73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商業險賠償部分,另一審賠償數額計算有誤,請求予以糾正;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上訴人在商業責任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明確的合同約定,且上訴人已明確告知并釋明免責條款。根據涉案商業保險合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四十條“責任免除”條款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駕駛出租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上述條款明確約定了無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的屬于機動車損失險約定的免責情形。保險合同簽訂時,上訴人明確告知并著重提醒“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并進行了書面的明確說明,以上行為表明上訴人已經盡到保險人的提醒注意義務,被上訴人在對免責條款充分理解后也已經向上訴人作出蓋章的投保人《書面聲明》。故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原審原告在商業險范圍內的損害賠償應由被上訴人承擔。2.被上訴人邱XX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無疑增大了營運車輛的安全風險,二被上訴人本身存在重大過錯。根據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部制定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十條規定:從事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的駕駛人除具備相應的駕駛證外,還應必須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本案保險車輛登記使用性質為貨物運輸,投保時登記的使用性質為營業貨車,被上訴人邱XX從事經營性貨物運輸,依法應當取得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但其卻未持有有效資格證,增大了營運車輛的安全風險。被上訴人為擁有合法運營執照的物流運輸公司,其作為從事運輸的專門運輸企業,本身就具有運輸行業作業經驗及相應的證照辦理經驗,對于駕駛員駕駛道路貨運車輛應持有準駕車輛駕駛證及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應比常規企業具有更高的認識,在資格證的持有問題上,作為經驗豐富的運輸企業本身就存在過錯。綜上,因本案被上訴人邱XX駕駛營運貨車無有效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其違反了行政法規的相關禁止性規定,故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責任無事實、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邱XX、宏捷利物流公司辯稱,本案發生時并非運輸活動期間,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與駕駛員是否取得貨物運輸從業資格無關,本案交通事故不屬于保險合同規定的免責范圍,且本案簽訂的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不予賠付約定內容是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與說明義務,免責條款無效,故甲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邱XX、宏捷利物流公司保險金377097.22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邱XX、宏捷利物流公司保險金9332元;2.本案訴訟費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7年7月13日,邱XX與宏捷利物流公司簽訂《車輛掛靠協議書》,雙方約定邱XX將貸款購置的贛J×××××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至宏捷利物流公司,宏捷利物流公司僅為車輛行駛證登記單位,該車輛實際所有人為邱XX。2017年7月6日,邱XX將所駕駛的車輛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及自燃損失險,保險費用共計23733.2元。同日,甲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的保險單,保險單中約定:保險期間為1年,即自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2017年10月23日18時50分許,邱XX駕駛車牌號贛J×××××7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國道G106線由北往南行駛時,與由東往西橫過道路的行人王懷應、尋嬌霞相撞,造成其2人死亡,王懷應的住宅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瀏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瀏公交認(2017)0067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邱XX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懷應、尋嬌霞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懷應的實際損失為:醫療費9052元,死亡賠償金169740元,喪葬費21946.5元,誤工費1333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207271.5元。尋嬌霞的實際損失為:醫療費173565.47元,死亡賠償金169740元,誤工費1333元,鑒定費800元,護理費15615.05元,營養費6050元,交通費1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50元,喪葬費21946.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401600.02元。事故發生后,邱XX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共計向其賠償552000元。車輛定損與維修在甲保險公司指定地點完成,共計花費9332元。甲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理賠了交強險范圍內的110000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事故發生時,邱XX的貨物運輸從業許可證已過期。訴訟中,甲保險公司稱邱XX購買保險時,甲保險公司向邱XX明示了若駕駛人無貨物運輸從業許可證則保險公司免責,但未提交充足證據予以證明,邱XX予以否認。
一審法院認為:邱XX駕駛的J24677重型半掛牽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及自燃損失險,保險費用共計23733.2元。邱XX作為車輛駕駛員取得了相應的駕駛資格,雖然邱XX在事故發生時無貨物運輸從業許可證,但其是否取得貨物運輸從業資格,并不影響其駕駛技能,也不能推定增加了營運車輛的安全風險。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與駕駛員是否取得貨物運輸從業資格無關,保險公司基于邱XX無貨物運輸從業許可證而主張免賠的意見,不予采納。故甲保險公司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邱XX377097.22元,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邱XX9332元,以上共計386429.22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邱XX保險金386429.22元;二、駁回邱XX、萍鄉市弘捷利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7096元,減半收取3548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在于甲保險公司主張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能否成立。甲保險公司稱《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四十條“責任免除”條款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駕駛出租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且其已明確告知并釋明免責條款,故其不應承擔商業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本院經審查認為,因甲保險公司主張作為免責依據的條款“駕駛出租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并沒有明確包括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合法有效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的情形,也沒有指明駕駛營業性機動車具體應具備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哪一種許可證書,而本案中邱XX在事故發生前持有貨物運輸從業許可證,只是在事故發生時過期了,因此,并不符合甲保險公司主張的上述免責條款約定的情形,因此,一審法院對甲保險公司的該項主張未予認可,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96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釗作俊
審判員 楊 霞
審判員 劉忠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 王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