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縱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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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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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民終75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05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合縱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7#,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402797880XXXX。
法定代表人:舒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四川曉明維序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104201310106142。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400904375XXXX。
負責人:牟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四川民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104201310462444。
上訴人四川合縱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縱物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2019)川0402民初12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合縱物業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合縱物業公司不支付賠償金22900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合縱物業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與上海花園業主委員會簽訂了《上海花園小區物業服務合同》,從2013年5月25日至今為上海花園小區全體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根據《上海花園小區物業服務合同》第四條約定,合縱物業公司按照《攀枝花市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一級標準提供物業服務,合縱物業公司定期對公共(墻)地面等公共部位進行巡查。但上海花園小區33棟高層電梯公寓不是老舊危房,該樓房外墻面突然跨磚毫無征兆,合縱物業公司巡查時無法及時發現該安全隱患。某保險公司一審中出具的《說明》證實2018年7月28日突降大雨、刮大風是造成上海花園小區33棟高層電梯公寓外墻磚脫落的原因,外墻磚脫落屬突發偶然,難以預見、難以避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不應承擔責任,故合縱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查明事實清楚,請求二審予以維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可抗力是發生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事件,而外墻磚脫落是屬于維修未到位造成的損害。外墻瓷磚是粘貼性的,應該屬于日常維護、維修的范圍。
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合縱物業公司支付某保險公司代付的賠償金22900元;2.本案訴訟費由合縱物業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曾強是上海花園小區的業主。2018年7月28日早上,曾強發現其停放在上海花園小區33棟3單元樓下76號車位的川D×××××號黑色奧迪車被掉落的樓房外墻瓷磚砸壞。當日,某保險公司到事故現場進行了出險處理。川D×××××號車受損后到攀枝花三和銘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維修,攀枝花三和銘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了川D×××××號車的維修費發票。川D×××××號車被損壞后,某保險公司確認川D×××××號車的損失為22900元。2018年9月18日,某保險公司作為川D×××××號車的保險人依據與曾強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向曾強賠付了保險金22900元。曾強簽署了《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保險標的一切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并授權某保險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一審法院另查明,事發期間,合縱物業公司與上海花園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合同已到期,雙方尚未續簽合同。但此期間,合縱物業公司仍是上海花園小區的實際物業管理人,向上海花園小區的業主收取了物業管理費。2018年8月16日,合縱物業公司與仁和區上海花園業主委員會再次簽訂了《仁和上海花園小區物業服務合同》,合同中約定房屋建筑所有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樓梯頂、門廳、設備機房的維修、養護及其他管理等屬于合縱物業公司受委托管理的事項。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發期間,合縱物業公司是上海花園小區的實際物業管理人,對上海花園小區內外墻體的維修、養護負有管理責任。就上海花園小區出現外墻磚墜落產生的損害,合縱物業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上海花園小區33棟樓房外墻瓷磚掉落將曾強所有的川D×××××號車砸壞,造成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依據與曾強簽訂的保險合同向曾強賠付保險金22900元。事發期間,合縱物業公司是上海花園小區的實際物業管理人,某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可向合縱物業公司追償。綜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合縱物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某保險公司已代付的賠償金2290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372元,減半收取186元,由合縱物業公司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合縱物業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間的《四川合縱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工程部每周巡查記錄表》31張。
證據二:《攀枝花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劃分標準》。
證據一、證據二擬證明:合縱物業公司是按照攀枝花市物業服務一級日常巡查履行了合同義務。
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上述2組證據不能達到合縱物業公司的證明目的。合縱物業公司日常巡查不能證實其對事故發生的外墻進行了全面檢查。而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合縱物業公司對內外墻的維護、養護負有管理責任,所以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合縱物業公司可以免除責任。
本院認為,合縱物業公司二審中提交的證據一系其自行制作,證據二系打印件,證據一、證據二均不能證明合縱物業公司負責維修、養護、管理的外墻磚未造成他人損害以及合縱物業公司可以免除責任的事實,故對上述證據一、證據二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曾強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副本)。
證據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
證據一、證據二擬證明:本案中,某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的依據是曾強投保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條款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一章第十八條,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合縱物業公司質證認為,認可證據一、證據二的真實性,但證據一中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更適合本案案情,本案亦不適用證據二的第一章第十八條,因為不是合縱物業公司造成案涉車輛的損失,合縱物業公司不是致害人,故某保險公司不能對合縱物業公司行使追償權。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一、證據二均為原件,能夠證明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行使追償權的合同依據,故本院對其證明目的依法予以采信。
經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還審理查明,某保險公司一審中提交的2018年8月9日的《說明》系合縱物業公司上海花園項目部出具,某保險公司提交該《證明》的目的是證明“事發經過以及車輛損失金額,合縱物業公司均知曉”。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合縱物業公司應否承擔某保險公司主張的代付賠償金22900元。根據合縱物業公司的上訴理由,合縱物業公司對本案所涉事故發生時,其負有對上海花園小區樓房的內外墻體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的責任不持異議,只是認為其已盡到巡查管理義務,事發外墻磚脫落系意外事件。對此,本院認為合縱物業公司依約承擔的對上海花園小區33棟樓房外墻面維修、養護、管理的義務,應包括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外墻墻磚脫落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危險或實際損害,但合縱物業公司提交的《四川合縱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工程部每周巡查記錄表》《攀枝花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劃分標準》均不能證實其已盡到外墻風險排查義務,其對于維修、養護、管理義務的履行未能有效阻止因外墻墻磚脫落對他人財產造成的危險和損害,即合縱物業公司未能證明其作為管理人對外墻磚脫落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另,合縱物業公司上訴所稱《說明》,雖系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提交,但該《說明》系合縱物業公司上海花園項目部出具,某保險公司出具該《說明》的目的是證明合縱物業公司知曉事件發生過程。因該《說明》載明的內容系合縱物業公司自行陳述,故合縱物業公司主張外墻磚脫落系意外事件的事實,在本案中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綜上,合縱物業公司應就本案所涉外墻磚脫落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可在其賠付金額范圍內向合縱物業公司追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合縱物業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3元,由上訴人四川合縱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顧 玉
審 判 員 雷曉芳
審 判 員 黃 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許 那
書 記 員 林柯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