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莊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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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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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瓊0106民初781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2019-08-0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負責人:何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莊XX,男,漢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莊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莊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的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車輛維修費16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評估費4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120元(從2017年12月7日暫計至2019年1月20日,實際支付至被告付清為止,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即年率4.75%);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7日,被告駕駛×××號小型轎車與李某駕駛由原告承保的×××號小型客車(以下簡稱“標的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6年5月20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第0007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的行為違反道交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標的車所有權人海口金大業木業有限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向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原告在承保的范圍內先向其支付車輛維修費。原告依據(2017)瓊01民終2002號民事判決向該司支付了車輛維修費165000元及評估費4000元。原告支付上述費用后,多次與被告就車輛維修費及評估費的償還問題進行協商,但均無果。
被告未作答辯。
原告為了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編號:海公交認字【2016】第00071號),2.《出險車輛信息表》,3.(2016)瓊0106民初7304號民事判決書,4.(2017)瓊01民終2002號民事判決書,5.《支付結果查詢回單》。
被告未舉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5月7日22時20分,案外人李某駕駛×××號小型客車,與被告駕駛×××號小型轎車會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海公交認字[2016]第0007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事故責任。
案外人海口金大業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大業公司)為×××號小型客車在原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等險別,保險期限自2015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5日。事故發生后,金大業公司向本院起訴,要求本案原告履行保險賠付義務,本院經審理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瓊0106民初7304號民事判決:本案原告向金大業公司支付保險金117759元。金大業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瓊01民終2002號民事判決:一、撤銷(2016)瓊0106民初7304號民事判決;二、本案原告向金大業公司支付保險金165000元、評估費4000元。判決生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金大業公司履行了判決確認的義務,合計支付169000元整。
2019年5月8日,原告將被告訴至本院。
在本案庭審過程中,原告表示×××號小型轎車車主為羅義安,因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與車主無關,被告是責任人且在事故后逃離現場,故原告只起訴被告。
本院認為,本案的調查重點:原告與金大業公司保險合同約定內容及賠付情況。
案外人李某與被告的交通事故已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全部責任,故被告是致使×××號小型客車受損的侵權責任人。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依據(2017)瓊01民終2002號民事判決向被保險人金大業公司賠付的保險金169000元,其中165000元為事故直接造成的車輛損失,4000元評估費是原告為確認損失數額支出的合理費用,經生效判決確認為原告賠付內容,據此,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支付已賠付的款項,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在本案起訴前曾向被告主張權利,故款項利息應自本案起訴之日即2019年5月8日起算。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莊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已賠付的車輛維修費165000元;
二、限被告莊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已賠付的評估費4000元;
三、限被告莊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利息(計算方式:以169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19年5月8日支付至本判決第一、第二項款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1.20元,由被告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趙 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慧慧
書 記 員 熊 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