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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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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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民終1648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110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300786502XXXX(1-1)。
負責人:竇XX,系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安徽省靈璧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11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均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對本案進行了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依據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手冊》第四十二條(八)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保險責任。且某保險公司已經針對相關的保險條款對投保人以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確認方式進行告知,投保人進行蓋章確認,某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明確的告知義務,一審判決天安財險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另,投保人可以通過購買相應的附加精神損害撫慰金責任險來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
劉XX辯稱:一審中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保單證明劉XX掛靠的公司知道某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亦沒有提出不同意賠償精神撫慰金的意見,二審中提出的證據和意見不應支持。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X醫療費等63113.7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皖L×××××重型自卸汽車登記所有人為宿州市鴻泰運輸有限公司。2018年3月20日,宿州市鴻泰運輸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間均自2018午3月21日零時起至2019年3月20日24時止。其中商業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且不計免賠。2018年4月1日12時許,劉XX駕駛皖L×××××重型自卸汽車在料場發生車輛自翻,經靈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0180401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劉XX受傷至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入院治療8天,入院診斷為“腰2椎體
壓縮性骨折”,花費醫藥費3302.78元。出院時情況:營養狀況良好,神志清楚,精神尚可,查體合作,對答切題……平車推入病房,腰部活動受限,皮膚無紅腫破潰。出院醫囑:外院繼續治療。醫生意見:建議患者手術治療,患者及家屬拒絕手術,保守治療;建議休息三月,加強營養及護理。2018年6月13日.7月10日,劉XX先后在蚌埠市第三人民醫院、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復查,花費診療費925元。2018年7月19日,劉XX通過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委托安徽天和司法鑒定所對傷殘程度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經安徽天和司鑒(2018)(臨)鑒字第169號鑒定意見書: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被鑒定人劉XX的脊柱損傷致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粉碎)屬實際傷殘;誤工期為150天,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為此,劉XX支付鑒定費1500元。后劉XX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理賠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詮,請求天安彩霞宿州公司支付醫藥費4227.78元,住院伙食補助240元(8天×30元/天),營養費1800元(60天×30元/天),誤工費14850元(99元×150天),護理費7980元(60天×133元/天),鑒定費1500元,傷殘賠償金25516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2000元,合計63113.78元。
一審法院認為:劉XX駕駛的事故車輛已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且為不計免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劉XX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關于劉XX各項損失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結合劉XX的訴訟請求,認定如下:1、醫療費4227.78元。劉XX提供正式的醫藥費發票4227.78元,某保險公司認可,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240元。劉XX住院8天,按30元/天的標準計算應為240元;3、營養費1800元。營養費的計算標準參照住院伙食補助費。劉XX住院8天,出院醫囑要求“加強營養及護理……外院繼續治療”,根據劉XX傷情,其要求賠償60天的營養費1800元,比較符合客觀情況,予以支持;4、護理費7972.8元。劉XX未提供護理人員收入證明,護理費可參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職工日平均工資132.88元/天標準計算。劉XX住院8天,出院后醫囑需要繼續加強營養及護理,護理期劉XX請求60日,予以支持。5、誤工費8909.1元。劉XX未能舉證其固定收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平均工資98.99元計算,劉XX請求按照150天計算,期限較長。
結合劉XX出院醫囑“建議休息三月……,”,以90天較為適宜,故誤工費98.99元/天×90天=8909.1元;6、殘疾賠償金25516元。劉XX農業戶口,十級傷殘,殘疾賠償金計算為安徽省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2758元/年×20年×10%=25516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劉XX十級傷殘,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參照上級法院的相關指導意見,劉XX要求賠償5000元,數額適當,予以支持;8、鑒定費1500元。劉XX為確定殘疾程度等進行鑒定,支出鑒定費1500元,予以支持;9、交通費600元。劉XX住院治療期間產生的合理交通費用應予以支持。劉XX要求賠償2000元,數額過高,結合劉XX傷情和就醫路程等實際情況,酌情支持600元。以上經認定的各項損失合計為55765.68元。綜上,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
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劉XX損失合計55765.68元;2、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89元,由劉XX負擔68元,某保險公司負擔621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的證據。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另查明,涉案商業保險的投保人宿州市鴻泰運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在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蓋章。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劉XX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是否正確。
一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了投保單、商業險保險條款及投保人聲明,投保人聲明處有投保人宿州市鴻泰運輸有限公司蓋章確認,且該處有文字載明投保人確認收到保險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另有手寫文字載明: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能夠證明某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盡到了說明告知義務,涉案商業保險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宿州市鴻泰運輸有限公司具有約束力,依據該《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手冊》第四十二條(八)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保險責任。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涉案事故的車上人員劉XX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部分不當,導致判決結果錯誤,本院予以糾正。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應向劉XX賠償的金額為50765.68元(55765.68元-5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1121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劉XX各項損失合計50765.68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8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600元,被上訴人劉XX負擔8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上訴人劉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姚 強
審 判 員 朱珊珊
審 判 員 許勁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玉鳳
書 記 員 張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