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上海成趙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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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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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74民終43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19-07-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
主要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成趙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
法定代表人:趙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上海旭路偉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上海旭路偉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成趙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趙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1民初232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6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成趙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向本院提交了書面答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內承擔人民幣151,830元賠償責任(以下幣種同),在交強險限制額內承擔1,000元,在商業三者險中6,304.5元內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某保險公司共計承擔159,134.5元。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成趙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某保險公司將訴請金額作上述變更系因被上訴人的車輛存在超高情形,故某保險公司應享有10%的免賠額。具體而言:1.代位賠償權存在于車損險內,三者險中不存在代位追償。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的規定,代位追償的條款約定在機動車損失保險中,即車損險及施救費可以適用于代位追償,交強險的設置系賠付第三者的,不得代位,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三條規定了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述商業三者險中已經明確約定了對第三者的損失扣除交強險承擔的部分以外,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因此一審判決上訴人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全額代位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上訴人交強險應當分攤為三者車損1,000元、三者路政損失1,000元。2.上訴人在本案中適用的所有條款均系保險條款中的普通條款,并沒有適用免責條款,無需進行特別的提示和告知,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履行提示和告知為理由判決賠償系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成趙公司書面答辯稱,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成趙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成趙公司車輛維修費210,745元、施救費16,000元、路政損失24,350元、評估費4,100元,共計255,195元。訴訟過程中,成趙公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某保險公司賠償成趙公司車輛維修費159,800元、施救費8,900元、路政損失24,350元。
一審法院查明,成趙公司為其名下牌號為滬EPXX**歐曼BJXXX9SLFKA-AA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期間至2018年10月16日止。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為250,00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第十二條約定:“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保險車輛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2017年11月30日,張景陸駕駛滬EPXX**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滬AWX**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在江西省105國道龍南縣臨塘虔心小鎮路口路段與孫繼化駕駛的蘇BBXX**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滬HFX**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江西省龍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繼化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景陸承擔次要責任。成趙公司向龍南縣天新交通拯救中心支付車輛的拖車費、施救費共計16,000元。成趙公司、某保險公司雙方均確認,施救對象包括滬EPXX**主車和滬AWX**掛車,并達成一致意見,某保險公司支付施救費8,900元。贛州市公路管理局龍南分局于2017年12月26日向張景陸出具《損壞路產修復通知書》一份:“我分局發現你于2017年12月20日18時駕駛滬E·P36**車在國道105線K2278+600右側因事故損壞公路路產:1、硬路肩36m;2、二波型梁護欄板10根;3、鋼管立柱11根;4、波型梁護欄板端頭1個;5、落葉喬木5棵(15cm*3,20cm*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85條的規定,請你接通知后及時對上述損壞路產進行修復,否則我分局將依法進行處理。”張景陸與龍南星光交通設施有限公司簽訂了《損壞公路設施安裝維修協議書》,確定賠償金額為24,350元,并支付完畢。張景陸于2018年5月25日委托上海天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就滬EPXX**歐曼牌BJXXX9SLFKA-AA重型半掛牽引車修復費用進行評估,價格評估基準日為2017年11月30日。2018年6月12日,上海天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報告書,確定該車的修復費用為210,745元。該次評估費用為4,100元。該案審理過程中,應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就滬EPXX**歐曼牌BJXXX9SLFKA-AA重型半掛牽引車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2019年1月14日,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編號為滬達資評報字(2018)第F1313號司法鑒定報告,結論為:滬EPXX**車輛維修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7年11月30日的評估價值為159,800元。原被告雙方對于該鑒定意見無異議,成趙公司并據此變更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成趙公司、某保險公司雙方建立保險合同關系,現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照合同履行全額賠付的義務,現成趙公司、某保險公司雙方關于事故車輛的維修費159,800元、施救費8,900元兩項費用達成一致意見,予以認可。雙方對于成趙公司支出的路政損失24,350元存在爭議。某保險公司認為,事故車輛承擔的是次要責任,如果某保險公司予以全額賠付,根據相關規定,某保險公司無法對超出責任比例部分主張代位求償權,因此只同意按責賠付。按照保險法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而某保險公司援引的關于路政損失由保險人依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定,免除了保險人的部分保險責任,需要某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上述內容對成趙公司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向成趙公司進行明確說明,故對其按責賠付的主張不予支持。鑒于成趙公司已實際支出路政損失24,350元,故某保險公司應予全額賠付。某保險公司是否能實現代位求償權并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保險責任義務。綜上所述,成趙公司、某保險公司雙方建立保險合同關系,現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照合同履行相關賠付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成趙公司保險理賠金193,05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161元,減半收取計2,080.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滬AWX**掛車行駛證復印件,牌號為滬AWX**掛車照片,箱型箱號說明等材料。其中,滬AWX**掛車行駛證復印件及該車照片上均有車童網標志,上訴人欲以上述材料證明本案涉案車輛掛車存在超高情形,保險公司應享有10%的免賠率,因被上訴人未到庭應訴,故未發表質證意見。本院認為,上述行駛證復印件及照片,來源于網絡資料,并非有權機關制作,故難以采信。上述材料不作為二審新證據予以采納。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系路政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按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條款約定,承擔次要事故責任即不超過30%的賠償責任,該條款實際上系對保險人責任承擔方式的規定,而且系免除保險人保險責任的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上訴人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過明確的說明義務,也不能提供路政損失按照比例賠付的依據,故,上訴人訴請按責任比例賠償的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6.1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任靜遠
審判員 范德鴻
審判員 賈沁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 關敬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