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甲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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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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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民終127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試驗區(qū)(鄭東)金水東路49號1號樓23層263號2301-2306房間。
負責人:王X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男,漢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qū)。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河南裕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甲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8)豫1102民初43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渤海財險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被上訴人王X甲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不合理的損失共計20920.59元;2、一審訴訟費、評估費、上訴費均由王X甲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的案由錯誤,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但一審法院將本案案由認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王X甲是單方委托對車輛進行鑒定,鑒定價格過高,一審法院應依法允許重新鑒定,但一審法院卻不予啟動鑒定程序,直接以該鑒定意見對車損作出認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三、王X甲沒有有效證據(jù)證明涉案車輛的實際損失價格,且車輛是否已實際維修,是否有維修清單、發(fā)票等證據(jù),均不得而知。四、一審法院將駕駛員的醫(yī)療費920.59元判決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承擔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王X甲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判決正確,應予維持。1、對于車輛損失數(shù)額,雖然事故車輛是經律師事務所委托評估,但是所委托的鄭州宏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是經發(fā)改委核準,法院登記在冊的評估機構,具有合法的評估資質,該評估機構經過法定程序評估,對事故車輛的損壞部位逐個核實拍照,并列明損壞清單,價格依據(jù)公開市場價值確定,所以該結論符合客觀實際、合法、合理、公正。現(xiàn)王X甲的車輛已經維修,接到上訴狀后王X甲向沈丘縣前進汽車修理廠索要維修發(fā)票,維修發(fā)票數(shù)額與評估報告損失數(shù)額一致,印證王X甲的車輛損失客觀真實,所以該評估報告結論符合客觀實際,應當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2、一審時某保險公司在舉證期間并未向法院書面申請重新鑒定,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該評估報告存在事實、程序等重大瑕疵,所以依據(jù)《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依據(jù)該評估報告作出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3、從王X甲提交的商業(yè)險保單顯示,王X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有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保險金額為10萬元,王豐源駕駛王X甲所有的豫L×××××東風牌重型廂式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司機王豐源受傷,王X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符合保險條款和法律規(guī)定。4、根據(jù)《保險法》第57條、64條、66條的規(guī)定,訴訟費、評估費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圍內賠償王X甲車輛損失61120元,評估費3500元,施救費3200元,王豐源醫(yī)療費920.59元,共計68740.59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18日,王豐源駕駛王X甲所有的豫L×××××東風牌重型廂式貨車沿310國道由西向東行駛到包河橋上橋時,由于下雨路滑,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一輛半掛車追尾相撞,造成豫L×××××東風牌重型廂式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中隊認定,前車駕車駛離現(xiàn)場,現(xiàn)查不到前車。該事故造成王豐源受傷,王豐源在商丘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住院1天,花費醫(yī)療費920.59元。王X甲所有的豫L×××××東風牌重型廂式貨車產生施救費3200元。經鄭州宏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評估,豫L×××××貨車損失價值為61120元,評估費為3500元。
王X甲所有的豫L×××××東風牌重型廂式貨車掛靠在漯河玉順物流有限公司,登記所有人是漯河玉順物流有限公司,事故車輛實際所有人為王X甲。郾城包商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證明,掛靠公司漯河玉順物流有限公司同意把該事故賠償款賠償給車主王X甲。
一審法院另查明,豫L×××××東風牌重型廂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上述事故發(fā)生在保險限額內。
以上事實,有駕駛證、行車證、機動車保險單、評估結論書、協(xié)作合同書、發(fā)票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單對應的保險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于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照保險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故在保險期間內,王X甲投保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王X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王X甲主張的施救費3200元系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且提供有相應的發(fā)票,對此一審法院予以認定。王X甲主張車輛損失價值為61120元,評估費為3500元,提供有相應的評估報告,于法有據(jù),對此一審法院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但其未提供充足證據(jù)證明其申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故對該申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王豐源受傷產生醫(yī)療費用920.59元,由于豫L×××××重型廂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司機和乘客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且不計免賠,故此項醫(yī)療費,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予以賠付。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向王X甲支付賠償金68740.59元。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王X甲支付保險金68740.5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15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除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相同外,另查明:二審訴訟中,王X甲提供沈丘縣前進汽車修理廠出具的修理豫L×××××號車的發(fā)票,以此證明其修車費用與鑒定機構對豫L×××××號車車損的鑒定意見相一致。
還查明,二審訴訟中,王X甲提供涉案事故車輛的駕駛員王豐源出具的承諾書,證明車主王X甲已將王豐源花費的醫(yī)療費920.59元支付給了王豐源,王豐源同意由王X甲向某保險公司主張其醫(yī)療費損失。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結果是否有誤。
本院認為,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王豐源受傷及王豐源駕駛的豫L×××××東風牌重型廂式貨車損壞,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責任限額內對王X甲涉案車輛損失及王豐源所受人身損害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王X甲為支持其對涉案車輛損失的訴請主張,一審中提供了其委托鑒定機構鄭州宏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關于重型廂式貨車豫L×××××道路交通事故車損價格評估結論書》,評估結論書附有《交通事故車輛定損表》,定損表中對更換材料名稱及價格記載明確,鑒定機構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二審中王X甲又提供了修理廠家出具的對案涉受損車輛的維修發(fā)票,與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相互印證,故本院對王X甲主張的車輛損失61120元依法予以認定。一審中,某保險公司對王X甲提供的車損鑒定結論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以支持其異議主張,故一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不予準許,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涉案事故車輛的所有人王X甲已就事故車輛的駕駛人王豐源花費的醫(yī)療費支付給了王豐源,王豐源同意由王X甲主張權利,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就王豐源支出的醫(yī)療費向王X甲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定性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欠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石笑云
審判員 李 剛
審判員 王路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任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