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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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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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民終132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陽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300X1464XXXX1。
主要負責人:吳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問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南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平頂山市郟縣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2019)豫0425民初1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對王XX的87100元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2.二審訴訟費由王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無法律和合同依據,判決錯誤。2018年9月16日,王XX駕駛豫R×××××號小型轎車與林英紅駕駛的皖K×××××號三輪汽車相撞,致豫R×××××號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王XX被拉往醫院檢查,在醫院檢查過程中逃跑。王XX為豫R×××××號車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依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約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某保險公司對王XX逃逸行為所造成的車輛損失不負責賠償。
王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XX駕駛的豫R×××××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本案交通事故致豫R×××××號車損壞,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王XX投保時未收到《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對免責條款不知情,某保險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王XX投保時該公司向王XX送達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并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王XX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事故發生后王XX的車和林英紅的車損失都比較嚴重,王XX受傷被送往醫院,檢查后王XX并無大礙,對方打電話讓多來點人,王XX害怕挨打就離開了醫院。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車輛損失、評估費、施救費等各項損失共計964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16日,王XX駕駛豫R×××××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郟縣郟景公路黃道鎮前謝灣橋路段時,與相向行駛的林英紅駕駛的皖K×××××號三輪汽車相撞,造成豫R×××××號車受損。該事故經郟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1042512018000018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林英紅無責任。豫R×××××號車的登記車主為王XX,該車于2017年12月28日購買,購買價格為90900元。2018年1月2日,王XX為該車交納車輛購置稅7800元。事故發生后,經一審法院委托河南眾友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豫R×××××號車的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豫眾價估字[2018]第A1102號價格評估結論書,結論為:豫R×××××號車的損失為83000元。王XX支付評估費4000元,支付施救費1600元。河南眾友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4日作出《關于豫R×××××號汽車車輛損失價格評估結論的補充鑒定》,結論為:豫R×××××號車的殘值為1500元。一審庭審中,王XX提供的賠償清單為:1.車輛損失83000元;2.車輛購置稅7800元;3.評估費4000元;4.施救費1600元。共計96400元。
一審另查明:1.豫R×××××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商業保險及不計免賠,其中機動車商業保險中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909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29日0時起至2018年12月28日24時止。2.一審訴訟中,某保險公司提供一份《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該《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八條(免責條款)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上述免責條款內容的字體為加黑字體,與其他條款內容的字體相區別。3.一審庭審中,王XX稱其投保時,某保險公司沒有將《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交給王XX,只給王XX了兩份保險單,王XX對《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不知情,某保險公司針對逃逸情節不予賠償的免責事由未向王XX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4.一審訴訟中,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就《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在王XX投保時向其盡到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義務和明確的解釋說明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某保險公司應否免除機動車商業保險賠償責任;二、某保險公司應否賠償車輛購置稅;三、某保險公司應否賠償施救費、評估費。
一、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免除機動車商業保險賠償責任的問題。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2018年9月16日,王XX駕駛豫R×××××號車與林英紅駕駛的皖K×××××號三輪汽車相撞,造成豫R×××××號車受損。該事故經郟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林英紅無責任。該事實雙方均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王XX為其所有的豫R×××××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90900元)及不計免賠,并足額繳納了保險費。王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已形成合法的保險合同關系,且雙方均對此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依據上述事實,王XX依據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有合同依據。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事故發生后王XX有逃逸情節,其應免除機動車商業保險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該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八條屬于免責條款。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豫R×××××號車的保險人,有義務舉證證明其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盡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王XX在一審庭審中稱其投保時某保險公司未向其交付任何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也未向一審法院提供投保單及其他相應證據證明其已向投保人王XX送達《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已對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王XX盡到了足以引起其注意的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故某保險公司辯稱其應當免除機動車商業保險賠償責任的理由,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二、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賠償車輛購置稅的問題。車輛受損前的價值體現為市場交易的價值,車輛購置稅系王XX在購買車輛的過程中依法繳納的相關稅費,其獨立于市場交易價值之外,并不構成車輛自身價值的一部分,不能成為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故對王XX主張賠償其車輛購置稅請求,沒有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賠償施救費、評估費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北景钢型鮔X支付的施救費、評估費與保險標的因發生保險事故所遭受的損失不屬同一性質,且屬于王XX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額以外另行計算。據此,王XX主張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次事故產生的施救費、評估費的理由,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本案的事實及法律規定,確定王XX的各項損失為:1.車輛損失費83000元;2.施救費1600元;3.評估費4000元。共計88600元。上述損失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在賠付時應扣除車輛殘值1500元,即應賠付8710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審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王XX各項損失87100元;二、駁回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21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負擔1996元,王XX負擔214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另查明:1.一審判決書中“商業三責險”均應為“機動車商業保險”。2.一審判決書第5頁倒數第10行“上述免責條款內容的字體、型號與其它條款內容的字體、型號無明顯的區別”應為“上述免責條款內容的字體為加黑字體,與其他條款內容的字體相區別”。3.本案案由應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訴辯陳述,并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本院歸納二審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賠償王XX各項損失87100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本案中,王XX陳述涉案車輛投保時只收到保險單,未收到《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未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車輛投保時其向投保人送達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故某保險公司主張的“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提出其不應賠償王XX各項損失87100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7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樊為民
審判員 秦蔚鴿
審判員 梁 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任夢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