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虹中原汽車維修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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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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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民終7154號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8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海虹中原汽車維修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101室。
法定代表人:涂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南正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東城區。
負責人:聶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X,女,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
原審第三人: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衛戍區豐臺第十一離職干部休XX,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
上訴人北京海虹中原汽車維修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虹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衛戍區豐臺第十一離職干部休XX(以下簡稱豐臺第十一干休所)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29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海虹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海虹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一審鑒定費用全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從維修費中扣除5%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超出訴訟請求范圍。某保險公司要求海虹公司返還舊件屬于返還原物,是另外一個訴,不能從本案中直接扣除費用,維修前后某保險公司均從未要求返還舊件,且舊件拆除后已是廢品,無法再用。某保險公司沒有在本案中提出反訴,一審判決從維修費中扣除5%超出訴訟請求。二、一審判決海虹公司負擔7800元鑒定費用沒有法律依據。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中的鑒定費用誰主張誰負擔,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申請鑒定,鑒定結論與海虹公司提交的維修發票記載的維修費金額差距不大,故鑒定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三、一審中雖然存在對維修費用的評估報告,但該評估報告是按照市場價格評估形成的,而本案實際的維修費用應當根據具體修理廠的規格、位置、人員水平確定,海虹公司起訴主張的維修費用與評估報告結論差距不大,應當得到支持。海虹公司在維修、報價中無過錯,某保險公司申請鑒定造成的費用支出應當由某保險公司自行負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服從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1.一審中,專業評估機構兩次對涉案維修費用進行評估鑒定,評估機構給出的維修費金額是139481元,海虹公司主張維修費158990元沒有依據。2.涉案車輛的事故損失相當一部分屬于應當更換的部分,而維修和更換的損失金額有一定差距,某保險公司要求海虹公司提交更換下來的舊件,是為了確認相應的部分進行了更換而非僅僅是維修。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未提交更換的舊件,應從賠款中扣除15%,一審判決扣除5%維修費,合理。3.一審中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協商,協商方案與海虹公司起訴金額相差兩三萬元左右,海虹公司未同意,故進行鑒定,鑒定結論顯示的維修費金額也與海虹公司起訴主張的金額相差近20000元,因此鑒定費用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負擔。
豐臺第十一干休所未到庭發表意見,也未提交書面意見。
海虹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海虹公司車輛維修費及汽車施救費158990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2月13日,趙鵬駕駛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北京豐臺離職干部休養所所有的車牌號為×××的紅旗轎車與樹木發生相撞后駛入溝中側翻,致車輛損壞。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該車輛被送往海虹公司進行維修。海虹公司開具157990元的維修費發票,并為豐臺第十一干休所墊付施救費1000元。2017年8月21日,海虹公司(乙方,債權受讓人)與豐臺第十一干休所(甲方,債權出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甲方拖欠乙方車輛維修費及汽車施救費等共計158990元,雙方一致同意甲方車輛承保公司為某保險公司,甲方將對某保險公司應獲得保險理賠金158990元的權利全部轉讓給乙方,乙方按照本協議直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上述權利。本債權轉讓協議限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汽車維修費及汽車施救費等全部費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北京豐臺離職干部休養所向某保險公司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載明:現將我方對你方所擁有的因你方怠于履行的機動車(車型為紅旗CA7183轎車,車牌號為×××)賠償給付責任而產生的債權,共計158990元依法轉讓給海虹公司,于此轉讓債權相關的其他權利也一并轉讓。
某保險公司一審主張海虹公司的修理費過高,應其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對海虹公司開具的維修清單中的項目的關聯性進行鑒定,并在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基礎上委托北京京評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維修費用的合理性進行鑒定。2019年1月2日,北京京評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評估對象的維修費用價格為139481元。某保險公司共支付評估和鑒定費19500元。
某保險公司一審提交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其中第十七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海虹公司一審陳述其并未保留車輛更換的舊件。
一審另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北京豐臺離職干部休養所已變更為豐臺第十一干休所。
一審法院認為,債權可以轉讓。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本案中,豐臺第十一干休所將其對某保險公司就車輛維修費和施救費的理賠權轉讓給海虹公司,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其與豐臺第十一干休所保險條款的約定向海虹公司履行理賠義務,并可主張其對豐臺第十一干休所的抗辯。海虹公司主張的施救費1000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合理的維修費按照鑒定意見和評估報告確定為139481元。
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由于海虹公司并未保留維修的舊件,某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交其主張的舊件價值的計算依據,該費用由一審法院酌情按照維修費5%的比例予以扣除。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北京海虹中原汽車維修有限責任公司車輛維修費132507元、汽車施救費1000元。二、駁回北京海虹中原汽車維修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某保險公司應當向海虹公司賠付的維修費金額是多少;2.本案二審是否應當調整一審判決對鑒定費用負擔的分配。
針對爭議焦點一,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本案一審中,經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京評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維修費用的金額進行評估鑒定,評估結論為:評估對象的維修費用為139481元。海虹公司、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均對評估鑒定結論表示認可。一審判決據此認定涉案車輛維修費用為139481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海虹公司上訴主張涉案車輛維修費用應為158990元,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此上訴理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某保險公司一審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十七條約定,涉案車輛維修殘余部分舊件應當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舊件折歸被保險人所有,應相應從某保險公司應付的賠款中扣除。由于海虹公司未保留舊件,一審判決酌定從某保險公司應付的賠款中扣除5%,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海虹公司上訴主張,某保險公司未就扣除賠款提出反訴,一審判決扣除5%賠款屬于超出訴訟請求的裁判。此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針對爭議焦點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本案一審發生鑒定費、評估費屬于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因此,海虹公司不得對一審判決確定的鑒定費、評估費的負擔單獨提起上訴,海虹公司如對一審法院的決定有異議,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復核。
綜上所述,海虹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66元,由北京海虹中原汽車維修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閆 飛
審 判 員 周 巖
審 判 員 周曉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呂小彤
書 記 員 張淨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