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訴人趙XX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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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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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27民終24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30
上訴人(一審原告):趙XX,男,住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
負責人:周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乙,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趙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2019)黑2701民初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趙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重新審理。事實與理由:1.本案一審駁回趙XX訴訟請求錯誤。某保險公司沒有對趙XX投保的土地進行實際測產,某保險公司弄虛作假,以欺詐的手段進行理賠,導致趙XX受災的土地沒有得到補償,按投保的保單計算少給趙XX理賠20,305.00元。2.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具有真實性,片面的以較好的土地作為測產的依據,而且根本就沒有到趙XX受災土地的現場勘查就得出理賠的數據不符合客觀事實。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審理,還原事實的真相。
某保險公司辯稱,不認可趙XX所稱的某保險公司有欺詐行為。某保險公司所有的理賠都是根據《農業保險條例》以及大豆種植業保險條款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文件執行,沒有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趙XX稱某保險公司未到他的土地進行實際勘查,本案一審中某保險公司已經提供證據,并且趙XX本人未向某保險公司進行單獨報災,也沒有向某保險公司提出單獨測產的要求,所以某保險公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加南村進行了綜合性的抽測,通過抽測得出的損失結果進行的定損,之后在某保險公司進行合理測算清單簽字確認。公示期間,趙XX沒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任何異議,包括同村村民也沒有任何人提出異議。某保險公司將有農戶本人簽字的理算清單取回來之后提交給省公司進行的核賠,之后進行的理賠款支付。2018年12月,也就是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期間,趙XX向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某保險公司的工作流程都是合法合規的,不存在任何虛假。綜上,不認可趙XX的訴訟請求。
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按155.00元/畝的70%計算損失,趙XX種植面積162畝,應理賠17,577.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019年1月21日,趙XX變更訴訟標的額為20,305.00元。事實與理由:趙XX是加格達奇區白樺鄉加南村村民,2018年6月12日,加南村村委會集體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豆類作物種植保險。當時趙XX投保162畝,趙XX交納的保費為486.00元。2018年,趙XX種植的大豆全部受災,某保險公司核損畝數后,沒有按實際投保畝數進行核損。第一次核損85畝,后經加南村村委會協調,某保險公司給予核損為100畝,剩余62畝沒有核損理賠。趙XX種植的土地為低洼地塊,由于春旱、夏澇又遭遇雹災,大豆生長緩慢,導致2018年9月9日凍災嚴重,每坰地收回600多斤,每市斤達一元錢。某保險公司草草測產,給加南村按每畝155.00元的31%計算賠付,每畝理賠為48.05元,與保險合同不相符,要求某保險公司按合同的70%損失程度給予理賠,即155.00元的70%計算賠付,每畝理賠為108.50元。農業保險是國家的政策保險,某保險公司沒有按照國家的政策進行,嚴重影響到趙XX的直接利益。由于某保險公司沒有明確告知趙XX投保大豆種植理賠方式,趙XX經取證知道大豆種植保險損失清單標準畝產量110千克/畝。趙XX的損失率達71%,因此賠償比例應為100%。某保險公司已賠付4,805.00元,所以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20,305.00元(155.00元/畝*162畝-4,805.00元=20,305.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12日,加格達奇區白樺鄉加南村村委會集體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豆類作物種植保險》。加南村27戶農戶投保土地4807畝,其中趙XX投保162畝,趙XX已交保費486.00元。趙XX投保的大豆作物保險理賠期間為2018年6月10日零時起至2018年9月10日二十四時止。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10日,加格達奇區范圍內出現霜凍。2018年9月9日,加格達奇區白樺鄉加南村村委會統一進行報災,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9月9日抽樣調查加南村五戶農戶,于2018年9月30日以理論抽樣法方式對加南村進行了定損確認,確認加南村大豆作物受損程度為31%至46%。趙XX自知道某保險公司進行抽樣測產后未曾向某保險公司要求單獨測產。2018年10月,加南村村長宋景俠經與趙XX電話溝通確認后,代表趙XX在某保險公司的種植保險分戶定損及理算清單上簽字。某保險公司賠付趙XX4,805.00元,此款已經打入趙XX農商行賬戶62xxxxxxxxxxxxxxx14內。
一審法院認為,趙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豆類作物種植保險》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趙XX種植的大豆作物在保險理賠期限內因霜凍受災,趙XX所在的加南村村委會進行了集體報災。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9月9日抽樣調查加南村五戶農戶,于2018年9月30日以理論抽樣法方式對加南村進行了定損確認,并按照該標準對趙XX進行了理賠。庭審中,趙XX承認自受災后未曾向某保險公司要求單獨測產,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并領取了理賠款。因此,對于趙XX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本案經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駁回趙XX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趙XX向本院提交了錄音光盤一份,擬證明某保險公司抽樣測產的地不是祁德興的地,而是羅洪亮的地。某保險公司針對該份錄音質證稱,現場勘查的日期是9月9日,測產日期是9月30日,抽樣的農戶是村委會選擇的,測產也是根據村委會的選擇進行的,對于錄音的真實性不能確定,對于證明目的不認可,當時祁德興不在家,所以是祁洪遠帶著去看的。針對趙XX在本案二審中提交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由于祁洪遠并未出庭接受詢問,無法確認通話錄音的真實性,并且趙XX提交的該份錄音資料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因此本院對該份證據不予采信。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是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本案一審判決、趙XX的上訴意見及某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趙XX是否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20,305.00元理賠款。
關于趙XX主張的20,305.00元理賠款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農業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采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采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中央財政補貼性大豆種植保險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一)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憑證;(二)索賠申請書;(三)農業、氣象、消防部門出具的真實合法的事故證明材料;(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趙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豆類作物種植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效力性規定,合法有效。趙XX所在的加南村村委會組織農戶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政策性農業保險,某保險公司在出險后按照政策規定和程序進行了勘查、定損、理賠工作。某保險公司對于趙XX的損失面積、損失程度、理賠金額進行了公示。公示期間,趙XX對公示內容未提出異議,并且加南村村長宋景俠經與趙XX電話溝通確認后,代表趙XX在某保險公司的種植保險分戶定損及理算清單上簽字確認,趙XX已經收到了某保險公司支付的理賠款。某保險公司通過理論抽樣法的方式抽樣調查了加南村五戶農戶,對加南村所有投保農戶均適用統一的定損、理賠標準,趙XX并無證據證明某保險公司的抽樣調查、定損、理賠工作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況。趙XX主張其實際損失高于公示的定損面積和程度,但是其在所投保的土地遭受霜凍之后并未要求某保險公司單獨測產,其在一審中所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損失程度、損失面積,亦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某保險公司公示定損情況其已同意的事實。綜上,某保險公司的定損及理賠工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保險條款的約定,趙XX向某保險公司主張20,305.00元理賠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趙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上訴人趙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貴森
審 判 員 鄒麗平
審 判 員 牟靜豐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麗麗
書 記 員 杜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