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康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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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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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329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主要負責人:邢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天津朗通津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米XX,天津盈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康XX,男,漢族,居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康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93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43600元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本案交通事故經公這交警部門認定董會武負事故全部責任,康XX的損失應該由負全部責任的車輛及其某保險公司承擔,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損失的評估價格過高,上訴人不予認可。
康XX經本院合法傳喚,既未出庭接受法庭調查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康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康XX車輛損失43600元;2.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康XX為其所有的冀F×××××號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約定了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104900元。2018年4月29日,康XX駕駛冀F×××××號小轎車在京哈高速下行99公里處與董會武駕駛的魯U×××××號牽引車、吉C×××××號掛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董會武負事故全部責任,康XX不負事故責任。經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涉案車輛冀F×××××號小轎車損失為43600元。涉案車輛已經修理。
另查,2018年1月31日,雙方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康XX。保險合同約定了承保險種,并約定了特別條款:保險第一受益人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非經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同意,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得對關于第一受益人的約定進行變更或修改。2018年5月28日,雙方對保險合同中特別條款進行了刪除。
一審法院認為,康XX為其自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等險種,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商業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康XX自身車輛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雙方已經對關于保險第一受益人的特別約定條款進行了刪除,康XX具有主張保險賠償的主體資格。某保險公司以其所承保車輛無責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不予采信。康XX訴請車輛損失43600元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認定,且與康XX實際支出的修理費相符,對此予以確認,由某保險公司賠償。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之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康XX理賠款43600元。(賠償款可直接匯入法院賬戶,匯款時要注明案號及承辦法官姓名。戶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天津農商銀行寶坻中心支行,賬號:9052301010010000727636)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34元,已減半收取76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給付時間同上。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涉訴車輛損失應如何認定,以及該車輛損失是否應該由上訴人賠償的問題。
關于涉訴車輛損失應如何認定的問題。一審法院委托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機構對涉訴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鑒定,其評估結論應為客觀有效,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并無不妥。當事人提交了車輛維修費發票,亦可佐證該評估報告的客觀性,故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涉訴車輛損失數額予以確認。上訴人在二審期間主張車輛損失價格過高,但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成立。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沒有充足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涉訴車輛損失賠償的問題。涉訴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等險種,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本案是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車輛投保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某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限額內全額賠付。上訴人以被保險車輛不負事故責任為由拒絕賠償,法律依據不足,故本院對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美茹
審 判 員 史軍鋒
審 判 員 張 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金旭
書 記 員 屈 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