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昝X甲、楊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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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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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3023民初86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舟曲縣人民法院 2019-06-1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
法定代表人:梁X,系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某保險公司員工。
被告:昝X甲,公民身份號碼:×××,舟曲縣村民,現舟曲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昝X乙,系被告昝X甲弟弟。
被告:楊XX,公民身份號碼:×××,舟曲縣村民,現。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昝X甲、楊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昝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昝X乙、被告楊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昝X甲賠償原告已墊付的保險賠款110000.0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年利率4.35%)支付我公司墊付賠款期間的利息;2、判令被告楊X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25日,昝X甲無證駕駛甘XX號自卸汽車在甘肅省××縣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白老老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舟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舟公交認字[XX]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昝X甲與白老老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白次讓當主(白老老之子)向舟曲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原告已向白次讓當主支付人民幣11萬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告有權就支付的款項向被告方進行追償,而車輛實際所有人楊XX知道昝X甲未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仍交由其駕駛車輛,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同時,我公司代被告墊付了相關搶救費用,由于被告的違法行為而導致我公司墊付的該部分資金被占用,影響了我公司的正常運營,被告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賠償。
被告昝X甲未進行答辯,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昝X乙稱,事故發生時車主雖然是楊XX,但該車已由楊XX賣給了昝X甲并實際交付,因此,該事故與楊XX無關。同時,事故發生后昝X甲舉債賠償了部分費用,目前已無力繼續賠償。原告主張的款項昝X甲愿意在清償其他債務后再予以賠償。
被告楊XX辯稱,肇事車輛甘XX號自卸汽車本人已于2014年7月賣給了昝X甲,雖在事發時還沒有過戶,但已于2014年7月13日將該車實際交付,交付時雙方還約定,該車交付后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均由昝X甲承擔,根據相關規定,本人對該車2014年7月14日起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應承擔責任,請求駁回原告針對被告楊XX賠償請求。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原告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證明原告的法人身份和主營業務;甘XX號自卸汽車行駛證復印件、舟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舟公交認字[XX]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證明甘XX號自卸汽車交通肇事的事實及責任主體;舟曲縣人民法院(XX)甘3023民初XX號《民事調解書》復印件、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款收據”及“業務回單”復印件,證明甘XX號自卸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已于2018年5月7日向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家屬支付了賠償款110000.00元的事實;被告昝X甲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楊XX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昝X甲沒有向本院提交有效證據。
被告楊XX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車輛買賣協議書》一份,證明甘XX號自卸汽車事故發生前,已由楊XX轉讓給昝X甲,楊XX與昝X甲對已轉讓的甘XX號自卸汽車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約定,楊XX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被告昝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昝X乙對該證據沒有異議,原告某保險公司認為被告楊XX在車輛交易過程中存在過錯。
上述證據,結合原告的陳述、被告的答辯并經當庭質證,本院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認為,原告所舉的全部證據和被告楊XX所舉證據均應當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25日17時30分許,被告昝X甲駕駛甘XX號中型自卸貨車由舟曲縣XX鄉XX行政村駛往舟曲縣XX鎮XXX方向,途經XX公路30km+300m(XX鄉XX電站附近)的彎道時,與相向行駛的由白老老駕駛的甘XX號普通二輪摩托在會車時發生碰撞,造成白老老當場死亡、兩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舟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成因的分析為:咎旦板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彎道處超速行駛,會車時與對方車輛未確保安全,是本起事故發生的原因;白老老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彎道處超速行駛,會車時與對方車輛未確保安全,是本起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據此,舟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昝X甲和白老老分別應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2018年1月24日,白老老之子白次讓當主以原告是甘XX號中型自卸貨車的保險人為由向舟曲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經調解原告已于2018年11月21日向白次讓當主支付了白老老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10000.00元。
另查明,甘XX號中型自卸貨車,已于2014年7月18日由楊XX轉讓并實際交付給昝X甲,事故發生時雖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但昝X甲是該車的實際控制人。
本院認為,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已于2018年11月21日向白老老家屬支付了保險事故的全部賠償款,因此,原告就有權向侵權人進行追償。原告主張的由被告昝X甲承擔110000.00元保險賠款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同時,由于原告所主張的利息損失已超出其賠償范圍,根據相關規定,不應在追償數額內,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甘XX號中型自卸貨車在發生事故時已經轉讓,雖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但已實際交付,且車輛在轉讓過程中被告楊XX并沒有過錯,故原告要求被告楊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昝X甲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損失110000.00元。
(上述賠償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80.00元,由被告昝X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永林
審 判 員 袁業明
人民陪審員 楊成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楊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