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葛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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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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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289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700793222XXXX,住所地駐馬店市。
負責人:李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尚X,系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系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葛XX,男,漢族,住河南省上蔡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系河南梓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葛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鹿邑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8民初14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0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葛XX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8民初1479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的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有誤。被上訴人的車損評估金額與上訴人定損相差太大,評估報告不客觀、不真實,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一審法院以不客觀、不真實的評估報告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證據,屬認定事實錯誤。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重新評估申請,剝奪了上訴人的重新評估權申請權。補充:一審中被上訴人未提供維修發票,不能證明車輛的實際損失。綜上所述,依據《民訴法》有關規定,特依法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葛X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二審法院應于維持。一審法院依據答辯人提交的河南國宏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認定答辯人的車輛損失為91,676元,評估費為6,000元是非常正確的。原因有三,首先、答辯人是申請鹿邑縣人民法院對外委托的,在選鑒定機構前,鹿邑縣人民法院技術室己通過合法的途徑對被答辯人進行了送達,被答辯人沒有派人過來,所以鹿邑縣人民法院鑒定的程序合法;其次,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第三,答辯人的車輛通過鑒定意見書后面所附的圖片可以看出受損是多么的嚴重,車輛的前半部分基本上己報廢,這充分說明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依據充足。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所以被答辯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請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葛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00,000元,鑒定費6,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19日葛XX以其妻子周亞杰的名字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豫Q-×××××號豐田小型轎車投保了不記免賠的115,700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車輛損失保險,保險期間為:自2018年10月20日零時起至2019年10月19日24時止。2018年12月30日20時50分,在311國道184公里400米鹿邑縣汽貿城處,葛XX駕駛的豫PQDG9**的小型轎車在超車時,與郭凱華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致使葛XX駕駛的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發生后,經鹿邑縣交通事故警察大隊于2019年1月2日作出第411628420180036206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葛XX負事故全部責任。葛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車輛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葛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未予賠償。釀成糾紛。該事故,葛XX的車輛損失經法院技術室委托河南省國宏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損失為91,676元,評估費6,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葛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葛XX按合同約定向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當葛XX所投保險車輛出現機動車損失險時,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限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葛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葛XX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葛XX及時報警并向某保險公司備案,經鹿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1月2日作出葛XX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的第411628420180036206號的責任認定書;葛XX的車輛損失經本院技術室委托河南省國宏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書和評估費的發票,故葛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和評估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給葛XX車輛損失91,676元,評估費6,000元,共計97,676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葛XX向本院提交涉案車輛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證明涉案車輛實際維修發生的費用。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對真實性及證明目的無異議,要求本院核實車輛維修情況。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葛XX提交的證據某保險公司無異議,能夠證明其主張,本院予以采納。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一、涉案評估報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二、一審法院駁回某保險公司重新評估申請有無依據。
第一個焦點:關于涉案評估報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本案中,葛XX提交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系一審法院委托有鑒定資質的機構作出的,鑒定程序合法。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評估程序違法或評估結論錯誤的證據。葛XX二審向本院提交的涉案車輛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與評估報告相互印證,某保險公司沒有異議。本院對涉案車輛的維修公司進行核實,與葛XX提供的涉案車輛實際維修情況一致。故,一審法院將涉案評估報告作為證據使用并無不當。
第二個焦點:關于一審法院駁回某保險公司重新評估申請有無依據問題。涉案評估報告是葛XX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有相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該鑒定程序合法,評估結論客觀、真實。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評估程序違法或評估結論錯誤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一審法院駁回某保險公司重新評估的申請并無不妥。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4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智衛東
審 判 員 沈華秋
審 判 員 曹春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永波
書 記 員 劉鑫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