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趙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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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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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民終283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區。
主要負責人:曹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男,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人民法院(2018)冀0608民初16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被上訴人趙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對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08民初1623號民事判決依法予以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施救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原告未通知上訴人對車輛進行復檢,對車輛損失不認可。公估報告對車輛損失僅是一個評估和預測,不是實際損失。被上訴人始終沒有提供修理發票,也沒有讓上訴人對車輛的修復后的車輛進行復檢,無法確認事故車輛是否實際按照定損項目維修;二、被上訴人無權單方處理“更換下來的損失部件”,上訴人有權回收。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殘值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三、上訴人不承擔訴訟費和施救費。
被上訴人趙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趙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公估費、施救費共計10000元,后變更該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公估費、施救費共計66243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冀F×××××小型轎車行駛證登記車主為周彥芬,周彥芬出具證明,該車的實際車主為趙X,周彥芬與趙X系母子關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含不計免賠,被保險人為趙X,保險金額為174471.2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9日0時起至2018年12月8日24時止。2018年7月16日16時40分許,趙X駕駛冀F×××××車行駛至石家莊橋西區交叉口時,因暴雨發生水淹車事故,造成冀F×××××車輛受損,趙X向投保公司電話報險,趙X提交了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和石家莊市氣象臺出具的氣象證明:2018年7月16日石家莊市區出現強降水天氣,達到暴雨。證明暴雨導致標的車水淹受損。冀F×××××號小型轎車行駛證、駕駛證正常年檢合格有效,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冀F×××××的車輛損失經趙X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河北誠安達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鑒定,損失金額為61343元,趙X支付公估費4300元,河北誠安達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公估報告書和公估費收費發票。趙X另主張施救費600元,提交了石家莊富蘭通汽車救援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據12張。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1、對公估報告損失項目無異議,要求回收更換配件。2、公估費不屬保險責任不予承擔。3、施救費票據不認可,票據并不是正規票據,且票據為2016年8月印制,事故發生于2018年7月,故票據關聯性不認可。一審法院向原被告雙方送達了公估報告書,在舉證期限內均未提出異議。另查明,趙X訴狀以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為被告,庭審時變更為某保險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冀F×××××號轎車因暴雨路面積水,行駛過程中被水淹熄火,本案事故是因暴雨所致,屬保險責任,予以認定。趙X作為冀F×××××號轎車的實際車主及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發動機涉水損失險,雙方即成立財產保險合同關系,趙X作為保險利益人在保險標的物受損后,享有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保險金的權利,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冀F×××××車輛損失61343元經河北誠安達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鑒定,程序合法,具有客觀真實性及合法性,予以認定,公估的車損金額未超出約定的保險金額,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輛損失險金額內予以賠償。公估費4300元系為確定損失必要合理的花費,應為保險理賠范圍,某保險公司應予承擔。施救費600元,趙X雖提交了國家稅務發票,但票據為2016年8月印制的定額發票,與本案事故不具有關聯性,不予認定,對此項訴訟請求予以駁回。綜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趙X共計65643元(車損61343元+公估費4300元)。對于趙X的損失,某保險公司雖在庭審中提出異議,但未提出反駁證據,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損失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X車輛損失費、公估費共計65643元。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趙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56元減半交納728元,由原告趙X負擔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20元?!?br>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河北誠安達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中,對配件殘值金額認定為483元。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如何認定;二、對于更換部件如何處理;三、上訴人應否承擔施救費及訴訟費用。
關于爭議焦點一,為查明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一審法院委托第三方公估機構出具了《公估報告》,該委托評估程序公正、合法。某保險公司雖然不認可《公估報告》確定的數額,但未提交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依據《公估報告》確定被保險車輛損失數額,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稱因沒有車輛維修費發票且未復勘車輛,不認可公估結論,其該項上訴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因案涉《公估報告》中對于更換配件的殘值已經在損失金額中予以扣減,故某保險公司關于被上訴人無權單方處理車輛換件的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爭議焦點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睋耍潮kU公司關于不承擔施救費和訴訟費的上訴主張,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5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紅哲
審 判 員 翟樂光
審 判 員 鄭金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陳 寧
書 記 員 邊 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