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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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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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民終258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主要負責人:邢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保定市競秀區建南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甲(系被保險人王永振之父),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系被保險人王永振之母),女,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X(系被保險人王永振之妻),女,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乙(系被保險人王永振之子),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
四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郝XX,河北昊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河北保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甲、劉XX、孫XX、王X乙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陽縣人民法院(2018)冀0628民初18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王X甲、劉XX、孫XX、王X乙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河北省高陽縣人民法院(2018)冀0628民初1813號民事判決并予以改判;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我公司在商業險賠償限額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王永振駕駛的是營運車輛,根據商業險條款約定其應當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否則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王永振因不具有從業資格,所以我公司在商業險賠償限額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首先,商業險條款明確約定沒有從業資格證屬于免責情形。車上人員責任險第四十條(二)6和商業車損險第八條(二)6規定,駕駛出租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屬于免責事項。其次,上述免責條款已經生效。根據《保險法》規定,只要我公司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此條款就是生效的條款。關于提示義務,我公司提供給投保人的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均用黑體字加租。根據《保險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應認定我公司履行了提示義務。關于說明義務,投保人在投保商業三者險時,我公司在對免責條款進行說明以后,要求投保人簽字確認。根據國務院制定的《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從事營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所以具有從業資格屬于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且根本無需我公司履行說明義務;二、退一步講,即使我公司商業險承擔賠償責任,杜永杰人傷損失應首先在冀F×××××車交強險范圍內、冀F×××××交強險無責部分和冀F×××××交強險無責部分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車上人員險按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王X甲、劉XX、孫XX、王X乙共同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王X甲、劉XX、孫XX、王X乙共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輛損失、公估費、施救費、車上人員損失等共計206843.4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0月19日,王永振駕駛冀F×××××、冀F×××××重型半掛貨車行駛至保滄高速滄州方向37公里+470米處時,與杜新宅駕駛的冀F×××××、冀F×××××重型半掛貨車發生追尾碰撞,致使杜新宅駕駛的冀F×××××、冀F×××××重型半掛貨車前移與谷志軍駕駛的冀F×××××、冀F×××××重型半掛貨車發生追尾碰撞,同時杜新宅駕駛的冀F×××××、冀F×××××重型半掛貨車在前移過程中與左側張輪旺駕駛的冀F×××××、冀F×××××重型半掛貨車發生刮擦,造成王永振死亡、杜永杰受傷、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高陽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永振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杜新宅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谷志軍、張輪旺無責任,杜永杰無責任。王永振駕駛的冀F×××××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134088元的機動車損失險、5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5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及不計免賠,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王永振在該次事故中死亡。上述事實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予以確認。
對于有爭議的部分經審理認定如下:一、車上人員杜永杰損失26367.93元,其中包括1.醫療費37668.47元,有河北大學附屬醫院診斷證明一份、醫療費票據22張(金額共計37668.47元)予以證實,按照責任劃分,應賠償車上人員杜永杰26367.93元(37668.47元*70%),予以確認;順平縣醫院門診收費票據5張,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無法證實與本次交通事故的關聯系性,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河北大學附屬醫院診斷證明一份,顯示住院16天,參照河北省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100元計算,共計1600元;3.誤工費2654.16元,杜永杰系在運輸途中發生事故,參照交通運輸業標準計算住院期間16天。共計(60548÷365×16)2654.16元;4.護理費1568.66元,參照居民服務業標準35785元計算住院期間16天,共計(35785÷365×16)1568.66元;5.營養費因沒有相關證據顯示需要加強營養,故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6.交通費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不予支持。上述損失共計37668.47元,按照主要責任70%計算為26367.93元。二、司機王永振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王X甲、劉XX、孫XX、王X乙主張死亡賠償金238380元,王永振事故發生時43周歲,按照農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919元計算20年為238380元,按照主要責任70%計算已超出保險限額5萬元,故對王X甲、劉XX、孫XX、王X乙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5萬元的主張予以支持。三、車輛損失114088元,有銘俊保險車輛損失公估報告一份予以證實,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按照70%責任負擔即79861.6元。四、關于鑒定費有公估費發票一張及銘俊保險車輛損失公估報告一份予以證實,予以確認,但鑒定是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負擔,故該項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付)。王X甲、劉XX、孫XX、王X乙單方委托鑒定未予采信,故產生的公估費9359元由王X甲、劉XX、孫XX、王X乙自行負擔(已付)。五、施救費23000元,有施救費發票一張予以證實,予以確認,施救費是為減少或避免保險標的損失的擴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負擔,王X甲、劉XX、孫XX、王X乙主張由某保險公司按照70%的責任負擔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確認,故施救費23000元,應由王X甲、劉XX、孫XX、王X乙負擔69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6100元。上述王X甲、劉XX、孫XX、王X乙的損失共計172329.53元。
一審法院認為,王永振駕駛的冀F×××××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134088元的機動車損失險、5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5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及不計免賠,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對于王X甲、劉XX、孫XX、王X乙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故對于王X甲、劉XX、孫XX、王X乙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172329.53元,其中包括車上人員杜永杰損失26367.93元、司機王永振損失50000元、車輛損失79861.6元、施救費161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甲、劉XX、孫XX、王X乙各項費用共計172329.53元;二、駁回原告王X甲、劉XX、孫XX、王X乙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01元,由原告王X甲、劉XX、孫XX、王X乙負擔367.2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833.74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上訴人應否免除保險責任;二、案涉保險合同應如何進行理賠。
關于爭議焦點一,上訴人主張在本案中應免除保險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一,某保險公司始終沒有向法庭提交案涉保險合同的保險條款,沒有舉證證實保險條款中對于免責事項的約定內容;其二,即使保險條款中將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書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的行為列為保險人免責情形,某保險公司也應當舉證證明其已將免責條款向投保進行交付并履行提示義務。但某保險公司對于向投保人交付過免責條款沒有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不能認定免責條款產生法律效力;其三,某保險公司主張王永振不具有相關從業資格,但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該項主張。因此,某保險公司不能依據免責條款免除保險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二,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合同相對方為王永振與某保險公司。保險事故發生后,王永振的近親屬依據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备鶕鲜鏊痉ń忉尩囊幎?,某保險公司以應由對方交強險先行賠付為由提出抗辯,理據不足,不予支持。此外,本案中王X甲、劉XX、孫XX、王X乙是按照70%的責任比例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理賠。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0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紅哲
審 判 員 翟樂光
審 判 員 鄭金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陳 寧
書 記 員 邊 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