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天津金路達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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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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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393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1-6樓)。
主要負責人:方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金路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區。
法定代表人:徐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龔XX,天津津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金路達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12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上訴人天津金路達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重新核定車輛損失和施救費損失或發回重審;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評估的金額過高。評估報告僅是損失的參考依據,并不能證明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2.施救費極高。被上訴人僅提供了稅務局代開的施救費票據,收款人為個人,并非是具有施救資質的施救單位,也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其施救的路程及范圍,以證明施救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按照內蒙古發改委公布的內發改費字(2008)2310號文件確定的施救費收費標準,最高不超過5000元。
天津金路達物流有限公司辯稱,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1.車輛損失由一審法院委托進行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的數額應當依法認定為被上訴人方的車損數額。2.關于施救費問題,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上,被上訴人只能報警并按照高速公路上指示牌進行,至于由誰負責施救,產生多少施救費,被上訴人均無權選擇。此外,上訴人提出的收費標準是2008年的標準,事故發生在2019年,不應當再適用。
天津金路達物流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施救費15000元,車損為33800元,評估費3000元,合計51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關于本案事故的發生、責任的認定及事故車輛投保情況,雙方均無異議,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對于雙方有爭議的事實做如下認定:某保險公司認為鑒定報告評估的車輛損失過高,對此,一審法院認為該鑒定報告是天津金路達物流有限公司在訴訟過程中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由一審法院委托第三方專門評估機構作出的,委托程序合法,鑒定過程公開透明,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某保險公司雖不認可,但不能提供有力的證據予以反駁,因此應以該鑒定報告評估結論為準。
一審法院認為,天津金路達物流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險,本次事故的發生在保險理賠期間,作為機動車的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法依約對天津金路達物流有限公司的合理損失在保險責任賠償限額內予以償付,天津金路達物流有限公司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天津金路達物流有限公司車輛損失33800元、施救費15000元、鑒定評估費3000元,合計51800元。(劃至本院賬戶,匯款時請注明案號及承辦人姓名,戶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賬號9072701010010000733039,行號402110015117,開戶行天津農商銀行武清中心支行)。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4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為證明涉訴車輛的車損數額向法庭提交了維修費發票,上訴人的質證意見是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該證據的證明目的和關聯性。
另,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上訴人應當賠償的車損數額。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其車輛損失,提供了一審法院委托的具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及維修費發票,相互印證,客觀真實,證明了車輛損失數額,本院對此予以采信。上訴人的該項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是上訴人應當賠償的施救費數額。被上訴人所支出的施救費用系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為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未突破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且被上訴人提交的施救費發票的備注欄中載明的被施救車輛的號碼亦與本案涉訴車輛一致,故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施救費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炳正
審 判 員 史軍鋒
審 判 員 張 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張紅星
書 記 員 黃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