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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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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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民終117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
負責人:沈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梅X,江蘇律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女,漢族,住湖南省桃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江蘇六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泰興市人民法院(2018)蘇1283民初81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標的車輛評估價格過高,且未實際維修,存在道德風險。(二)本案鑒定費用應由被上訴人承擔。
王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228000元及鑒定費114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XX為其所有的蘇E×××××小型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275790元,且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8年2月7日零時起至2019年2月6日24時止。2018年7月19日19時30分左右,陳國慶駕駛蘇E×××××小型客車沿京滬高速北京方向行駛至1021公里處,與姚戰修駕駛的蘇L×××××小型客車發生追尾碰撞,事故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兩車駕駛員陳國慶、姚戰修受輕微傷,蘇L×××××小型客車車上物品受損。交警部門認定陳國慶負全部責任,姚戰修無責任。經雙方共同請求調解達成一致:蘇E×××××小型客車車損、施救、清障費用由陳國慶自行承擔,蘇L×××××小型客車車損、物損、施救、清障費用以及姚戰修的受傷醫療等相關費用由陳國慶憑票賠付,陳國慶的受傷醫療等相關費用由姚戰修在交強險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憑票賠付,剩余部分由陳國慶自行承擔。事故發生后,陳國慶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派員勘驗了現場,后出具了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定損金額為97364.7元。王XX認為某保險公司定損金額過低,遂于2018年8月20日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對本次事故中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公估鑒定。該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公估鑒定結論書,公估鑒定結論為:車輛實際損失金額為228000元。王XX因此支付公估鑒定費11400元。此后,王XX對事故車輛進行了維修,并已維修完畢。王XX理賠未果,遂提起訴訟。
本案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根據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委托泰州市樂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價格評估,該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作出蘇E×××××車輛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價格評估結論為該起事故中蘇E×××××車輛損失價格為215200元。某保險公司因此次鑒定評估支付鑒定評估費114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王XX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合同成立后,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王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不計免賠率,其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某保險公司應在約定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關于王XX車輛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定損為97364.7元,王XX自行委托公估鑒定結論為228000元,一審法院委托鑒定評估結論為215200元。某保險公司的定損價格系其單方面作出,王XX認為過低而不予認可。228000元的車輛損失價格系王XX單方面委托公估鑒定機構作出,王XX對此價格予以認可。215200元的車輛損失價格系本案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根據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委托鑒定評估機構作出,某保險公司雖然認為該價格虛高,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該結論的依據,因此,以此價格認定王XX車輛損失為215200元。王XX自行委托進行公估鑒定而支付公估鑒定費11400元,系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公估鑒定結論與委托鑒定評估結論基本吻合,該費用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王XX保險賠償款合計226600元。二、駁回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00元,王XX負擔246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354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在本院主持下,評估機構泰州市樂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人員接受泰州人保公司質詢,就涉及鑒定評估報告書中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回答。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一審法院以鑒定評估報告書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是否恰當。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評估報告系評估機構泰州市樂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根據一審法院的委托作出,在評估中,評估機構在詳細了解出險及雙方定損情況的基礎上,參考汽車修理行業技術要求,采用修復費用加和法確定損失金額。二審中本院又通知評估機構接受了質詢,泰州人保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反駁,故一審法院以鑒定評估報告書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并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冒金山
審判員 俞愛宏
審判員 陳霄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 魯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