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胡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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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瓊01民終191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谑兄屑壢嗣穹ㄔ? 2019-06-14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統一社會信XXXX×××。
負責人:何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XX,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谑小=y一社會信XXXX×××。
負責人: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海南天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胡XX,男,漢族,住海南省樂東縣。公民身份號碼:×××。
原審第三人:舒XX,女,漢族,住海南省樂東縣。公民身份號碼:×××。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XX、原審第三人舒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谑旋埲A區人民法院(2018)瓊0106民初113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8)瓊0106民初1136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依據相關事實及證據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均由乙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本案事故證據采信及事實認定有誤,應當予以糾正。本案交通事故存在三份事故認定書,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于2017年11月11日,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17年11月13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第4690272201700889號),認定李某駕車不靠路的右側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胡XX不負責任,事故雙方當事人均在該份事故認定書中簽字認可;2017年12月24日,該交警隊出具與第一份事故認定書編號一致的第二份事故認定書,改判胡XX未依法遵守“與對面有會車的可能不得超車”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經我司向海南省交警總隊核實,事故雙方當事人均未向省交警總隊申請復核,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第二份事故認定書違反程序,且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在無直接證據證明第一份事故認定書存在明顯錯誤情況下,全盤否認第一份事故認定書事實。第一份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事實清楚,應當作為本案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的依據;2018年2月13日,樂東交警在未撤銷原事故認定書的情況下,重新出具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樂公交認字[2017]第00152號)認定胡XX承擔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責任。綜上,第二、三份事故認定書違反法定程序,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不應當被法院采納。交警部門的辦案民警讓甲保險公司不要再過問此事,并告知甲保險公司無權調取相應證據,此舉嚴重侵害甲保險公司合法權益,特請二審法院對事故事實予以查明,作出合理判決。二、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未對相關證據進行庭審質證,證據采信不當。甲保險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一審法院認定: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先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第469027221700889)、《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樂公交認字[2017]第00152號),樂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中隊已對此作出情況說明。但關于該說明一審法院未召集各方當事人進行庭審質證,而是直接采信,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且一審法院采納證據時應當向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調取最初始證據來認定事故基本事實。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未查明相關事實及證據的基礎上,適用相關法律錯誤,嚴重侵害了甲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相關事實及證據,依法改判,作出合理的判決。
乙保險公司辯稱:一、本案中,乙保險公司和胡XX持有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非原件,而是交警大隊認為該認定書存在問題并將其收回后,胡XX用手機拍下來的。因無法提供責任認定書原件,從而證明該份認定書并未正式作出。二、甲保險公司收到事故認定書后,未進行申請復核,視為認可該事故認定書。三、一審法院對該大隊出具的說明書只是作為參考,該說明對該案不構成定性的作用,一審法院沒有必要當成證據。因此一審法院沒有組織質證,并不存在程序違法。況且一審法院認為事實清楚,并不導致必然的調查取證。四、胡XX對一審判決未上訴,視為對一審判決的認可,也是對交通事故書認定的責任予以認可。因胡XX才是事故責任的一方,在其并未否認事故書效力的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其具有約束力。因此,作為保險人的甲保險公司在賠償乙保險公司后,可以根據胡XX的行為對其進行追償。而且,甲保險公司在起訴前亦對事故車輛的評估予以確認,可見其是知道事故認定書的作出的,但當時未提異議,應當視為對該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可。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請求:1.請求甲保險公司向乙保險公司支付汽車修理費180404元,拖車費1500元,利息損失暫計4000元,直至履行完畢之日止(181904元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8年2月12日起暫計至2018年8月1日),上述費用共計18590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甲保險公司、胡XX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11日14時20分,胡XX駕駛×××的車輛行駛至毛九線56公里200米處,與案外人李某駕駛的舒XX所有的×××號車輛相撞,兩車均不同程度受損。2018年2月13日,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樂公交認字[2017]第00152號),認定胡XX承擔應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甲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估損單,確認×××號車輛修理費用180404元、拖車費用1500元。2018年2月12日,乙保險公司將181904元賠款支付給舒XX。還查明,×××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本案中,乙保險公司作為×××號車輛的保險人,向舒XX支付了181904元,依法取得了保險人代為求償權,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事故責任人要求賠償的權利,現乙保險公司訴請要求甲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181904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支付利息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限胡XX、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內支付181904元給乙保險公司;二、駁回乙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09元,由胡XX、甲保險公司承擔。
本案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7年11月11日14時20分,胡XX駕駛×××號車行駛至毛九線56公里200米處,與案外人李某駕駛的舒XX所有的×××號車輛相撞,兩車均不同程度受損。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事故案件登記受理后進行了調查,分別制作了現場勘查筆錄、現場記錄圖、現場照片、詢問筆錄,并委托海南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對胡XX和李某進行酒精含量檢驗。根據現場記錄圖和現場照片反映的情況,×××號車越過中間黃線行使,受損部位為左前方部位和左前輪,×××號車受損部位為左側前門至左側車尾部位及左后輪。根據李某于2017年11月23日接受調查時的陳述,事故發生時,其駕駛×××號車從九所往樂東縣城方向行駛至事發路段時,對向×××號車想超越前面黑色小車,×××號車車頭已往左邊行駛出來,還沒有超過前面黑色小車,又往右邊方向行駛,兩車遂發生碰撞,之后兩車繼續往前行駛一段距離才停止。根據胡XX于2017年12月1日接受調查時的陳述,事故發生時,其駕駛×××號車從樂東縣城往九所鎮方向行駛至事發路段時,緊跟在一貨車后面超越同方向前面行使的二輪摩托車,對向一輛小車行駛過程,其緊剎車并往右邊趕緊拉方向行駛,雙方車輛遂發生碰撞,之后兩車繼續往前行駛一段距離才停止,其已完成超車行駛。胡XX和李某均陳述己方未超越道路中間黃線。2017年11月13日,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編號第469027221700889號),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胡XX無責任。胡XX和李某在方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確認。之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編號第469027221700889號)被收回。2017年11月21日,海南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分別出具兩份《法醫毒物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分別意見為“送檢胡XX血樣中未檢驗出酒精”和“送檢李某血樣中未檢驗出酒精”。2018年2月13日,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樂公交認字[2017]第00152號),認定胡XX承擔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責任。
本院二審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門出具了多份結論相互矛盾的事故認定書,故應當結合全案證據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在本案調查中,李某和胡XX均陳述胡XX駕駛的×××號車在事故發生前已開始往右邊方向行使。根據現場記錄圖和現場照片反映的情況,事故發生時,×××號車的行車軌跡已越過中間線行使,受損部位為左前方部位和左前輪,×××號車受損部位為左側前門至左側車尾部位及左后輪,現無證據證明×××號車越過道路中間黃線。結合上述證據,本院認定兩車沿道路中間黃線相會時,胡XX駕駛的×××號已開始轉向右邊行駛,但因李某駕駛的×××號車越過道路中間黃線,導致×××號車左前部位與×××號車左側車身碰撞發生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的規定,本院認定本案交通事故由李某負擔全部責任。乙保險公司主張胡XX對交通事故負全責,并據此向胡XX、甲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支持乙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的主張,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谑旋埲A區人民法院(2018)瓊0106民初11362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200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018元,由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符 漢 平
審判員 何 姿 玲
審判員 韓 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 高 攀